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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捕捉媒体信息发现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行为.doc

1、捕捉媒体信息发现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行为 青岛市国税局历经近两年时间,成功破解一道非居民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间接转让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股权难题,向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方追缴企业所得税1028万元。 从媒体报道发现股权转让行为 2011年11月,当地媒体一篇名为《青岛某房地产项目将换东家》的文章引起了青岛市国税局税务人员的注意。报道称,H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易主,香港D公司宣布,将以43亿港元购买英属维尔京群岛E公司全部股权,从而拥有H公司60%股权。 青岛市国税局随即成立专案组,对H公司展开调查,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阅H公司相关信息。H公司成立于2009

2、年,是一家房地产综合开发中外合资公司,共有5家持股股东,其中,香港C公司占60%股权,4家中资公司共占40%股权。经过案头审查,专案组约谈H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其股权被收购、股权转让交易、境外股东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等信息,但H公司相关人员均称不清楚情况,更加引起了专案组的怀疑。 专案组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了解到,D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从D公司的上市公司公告中,他们反向获取了此次股权转让信息。 根据公告内容,H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是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E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100%控股C公司。2011年9月,B公司与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43亿港元将全资子公司E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

3、给D公司。由于E公司100%控股C公司,C公司直接持有H公司60%的股权,所以转让后,D公司将间接持有H公司60%的股权。 B公司、E公司和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香港公民。同时该香港公民是股权转让交易的担保人,担保人需向D公司担保,销售完H公司一期项目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收入应等于或高于5亿港元。 约谈境外法定代表人,发现五大疑点 依托综合治税协助机制,青岛市国税局借助地方政府力量,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调查,并委托一名C公司董事和税务代理人与青岛市国税局约谈。 2012年2月20日,青岛市国税局向B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B

4、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在2012年3月13日前提供相关文件材料。B公司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股权转让事宜的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议、境外股东方注册证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材料。 从B公司提供的材料中,专案组发现五大疑点。 疑点一:E公司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且成立时间晚于C公司,不符合经营常规,有明显的人为筹划安排的迹象。其注册资金1美元,无实质经营业务,无经营性收入,无资产和负债,无任何雇员。除持有C公司100%股权外,E公司未直接或间接在任何其他公司中持有或控制任何权益,自成立以来未从事过

5、任何其他业务,未缴纳任何税款。 疑点二:C公司2009年、2010年审计报告显示,除银行利息收入95港元外无其他经营项目,在香港未缴纳任何税款,2011年情况大致相同。2009年、2010年费用支出分别仅约3万港元、1万港元,内容为2009年的开办费,以及维系公司存在所必需的会计费、核数师酬金、商业登记费和秘书服务费等,其中核数师审计费占总费用的70%,除此无其他经费费用。审计报告中未列示支付其委派担任C公司董事会成员费用,资产只有货币资产28万港元。除持有H公司股权外,C公司不拥有任何资产或负债。 疑点三:股权转让协议和投资性融资协议所担保的标的物均为在青岛H公司的股权。 疑点四:交易

6、所引用的保障法律都是香港地区法律,而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B公司整个股权转让业务的完成是由实际控制人委托香港的一个管理团队完成的。从法律风险和融资的角度来看,增加两个层级公司与不增加没有实质区别。这种组织形式唯一改变的是规避了本来应承担的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疑点五:B、E、C公司组织形式安排不具合理商业目的。多个层级的公司设置应是各有分工,互为补充,发挥各自功能。但从B公司提供的材料可以看出,B、E、C公司性质重叠,且E、C公司并无实质经营内容,只是间接或直接投资于一个目标公司,即H公司。从本案例来看,E、C公司并无存在的必要。 证据面前,企业最终道出实情 2012年3月30日和4月1

7、2日,专案组两次约谈B公司的委托人等相关人员。B公司认为,此次股权转让是为规避法律风险,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设立的E公司和C公司不属于空壳公司。 专案组认为,B、E、C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人为运作设置多层中间空壳公司,借此规避在我国内地的纳税义务是不容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三)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H公司作为我国居民公司,我税务机关拥有税收管辖权勿庸置疑。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

8、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在证据和法理面前,B公司最终承认,B、E公司是为了筹划安排此次股权转让,特意向香港中介公司购买的空壳公司。同时,为了成立有外资背景的H公司,2009年,在H公司注册前40天,他们在香港登记注册C公司。C公司是控股公司,对H公司的投资资金由控股股东B公司筹措,自身并无任何资金,也未借贷过资金。C公司也是一个无实质经营业务、无经营性收入、无资产和负债、无任何雇员的空壳公司。B、E、C其实都是空壳公司,均受制于香港某居民的财团。B公司已构成涉嫌滥用组织形式,规避在我国的纳税

9、义务行为。 理清事实后,专案组认为,该间接转让股权案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的文件规定,应在我国内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青岛市国税局于2012年4月,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请示。2012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给予审核批复,同意青岛市国税局征收B公司股权转让产生所得的税款,并要求及时足额入库。2013年1月,青岛市国税局收到了B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028万元税款顺利缴入国库。 案例评析:本案属于非居民企业利用在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间接转让我国境内企业股权的典型案例,对于开展反避税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针对交易双方都在境外的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应采取加

10、强内部协作,强化第三方信息采集和利用,寻求政府支持等措施,提高反避税工作成效。 本案的成功突破,主要得益于青岛市国税局重视培养税务人员维护国家权益的职业敏感性,加强专业团队建设,注重借助社会协税护税机制。 正是因为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职业敏感,税务人员才能时刻关注各种涉税信息,从一份不起眼的媒体报道中,敏锐地发现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我国企业股权的线索,避免了国家税收流失。需要强调的是,税务人员应特别注意跟踪注册地在避税地的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信息,防范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恶意税收筹划。 同时,在案情调查中,注重发挥专家团队在税收业务、信息技术、约谈技巧和外语等各方面的专长,明确分工,适时召开案情讨

11、论会,做到集思广益。 对外,注重用好协税护税机制,借助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力量,推进调查进度。按照《青岛市税收征管协助条例》规定,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情况,取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成功约谈了本案的关键人物——股权转让方的实际控制人,助推了本案的进程。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的支持是关键。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因此,在处理境外间接转让股权税案过程中,应经常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汇报,寻求支持。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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