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补发工资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问:补发的工资应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还是按全部计入补发月份的所得计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参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广东省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
3、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针对近期基层征收单位和纳税人普遍反映的补发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了统一和规范全区政策执行标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公平税负的原则,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决定,在税务总局下文明确之前,就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口径暂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
4、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三、对于纳税人不符合第一条、第二条的补发工资应将补发工资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对于企业发放的具有考核性质的工资,如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补发工资应当计入补发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