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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资管产品增值税地方口径——厦门国税的解答.doc

1、资管产品增值税地方口径——厦门国税的解答 厦门国税最近的解答,又在资管圈内泛起波澜。联想到前几天福建国税匆匆撤下的资管增值税地方口径,厦门这次更加隐蔽,放在纳税人学堂里,仅供大家参考。虽然如此,有胜于无。在众多的资管增值税疑问中,敢于直面问题,给出具有操作性的解答,是务实的,值得称赞。当然也是有风险的,好在栏目安排较为合理,既是学习,也是讨论,这也反映了当前资管增值税政策的现状。 除开这些背景,单单从这个解答的内容来说,应该说是中规中矩的,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符合当前的主流观点,当然,也会有些自己的特色。如果与福建口径对比,还是能够看出有些处理并不尽同。因此,此解答仅供参考,实际业务

2、问题,仍要与主管税局沟通协调,避免纳税风险。 以下为原文: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八)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范围具体如何界定? 答: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

3、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正列举加兜底,与总局文件保持一致。) 二、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 答: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下表所示: (投资人层面:保本

4、与非保本;金融商品转让。) 三、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各类资管产品业务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答: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注意:管理人加资管产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资管产品简易征税业务涉及“贷款服务”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对于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运营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 以持有债券到期收益为例,某资管产品购

5、买新发行的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5.15%,按月确认利息收入,该债券拟持有至到期。则到期后该债券应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000*5.15%/(1+3%)*3%=15元。 (仍然要注意销售额,或者说收益是含税的。) 五、资管产品简易征税业务涉及“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对于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运营资管产品收益,对应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含增值税)×征收率/(1+征收率),其中转让价差的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可正负抵扣)。 例如某资管产品处置金融资产取得收入10000元,该项金融资产原账面成本8970元。则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增值税:

6、应纳税额=(10000-8970)/(1+3%)*3%=30元。 (转让价差仍然是含税的) 六、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2018年1月1日后转让2017年底前取得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答:资管产品管理人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七、2

7、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贷款服务,销售额应如何确定? 答: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八、运营资管产品业务有哪些增值税优惠规定? 答:1.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投资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如何理解资管产品的保本定义? 答:根据财税140号文,保本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因此,判断资管产品是否属于保本范畴,应该依据合同确定。如果

8、合同明确承诺保本,按照保本处理;如果明确承诺不保本,按照不保本处理;如果合同未明确的,按照合同的具体条款确定。 (原则性的解答,但是实际业务中,一般认为增信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保本,这个是有争议的。) 十、基金申购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答: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账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又称买回,它是针对开放式基金,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透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因此,基金的申购赎回区别于买卖,其入手和脱手交易都是投资者和基金公司之间的定向关系,而买卖是投资者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的基金份额转

9、让行为。因此,基金申购赎回行为属于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议的,目前主流认同此种处理意见,有利于纳税人。) 十一、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争议较大的问题,各地掌握的口径也不同,有的认为是金融商品转让,要缴纳增值税,有的地方认为不属于增值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十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请问管理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代

10、扣代缴义务人? 答: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十三、商品期货是否为非货物期货? 答:商品期货是货物期货的一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货物期货交易在实物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 (与总局文件保持一致) 十四、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属于债券? 答:资产支持证券一般建立在底层资产的未来收益和信用上,与一般债券的发行交易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在类别归属上应按照资管产品的“资产支持计划”来认定。 十五、可转债、可交换债换股时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 答:由于可转债、可交换债换股时,原先的债券已经注销,因此,考虑不作为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应按照债券持有至到期兑付处理。 十六、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否应该分开核算资管产品运营各项目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各项目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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