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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又来给22号文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吐槽了.doc

1、又来给22号文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吐槽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自2016年12月3日开始执行了,该文件是有史以来中国财税界第一次比较全面的明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意义重大,但白璧微瑕,还是有可商榷之处的。文件开篇表述得很清晰,这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件制定的,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会计处理方面的文件,不是税法文件,是在已有税法明确规定的前提,指导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文件。所以,如果从税收角度去分析这个文件、指摘这个文件,其实是不合适的。一、文件的创新之处该文件比较新颖的地方,一个是设置“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一个是将过去管理费

2、用下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归集到“税金及附加”科目下,一个是提出了收入的确认在增值税纳税义务之前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些创新,都是会计处理有法可依,会计处理更清晰、更规范。二、文件的瑕疵1、“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的规定。这个科目设置是有一定意义的,从税法角度讲,它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无论进项税额是否应该抵扣,专用发票都应该认证,很多企业对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所取得的专用发票都不认证,这种处理是错误的。从会计角度讲,及时将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及时没认证,也要按实际情况入账确认,这既符合明晰性原则,也符合完整性规定,很好的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但缺点是对于小企业来讲,这样处理过于

3、麻烦。2、商品已入库但企业未取得发票时,如何进行暂估的规定。原文如下: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这一段很容易使企业会计产生误会,以为会计暂估业务应以不含税价暂估,因为原文规定是“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即进项税额不暂估也不入账,单独用某个会计科目暂估进项税额是入账了,合并到其他科目暂估、比如合并到应付账款或者库存商品中(即以含税价暂估),也算是“入账”了,因为账里能找得到,就算“入账”,账里找不到,

4、才算“没入账”。但如果真的以不含税价暂估,那在审计上应该算完整性出了问题,因为有一块增值税没有估进去,而且购销双方因为确认的金额不一致,也无法对账。我们猜测文件的本意就是不单独设立科目去估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是以不含税价暂估,因为文件规定要以合同或协议价暂估,这个合同或协议价,多半都是含税的。3、“待转销项税额”的使用规定不知所云。文件对设置的每一个会计科目,都有举例说明,唯独“待转销项税额”,没有举例,只有一句话,原文如下: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

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既然文件不敢举出例子来,那读者就只好猜测了,首先应该肯定,凡是文件规定的,都是“有用”的,都是实际业务中“存在”的,那这个先有收入进行会计确认后交税的业务到底是什么呢?我想到了两个,一个是建安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一个是某些企业在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下,为了制造利润提前确认收入。后者的做法是违背会计准则的,所以本文件也不可能出台对应的会计处理。但是,如果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计算待转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会计分录讲变得十分复杂和没有意义,不知这种会计处理是怎么做的,想在能想到的是将待转销项税额记到“工程施工”里。当然,我们前

6、面说了,该文件是依照已有的税法规定制定的,所以增值税文件没有对完工百分比法下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时点作出规定,该文件也就不好举例说明了。4、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原文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本条规定是什么意思呢?似乎在暗示,如果企业购进在建工程或不动产,购进当月抵扣60%,以后再抵扣40%,那企业再购进的用来装修、安装、改造这个不动产或在建工程的货物,进项税额也应该按照这个进度和这个比例,配比着抵扣。但我们在税法文件

7、中,还没有看到这种规定,这就值得讨论了。5、预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原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这种规定似乎与税法文件规定是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文件是在转述税法规定,但过于强调“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结果就产生了歧义。我

8、们知道,增值税是按照公司去申报的,不是按照项目去申报的,一个房地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发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开发,也是进行一个增值税申报,而不是一个项目填一个申报表的。那么,如果两个项目都预交了增值税,但只有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那这个达到纳税义务的项目的应纳增值税额,是减掉一个项目的预交增值税呢,还是两个项目的预交增值税一次全减掉呢?如果是一次减掉两个项目的预交增值税,那第二个项目还没达到纳税义务时点呢,显然不符合该文件规定了。显然,这个疑问,不是该文件造成的,只是该文件表述得有问题,笔者觉得,税法文件方面规定得也不够明确呢。6、“增值税留抵税额”的规定。该规定的出现,是因为第一

9、次营改增时,税法文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营改增业务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可以一次性抵扣,而是分期分比例抵扣,目的大概是为了解决财政分配问题,但由于计算复杂,填表也复杂,对企业实际操作很不方便,对税收也没什么实质影响,大部分企业都没认真执行,所以在今年的税收文件(2016年75号公告)中给取消了。所以这个规定也就没什么实际指导意义了。三、关于文件的执行期间问题文件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该文件从2016年12月开始执行几乎没什么问题,但要对以前月份的业务按照这个文件再来一遍,那是很难的,因为会计处理会很繁琐,修改后的科目余额还要和纳税申报、实际交税情况相符合,最重要的,我们是想知道,上市公司已经对外报出或披露的数据,是否要重新修改、重新披露,着使人不仅想到了一句话,“臣妾做不到啊”。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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