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多处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家综合性集团公司外派到当地子公司的总经理,每年工作取得的收入分成几块:集团公司有一块基本薪水,现在工作的子公司有一块主要绩效工资和季度奖金,年底子公司根据业绩还有一笔年终奖,集团公司会根据子公司对集团利润的贡献程度和对其本人的综合考核指标,发放一笔年终奖。至于过年过节的一些过节费则主要是在子公司取得。他发现每个给他发钱的地方的财务部都在给他扣个人所得税,他担心两头的财务给他多缴税,但又不愿意子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他在集团里的收入有多少。含含糊糊地问财务,财务人员说了一通应纳税所得额等
2、,他一阵头晕目眩。于是外派五六年了,至今他都不知道像他这样外派的员工,从多处取得的收入,到底该怎么缴税,是分开缴税还是合并在一起缴税呢?经济危机是做产业整合的好机会,于是很多集团公司纷纷把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企业有了,得有合适的人管理。有些外地的子公司,一时之间没有合适的当地人来做管理,于是外派高管和技术人员就越来越多了。但并不是这些人从多处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要区分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有几个关键因素。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雇佣
3、与被雇佣关系。其次,税务机关在把握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钱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时也有一定的原则: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只有符合以上标准,税务机关才会确认企业发生的这些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按照现行税法,K如果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去子公司任职,则他从这两处取得的收入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集团公司每个月给K发10000元
4、人民币的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省略,下同),而子公司平均每个月给K发35000元的工资和奖金。到年底,K从子公司取得15万的年终奖,从集团取得25万的年终考核奖金。我们来计算一下K一年要交多少税,该怎么缴税。首先,集团公司每月工资扣税=(10000-3500)20%-555=745元/月;子公司每月工资扣税=3500025%-1005=7745元/月;集团公司发放年终奖扣税=250000/1225%12-1005=61495元;子公司发放年终奖扣税=150000/122512-1005=36495元。本年度,K总收入为940000元,总计已缴纳个人所得税199870元。以上由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
5、分别在发放的时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法,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去地方税务局做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则K就需要自行选择并固定在集团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去做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申报时,K要带上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和完税凭证原件等资料,去自行确定的地方税务局,重新计算K一年的工资和年终奖到底该缴多少税,多退少补。每个月,K从两处取得的工资应扣税=(10000+35000-3500)30%-2755=9695元/月;年终,K从两处取得的年终奖应扣税=(150000+250000)/1225%12-1005=989
6、95元;则K经过汇算,年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69512+98995=215335元。扣除已经缴纳的199870元,K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465元。K看我拿着纸笔计算器算得津津有味,等算完,他脸绿了:还要补税啊!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