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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增值税价外费用会计处理分析-0.doc

1、增值税价外费用会计处理分析 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

2、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外费用的规定增加了两项,分别是滞纳金和赔偿金。

3、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因此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人其他业务收入。 [例1]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租

4、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二、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 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例2]A厂是增

5、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优质费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优质费为价外费用,优质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三、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 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

6、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人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例3]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滞纳金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滞纳金为价外费用,滞纳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

7、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营业外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四、收取基金、集资款 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4]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基金为价外费用,基金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

8、),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五、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 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是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 [例5]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2009年10月10日收到货款,同时收取延期付款利息1000元。 解析:在收到货款同时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

9、为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2009年8月1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2009年10月10日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财务费用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六、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赘 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

10、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的,因而企业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应冲销产品销售费用。 [例6]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为价外费用,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不含税销售额=1000/(1+17%)=854.7(元),应纳增值税=854.7×17%=145.3(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销售费用  854.7

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七、收取代垫款项 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垫付缴后,应提供其他 [例7]甲公司于3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12000元,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向铁路部门支付代垫运费(符合税法规定的两项条件)1000元,并将该发票转交给客户。假毅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

12、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3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4月1日 借:预收账款  10000 应收账款  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运费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银行存款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八、收取代收款项 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

13、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收取时应贷其他应付项。 [例8]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收取代收款项(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1000元。款项已收到。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此本例中收取的代收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征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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