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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热点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契税热点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谁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契税的征收机关是哪个部门? 答

2、从2011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 ●除地方税务局作为契税的征收机关外,我省是否委托了其他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征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规定,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因此,我省并无委托任何单位代征契税,任何私自代征契税的行为均属违规行为。 ●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吗? 答: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代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若未能按时、如实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须自行承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3、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我委托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申报事宜,会有什么风险吗?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时代为缴税,会影响我吗? 答:纳税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申报事宜,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存在超标准多收、滞留、挪用代理契税代收款以及进行虚假申报、逾期申报的情况,上述违规风险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缴税,纳税人尚须承担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房地产开发商在代为申报契税前携款失踪或破产倒闭,纳税人要另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我购买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在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契税时,其按照3%的税率收取了契税款

4、这样对吗? 答:不正确。按照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因此,纳税人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向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如果我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代理、强制代理契税业务,超标准多收、滞留、挪用代理契税代收款,违规使用员工个人银行账户代收款等行为,是否可以进行举报? 答: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均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经查实确属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机关有什么处罚措施吗? 答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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