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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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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doc

1、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 诊疗科目01 预防保健科02 全科医疗科03 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5 血液内科专业03.6 肾病学专业03.7 内分泌专业03.8 免疫学专业03.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2 神

2、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

3、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 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

4、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其他31 病理科32 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

6、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

7、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 52. 中西医结合科附录2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一、 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二、 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三、 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

8、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四、 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1 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2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3 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

9、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4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1 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2 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3 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4 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5 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

10、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八、名词释义与注释代码 诊疗科目 注 释01. 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02. 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08. 小儿外科 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23. 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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