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章 任务与要求第一条: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任务是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以确定隐患或有害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和有害与危险因素,确保生产的安全。第二条:安全检查应贯彻专业检查、系统检查、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各工段、班组、个人还要坚持自查,实现全员查隐患。第三条: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第四条:安全检查须做到检查“零盲区”,治理“零搁置”。第二章 检查频次与内容第五条:综合检查:分为厂、工段、班组三级,分别由厂
2、长、工段长、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六查”,即查违纪、查制度、查设备、查文明生产、查隐患、查整改情况。分厂每月不少于2次,工段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1次。第六条:专业检查分别由安全员、设备员、工艺员对所负责的系统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内容主要是对设备本体、工艺管线、安全装置、消防设施等。第七条: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组织进行,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季节检查。第八条:开停车前安全检查:由生产副厂长组织进行,至少进行1次开停车确认安全检查。第九条:各工段在开车前要对设备、工艺管线、DCS控制系统等进行逐项检查。第十条:工段日常巡
3、回安全检查:每天至少进行1次,由工段兼职安全员组织,并记录台帐。第十一条:班组操作工自我安全检查,按巡回检查牌所规定的频次进行,操作工在交接班前执行安全检查一次,严格交接班制度。第十二条:不定时安全检查。分厂在完成正常的安全检查外,还要真对盲区、盲点、盲时开展不定时的安全检查活动。第三章 安全隐患整改第十三条: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到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第十四条:分厂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全员负责整改的监督落实,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五个落实”。工段、班组、个人检查出的隐患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 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分厂,分厂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公司)限期整改。第十五条:分厂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安环部和主管领导报告。第十六条:对物资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其它第十七条 各级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按照隐患价格表进行处罚,对反弹隐患加重处罚,做到隐患“闭环”管理。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的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公司规定为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