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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方式(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湖南地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方式(老会计人的经验) 2014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加强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以下简称“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一、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简称“共管户”)月经营额在600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收可实行“双简”申报纳税。 二、“双简”申报纳税户,经税务机关批准

2、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度、或按半年的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季度或半年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申报纳税。纳税方式确定后,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三、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户,按季或半年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了纳税申报。但季度或半年经营额超过当季或半年核定定额20%(不含20%)的,应于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补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税收定额并下达通知执行。季度或半年经营额低于当季或半年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其税收定额。 四、对实行“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户,要规范管理。按照业户自报、税务确认、张榜公布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实行

3、阳光”征税。同时要强化税源监管,要开展税收巡查,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五、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4日 解读《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2-04来源:省局办公室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明确了个体税收核定程序、方法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税总发〔2014〕98号)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

4、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今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便于简并征期认定规范及免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全省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既方便纳税人,也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让纳税人满意,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满意。目前,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已提

5、高到了30000元,税收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简易申报、简并征期、超过定额补缴税款等问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简称“共管户”)每户月缴税额小,可以采取简并征期;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简称“自管户”)每户月缴税额大,不适宜采取简并征期。 二是明确了月经营额60000元以下的“共管户”,月税额大约在1100元以下的适合采取简并征期。如果对月缴纳税额1100元以上的简并征期,税额较大难以控管。 三是明确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度、半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6、四是明确了简易申报的问题。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或半年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了纳税申报,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五是明确了季度或半年经营额超过当季或半年核定定额20%(不含2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补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税收定额。季度或半年经营额低于当季或半年核定定额20%的,纳税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其税收定额。 特此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4日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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