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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如何防止税务风险阻碍承债式收购?专家建议——牵住交易定性这个“牛鼻子”.doc

1、如何防止税务风险阻碍承债式收购?专家建议——牵住交易定性这个“牛鼻子” 在承债式收购中目标公司、转让方和受让方等相关主体都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建议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中牢牢牵住交易定性这个“牛鼻子”,准确适用税法。 谈起承债式收购,不少人可能觉得比较陌生。但是,提起融创中国对万达文旅项目的收购,相信不少人都有所耳闻——据一些财经媒体报道,这就属于典型的承债式收购。那么,什么是承债式收购?承债式收购有哪些常见的情形?承债式收购中转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分别面临哪些税务风险?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总体来看,承债式收购中相关主体的税务风险,基本都围绕交易定性产生。换句话说,只要牵住

2、交易定性这个“牛鼻子”,就能有效化解税务风险,确保收购顺利开展。 3种常见情形 ◎所谓承债式收购,即受让方通过清偿转让方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从而以较低价格(甚至零价格)取得转让方的资产或股权。 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康杰介绍,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双方各自需求的多样化,新的资产(股权)转让形式不断出现,承债式收购就是其中一种。所谓承债式收购,即受让方通过清偿转让方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从而以较低价格(甚至零价格)取得转让方的资产或股权。据银行业内人士透露,这种收购方式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大企业才敢采用。 康杰表示,根据收购标的及收购交易安排的不同,承债式收购有3种常见情形。情

3、形一:A公司整体收购B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接B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情形二:A公司收购B公司的子公司C的股权,承接B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情形三:A公司收购B公司的子公司C的股权,承接C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此情形尤以老旧国企为典型,通常C公司有一定的资产价值,但流动资金匮乏,须引入外部资金偿还债务及企业的其他历史性负担,以便完成股权转让,避免破产清算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承债式收购中主要涉及主体为目标公司、转让方、受让方和相关的债权、债务人。通俗来讲,目标公司就是被收购的公司,即情形一中的B公司及情形二和情形三中的C公司。转让方也称老股东,即情形二和情形三中的B公司。受让方也称收购方或新股东

4、即A公司。在实务中,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B公司既为转让方也为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税务风险 ◎在承债式收购中,目标公司收到的新老股东偿债款,应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其最主要的税务风险。 记者获悉,承债式收购主要涉及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及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纳税处理时,目标公司及收购双方都存在一定税务风险。“在承债式收购中,目标公司会收到的新老股东偿债款,应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其最主要的税务风险。”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说。他表示,在新股东只承担部分债务的情况下(也就是新老股东都承担目标公司债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在对目标公司纳税评估时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老股东所拨款项实际

5、是股本金,是增加注册资本之用,只是因为时间紧迫等原因尚未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应将所拨款项认定为资本金,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新股东的拨款实际上是扣除应付给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款部分,用来偿还债务。因此,目标公司收到的来自新老股东的拨款均已用于偿还债务,进出金额基本一致,故不应缴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老股东承担目标公司债务,对目标公司而言,属于债务的豁免和有关权益的流入,应当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税法角度看,资本公积虽属于投入资本范畴,但并非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如接受捐赠就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拨款转入若不及时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

6、也面临着相应的纳税义务。由于目标公司将拨款记入资本公积,且有新股东加入,并约定用于偿还债务,此拨款不需要再向股东偿还,属于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 对转让方(或目标公司)是否应就“债务豁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问题,康杰对承债式收购常见的3种情形依次作了分析。他认为,在情形一和情形二中,A公司承接B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对B公司而言,这属于债务豁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债务的豁免属于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的收入,应当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情形三中,A公司可以采用向C公司注资以清偿债务的方式。这种方式下,C公司在取得注资的资金后自行清偿债务,就不存在债务豁免的问题。从税法角

7、度看,收到的拨付款项若不及时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会面临相应的纳税义务。康杰表示,如果C公司能够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从法律上将投入的资金定性为资本金,应该可以避免税务风险。 转让方税务风险 ◎转让方主要面临两项涉税风险:一是受让方支付给目标公司的款项是否确认为转让方的收入;二是转让方替目标公司偿还债务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确定股权转让计税基础。 在承债式收购中,转让方作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要面临两项涉税风险:一是受让方支付给目标公司的款项是否确认为转让方的收入;二是转让方替目标公司偿还债务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确定股权转让计税基础。 康杰表示,根据税法规定,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

8、的所有款项都应当确认为转让方的收入,其中包括受让方支付的偿付债务款项。上述收入确定原则在情形一和情形二中没有太多问题,但在情形三中,对于A公司承接C公司债务的金额是否应计入B公司的收入可能存在争议。如果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承接C公司的债务是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有可能据此认为B公司实际上对该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并由此将该债务金额计入B公司的收入。 替企业偿还债务行为如何定性,如何确定股权转让计税基础在实务中是一个热点问题。记者了解到,在承债式收购中,对于转让方的税务风险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老股东为目标公司代偿债务,不需要目标公司偿还。第二种情况,老股东为目标公司代偿债务,需要目标公司偿还。

9、 北京华晟佳和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文岗表示,第一种情况下,用于偿还目标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时,可能存在还债资金不能作为股权计税基础扣除的问题。向目标公司投入资金且目标公司无须偿还给老股东时,此资金应该作为老股东向目标公司的投资。老股东和目标公司需要分别按规定履行投资法律程序,如股东会决议、章程修订、工商变更等。在会计处理上,老股东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会计科目,目标公司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否则,老股东会面临多缴税款的风险。 王文岗举例说,如甲公司投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因A公司经营不善拟转让100%股权给乙公司,转让时目标公司对外负债600万元,净资产400万元。双方约定甲公司代为

10、偿还目标公司600万元债务,目标公司无须偿还甲公司该代还债资金,股权转让价格1200万元。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甲公司应按股权转让收入1200万元减去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为200万元,并计算企业所得税。王文岗表示,为避免此风险,甲公司应当将代目标公司偿还的600万元作为投资,以增加甲公司对目标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目标公司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在此情况下,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200万元-1600万元=-400万元,即本次股权转让形成400万元亏损。 王文岗告诉记者,在第二种情况下,当目标公司无法偿还款项,老股东实际承受目标公司无法偿还该款项的损失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与老股东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王文岗建议,老股东(也就是转让方)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方代目标公司偿债,是受让方收购目标公司的先决条件,这样可将该代偿债支出与股权转让收入相关联,定性为与转让方生产经营收入相关的支出。当目标公司最终无法偿还该款项,转让方确认形成损失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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