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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注意留存资料的法律责任(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注意留存资料的法律责任(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5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第76号公告简称优惠办理办法),优惠办理办法简化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得办税流程,对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优惠办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优惠办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2、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按优惠办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申报时只需报送备案资料,不需报送留存备查资料。那问题就来了,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合法的留存备查资料或没有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优惠办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1.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优惠办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

3、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追缴税款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对罚款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留存备查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优惠办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

4、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对罚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细则第九十三条对罚款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

5、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未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 优惠办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保存期限与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致。 优惠办理办法并没有因企业未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而要求按照税收征管法处理的规定。但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6、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优惠办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因上述三种情形导致偷税的,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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