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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补救滥用即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税前扣除凭证补救滥用即风险(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补救,是28号公告的一大亮点。 公告的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在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发现有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税务机关告知企业可以在60日内补开、换开扣除凭证;因对方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的,应当在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来证明业务实际发生。 这个规定可以算是比较人性化的一个条款,是给纳税人一个补救过失的一个机会。 但是,在28号公告的学习讨论中,不少有识之士对该条款产生了深深的担忧。 担忧会不会被滥用:应当取得而故意不取得

2、符合规定的扣除凭证,抱着侥幸的心理,在业务发生当年的汇算清缴时故意不做纳税调整,等着税务检查人员发现时,再予以补开、换开。 首先,我们来看看28号公告中对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要求吧: 第一步,业务发生时取得: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属正常情况,符合规定可以扣除) 第二步,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一次补救,符合规定可以扣除) 第三步,税务检查时补救: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

3、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二次补救之一,适用的范围应属于无意之失没有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的情况,补救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1、不能补开、换开的,不能扣除;2、即使能够补开、换开的,如果超过五年,即使重新取得也不能扣除。) 第四步,自行调整,待重新取得时追补 第十六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4、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次补救之二,自己已经按照规定做了纳税调整,可以在五年内追补。) 从以上规定可见,28号公告对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规定的条例清晰、步步为退。 1、业务发生、取得凭据; 2、未及时取得,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延时取得; 3、未能取得,税前调整,在实际取得时追补确认。 所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符合规的扣除凭证,应当是一种常识。 而能够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并并且未

5、做纳税调整的情形,应当是属于偶然的小概率事件。 所以,在税务检查时,如果税务人员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有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第一反应会对这种情形有职业的判断:是无意之失?还是故意为之? 在税务检查时,如果发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扣除凭证,已经造成少缴税款的,并且有违法的故意时,一般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6、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判定为偷税。 并且因为购买方应当取得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而导致他人少缴税款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而受到行为处罚。 因此,28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补救条款,不是一个洞开的可乘之机。如果因此而不积极、及时取得真实、合法、关联的凭证,其实是给自己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境地。 三思!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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