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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研发企业追溯享受加计扣除争议案(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某研发企业追溯享受加计扣除争议案(老会计人的经验) 某企业财务总监询问铂略讲师王越这么一件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该企业2014年研发费用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2、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口径执行的,现在119号口径放大,是否可以追溯三年对2014年未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追溯纳税调减。 铂略讲师王越的看法:1、实体法从旧,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例如2003年4月税务机关对A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A企业在1999年生产卷烟少计算消费税50万元。在进行查补税款时适用2001年6月1日前规定的从价征收的办法,而不是2001年6月1日后的复合计税办法。因此119号文件最后一句话叫作: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即明显的实体法从旧,显然119号文件只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还有个原则叫“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

3、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其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在税法中也有从旧兼从轻原则,但这个属于实体法从旧的例外原则,即依据新法处理从轻的话,也可以追溯按新法处理,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本

4、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请注意“调减”两字,即依照34号公告对以前年度处理偏重的按新的34号公告处理,典型的实体法从旧兼从轻,但可惜119号文件,只有一句冷冰冰“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这段话怎么理解?首先仍是强调119

5、号这个新文仅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至于追溯三年实际上是指2016年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优惠,可以追溯,这个规定是和税收减免办法这个程序法的规定一脉相承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可见环环相扣,三年原来是这么来的!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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