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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直接并购为何变间接收购-0.doc

1、直接并购为何变间接收购 案例 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M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预计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乙公司预计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2007年12月,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准备购入丙公司的全部股权,即丙公司将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33%.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甲公司直接支付1000万元给丙公司股东,取得丙公司全部股权,那么该并购行为对甲公司2007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当然更不会对乙

2、公司2007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因此,从表面上看,甲公司购买丙公司全部股权的行为,似乎不具有任何税收筹划空间。 筹划 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所以可以先由乙公司支付1000万元购入丙公司全部股权,然后乙公司再将丙公司的全部股权原价转让给甲公司。将直接购买改为间接购买看似多此一举,其实上述筹划方案对乙公司2007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产生了直接影响。乙公司购买并转让股权产生的应纳税所得分析如下(假设忽略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

3、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4、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乙公司购买丙公司全部股权后,丙公司就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再转让丙公司的全部股权,不属于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的“一般的股权买卖”,其转让所得应当分解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两部分: 1.丙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500万元,乙公司转让股权时,应确认股息性所得500万元。 2.根据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的规定,在计算

5、乙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500万元股息性所得,因此乙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为500万元(1000-500),股权转让成本为1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应确认为-500万元(500-1000)。 虽然乙公司原价转让股权,全部所得应为0,但是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其全部转让所得应当分解为股息性所得500万元和股权转让所得-500万元。因为乙公司和丙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所以乙公司取得500万元股息性所得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

6、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那么乙公司转让股权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500万元,当年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假设乙公司不存在其他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转让损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乙公司在填写年度申报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时,应计入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第1列“本期发生数”的金额为500万元[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0列第11至16行(小计行除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中所有负数合计数的绝对值]

7、应计入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的金额为500万元[纳税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限额”,即附表三第10列第11至16行(小计行除外)“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中所有正数合计数(本例为0),与第4列第10行“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小计”(本例为股息性所得500万元)之和].因为“本期发生数”与“税前扣除限额”相等,所以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股权转让损失500万元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乙公司在填写年度申报表主表时,应计入第2行“投资收益”和第18行“免税所得”的金额为500万元(股息性所得),应计入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的金额为500万元

8、应计入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为1000万元。我们不难看出,乙公司转让股权产生的损失500万元,最终会冲减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如果筹划前乙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那么筹划后乙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将为0,即乙公司将会少负担企业所得税165万元(500×33%)。 乙公司在转让股权之前,也可以先要求丙公司分配税后利润500万元(假设利润分配不受限制),然后乙公司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这样也能得到相同的筹划结果。 点评 “顺手牵羊”,意思是要捕捉战机,乘隙争利,当然,小利是否应该必得,要考虑全局,只要不会“因小失大”,小胜的机会也不应该

9、放过。在上述筹划案例中,M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看成一个利益集团,该利益集团在对外扩张的过程中,“顺手”解决了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负担问题,可谓“顺手牵羊”,一举两得。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函[2004]390号文件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但是却造成了投资方每次原价转让股权,都有可能形成股息性所得的正数和转让所得的负数,该政策存在的漏洞是十分明显的。笔者建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当明确,企业在转让股权时,只能将股权投资日以后被投资方增加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息性所得,如此既可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同时也解决了反复确认股息性所得的漏洞。此外,对于被投资方分配股权投资日之前形成的税后利润,考虑到投资方的前手已经确认过股息性所得,因此投资方应当冲减股权的计税成本,不再重复确认股息性所得。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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