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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股权转让所得税缺乏可操作性-根本无法执行.doc

1、股权转让所得税缺乏可操作性,根本无法执行 新三板的税收问题,几乎将决定新三板的生死。 在众多对税收制度探讨的声音中,读懂君也看到地税局专业人士过去对于新三板涉税问题的思考。 去年7月,青岛市地税局崂山分局段沛和胡义琪在中国税务网(注:中国税务网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税务专业门户网站。段沛2016年5月起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崂山分局直属征收局管理一科科长)发表的《加强新三板企业自然人股权变动所得税管理实证分析》一文中,针对新三板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谈及三点看法: 从交易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也是一种股票买卖行为。

2、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是从国家层面上对新三板市场的政策支持,其目的是鼓励和保护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可以参照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 新三板涉税事项处理原则,存在“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的扶持政策,但同时新三板的公司又被定义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两者自相矛盾,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极易引起涉税争议。 最后,段沛和胡义琪得出了他们的结论:新三板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影响税收执行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且不利于新三板企业的良性发展,也有悖于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初衷。 今天,读懂君将该文章进行了总结归纳,以供各位参阅。 /01/ 企业增资环节,是否

3、应该对原股东征税? 事实上,存在争议的,不仅是新三板二级市场的资本利得税的征收。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增涉及到的股权变动在税务上,也处在边缘地带。 目前,新三板公司自然人股东的变更,大多只在股转系统中实施登记,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流程。 比如,一家新三板公司A,自然人股权结构经历了5次变化: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增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增资、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挂牌新三板、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 在A公司定增环节中,是否对原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干部的意见并不统一。 争议焦点集中在:新股东注入的溢价款被所有股东“共享”,这种情形下,原股东权益的实质获得了增加,那么是

4、否在这个环节征税。 建议征税方与反对征税方都是依据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款第二条规定,作出的判断。 该规定表示,“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双方对是否满足不需要征税的规定各执一词。 建议征税的一方认为: 企业增资,尤其是溢价增资,新股东注入的溢价款被所有股东’共享’,这种情形下,原股东权益的实质获得了增加,应就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5、 新三板公司股权变化不属于“股票”,不适用不征税的规定。 不建议征税的一方认为: A公司以发行股票溢价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符合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公司股权属于“股票”范畴。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上市的规定,所有表述都是“股票”,从交易的方式看也属于股票的冠以概念。所以A公司,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属于国税发〔2010〕54号不征税的规定。 原股东增加的利益税收将在股权转让时体现。溢价增资,原股东权益虽然获得了增加,但这部分增加的权益是包含在股权转让所得在内的,待其转让股权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

6、征税。 /02/ 征收新三板个人所得税,有悖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初衷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段沛和胡义琪进而又对新三板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补充了三点思考。 第一,新三板是除沪深两市证交所之外的第三家全国证券交易场所。 段沛和胡义琪认为,从新三板的交易实质来看,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做市制度,进行的都是企业股权的转让,也是一种股票买卖行为。 第二,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不断壮大,国家不断出台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对于新三板交易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如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国发〔2013〕49号,“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7、 这是从国家层面上对新三板市场的政策支持,其目的是鼓励和保护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按照文件要求,对于立法空白领域,可以参照沪深两市的税收政策,以降低涉税执法风险。 第三,“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这样的扶持政策之外,又规定了将新三板挂牌企业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须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这本身就自相矛盾,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极易引起涉税争议。 与此同时,现行的新三板股权交易方式,股权买卖双方是动态变化的不特定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被投资企业无法及时获知其股权买卖双方的信息。这使得相关税务规定根本无法执行。 比如,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8、受让方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经过上述分析,段沛和胡义琪得出结论: 如果执行个人投资者需缴纳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其结果,不仅影响税收执行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且不利于新三板企业的良性发展,也有悖于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初衷。 相关话题—— 准确理性客观地看待新三板征税问题 “原则”是个屁——论地税局对新三板征税 北京地税局关于新三板个人所得税电话咨询实录 税总专项核查新三板资本利得 500万以上交易成重点 新三板征税有理为什么落下“骂声一片”?我们还应需要什么样的政策支持才能拯救新三板? 【背景

9、新闻】 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所得被征税20% 地税局确认属实 近期,国税总局、各地税务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 一直以来,新三板市场涉税问题的共识是:有相关税收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没有相关政策的,依照涉税问题处理原则,比照上市公司处理。可是,从已知案例看,地税部门并不这么理解。实际上,目前新三板的税收政策中,针对股权交易的部分仍是空白。 近期,不同地税部门正在核查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 针对新三板税收,个人投资者涉及的税种有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以及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对于新三板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转让股票如何缴税,至今未出台明确的政策。 目前市

10、场共识是比照主板,依据是新三板税收政策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了新三板市场涉税问题处理原则:“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不过,税务机关并不这么看。关于前述张姓投资者被征税一事,记者致电梓潼县地税局,并得到了答复。 梓潼县地税局认为,转让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仅适用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而新三板不属于上市公司范畴,因此,对于新三板企业股东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同时,梓潼县地税局表示,现行新三板可以比照上市公司规定处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文件。 扬州市地税局在网站公布的一个案件,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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