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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优惠审批(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法律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42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WS014),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
2、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凡纳税人为正常人户的,可以不再要求出示)
(2)需报送的资料原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如相关报表已录入系统,则不需要提供);
(2)困难情况说明;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当年9月—次年4月底。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减免项目规定报批期限内,对于资料齐全的减免申请应在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
3、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龙版)中正确录入或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提取纳税人所填写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WS014),同时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
4、审核
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龙版)调阅以下信息:
(1)税务登记信息
(2)纳税申报表信息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信息
(4)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3、审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批权限。
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书面批复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