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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与建筑物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能否抵扣.doc

1、与建筑物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能否抵扣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但因为在现实中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关的设备和设施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经常产生争议,极端情况下,甚至于观点认为财税主管部门应发文一一列举以解决争议。本文拟就此问题进行探索。 除了部分已明确

2、的项目外,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存在争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给排水方面:厂房内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 采暖方面:空气加热器、非中央空调机、锅炉、暖气管道、暖气片等。 通风方面:通风管道、通风机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等。 照明方面:工厂照明设施(含灯具、电缆)、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溶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 通讯方面:企业办公用的网络设备和网线、电话机、电话线等。 电气方面:动力电缆、桥架、行车、成套供应的箱、盘、柜、

3、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附件等。 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的管件、输送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 法理探究 1、立法基础和法规逻辑 财税[2009]113号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条款的进一步解释。 财税[2009]113号解释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明确具体范围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同时又专门界定“以建筑物或

4、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该文件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为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所以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不能抵扣进项税。 2、法规配套及历史沿袭 将与建筑物相关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认定为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在一些其他法规里面也有出现,如财税地字[1987]3号“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

5、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再如国税发[2005]173号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比较上述三个文件可以看出: 1、无论是增值税的法规,还是房产税的法规都将符合一定条件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当成建筑物(房产)的组成部分。 2、财税[2009]113号通过“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对符合文件规定的设备设

6、施进行了列举。财税地字[1987]3号也采取了列举法,但因发文时间较早,所以国税发[2005]173号对该文件的进一步补充规定,将这两文件合起来我们就会发现其列举的范围与财税[2009]113号基本一致。 综合以上两点,可以得出结论,以上三个文件无论在法理、立法的逻辑、法规实际覆盖面等方面基本一致,鉴于财税[2009]113号发文较晚,可以认为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前两个文件,也就是说虽然是对不同税种的具体税务规定,但前两个文件对于财税[2009]113号有很强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结 论 重新分析财税[2009]113号并参考财税地字[1987]3号和国税发[2005]173号的相关规

7、定,可以看出判断设备或设施是否可以进项抵扣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关键: 1、该设备或设施是否属于财税[2009]113号中规定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前文中提及的“厂房内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动力电缆、桥架、行车、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附件等。”“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的管件、输送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有些设备虽然也可能属于“给排水设备”或“电气设备”,但这些设备均属于工业生产设备,不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所以其进项税金应允许抵扣。 2、该设备是否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是否可随意移

8、动?移动后是否可会引起性质、形状、效能改变? 对于采暖方面的“空气加热器、锅炉、暖气管道等。”和通风方面的“通风管道、通风机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等。”这些设备一般来说均以建筑物为载体才而且需要配套使用才可以发挥功效,虽然有些单件设备可以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有限,但以一个整体来看移动后资产性质、形状以及功效都会变化很大,而且,在实践中这些设备也很少会有移动(因为移动后效能变化太大了,可能还不如装新设备),所以,总体来看,这些设备应该属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而 “非中央空调机”,在实践中则经常发生移动,移动后性质、形状都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因而

9、应允许抵扣进项税。 关于“通讯方面:企业办公用的网络设备和网线、电话机、电话线等。”这些设备除网线、电话线这些相对价值较低的物品外,其他的设备很容易移动,而且移动后形状、性质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因而其进项税应允许抵扣。 3、这些设备是否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 “工厂照明设施”应该是为了维持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所以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溶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这些电力设备更多的是为了适应工厂机器的使用而设计,因而也应该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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