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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反避税调查风险应对.doc

1、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反避税调查风险应对 编者按: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排查活动,并于2014年9月将排查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据了解,2015年初,各地税务机关将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排查结果的审核意见启动特别纳税调整选案程序,针对存在以下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形的企业逐步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相关企业将会面临严峻的反避税调查调整风险。这对企业而言无疑具有巨大的税务合规风险。本文中,华税律师介绍了几种极易被中国税务当局重点关注和实施

2、特别纳税调整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形,并提出了一些改善交易和定价政策的建议,以期帮助中国企业预防和避免相关税务风险。 一、反避税调查的重点对象 (一)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常规重点对象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日常监管工作中,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3、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二)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作的重点对象 根据《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相关规定,在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以下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予以重点关注: 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容易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的交易形式 1.重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中国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核心固定资产的同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由于中国企业与境外关联方只签署有固定资产购销

4、合同,与购入固定资产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含在购销合同之中,却又另行支付了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从而构成重复支付。 2.对已过技术保密期的技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境外关联方授权中国企业使用的某一专利技术已过保密期,或者授予的专有技术已为同行业企业普遍应用和掌握,不再具有专有技术价值的,中国企业仍然继续向境外关联方支付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欠缺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3.生产企业就向关联销售公司销售产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中国企业在跨国集团企业内部作为主要承担生产功能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集团总部指定的其他关联公司,没有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因此,相关技术或商标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

5、都不会带来实际收益,而中国企业仍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难以证实其经济实质。 4.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双方在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不配比 境外关联方通过授权境内子公司相关技术的使用权而获取高额特许权使用费的同时,自身却不承担任何研发费用和风险,或者自身的净资产水平与高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明显不成比例,或者境外关联方无法最终控制研发成果的利益归属。 被排查企业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当特别关注和重视如何应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税务风险,尽量避免被立案调查。 三、中国企业如何有效化解特许权使用费的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中国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存在技术、商标、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或

6、者授权交易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特别重视防范反避税调查的风险,华税律师建议企业应当重新审视自身的定价政策,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经济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目的,相关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 确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具有经济实质和合理的商业目的 中国企业应当充分准备相关证明资料,证明与境外关联方就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关联交易具备经济实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具体而言,企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准备: 1.特许权交易涉及的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中国企业应当证明其获取的专有技术、专利或者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是在行业中的一种独一无二的无形资产,是仍处在长

7、久保密期间、未被公开的专有技术,是在中国同行业的企业中间属于从未被掌握和应用的技术,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2.特许权交易能够为中国企业带来实际利益 中国企业应当证明获取的专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能够极大程度上提高自身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的能力和效率,能够给中国企业带来丰厚的实际经济利益,确保自身在中国相关行业具备核心的、持久的竞争优势。如果没有获得相关特许权,将无法获得以往各年度的高额营业收入和利润。 3.特许权交易与交易各方在企业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相一致 作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中国企业,其支付行为应当与其在企业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相一致。中国企业对外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

8、费的,应当不主要承担相关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和研发风险,仅承担诸如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等领域的功能和风险。 作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外关联方,其收益水平应当与其在企业集团内部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相一致。境外关联方取得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应当主要承担相关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和研发风险,配备相关技术研发人员和资产设备,并应当有权最终决定相关无形资产的经济利益归属。 (二)确保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发生特许权使用费交易的关联企业应当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可比性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取合理的定价方法,以确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除中国税法规定的转让定价的五

9、类方法外,华税律师建议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随着其利润状况浮动,并且将其体现在签订的合同之中;同时,在交易实质和计算依据不变的情况下应尽量保持特许权使用费定价的前后一致性,而不是随机地确定支付金额。 对于在国内同时拥有多个子公司的跨国公司,建议企业在制定集团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价政策时注意保持各公司之间的一致性,以有效应对中国税务机关进行针对集团的反避税调查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 建议企业在制定特许权使用费合同时,应同时准备说明定价和理性的资料,如技术的使用情况、技术的构成情况、技术的占有情况、技术预期效益的具体测算、技术开发费用、技术的可替代性以及相关各方的功能与风险等资料。在制定特许权使

10、用费合同后,还应当定期根据交易的变化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复核和及时调整。 小结 在2014年全国反避税排查工作基础之上,各地税务机关正在针对中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行为实施全面的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而关联企业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交易的税务合规难度非常大,应当引起相关企业的格外重视。建议企业重新审视集团内部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架构和定价政策,事先充分准备相关证明资料,充实交易的经济实质,适当调整定价政策,确保特许权使用费交易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其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面临的特别纳税调整税务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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