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机在取车路上跌倒应认定为工伤 老孙是某公司的司机,公司处在市中心一办公大楼第8层。这天,公司出纳小张要到银行去提取现金,老孙便负责送小张去银行。就在老孙出了办公大楼电梯,准备走向室外停车场取车时,在大楼门口下台阶时不留神脚一扭,人摔在了地上。公司急忙把老孙送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诊断,老孙鼻梁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休息后,老孙向公司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认为,老孙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的,但却不是在办公室里,也不是在开车时受的伤,完全是由于他自己疏忽大意而摔倒受伤的,与工作无关,因此拒绝为老孙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老孙认为自己摔倒是为了去停车场开车,送出纳到银行,怎么能说是
2、与工作无关呢?如果不是因为工作,他根本不会受伤。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都应当符合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这“三工原则”。本案例中对于老孙是在工作时间内摔伤,双方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老孙摔伤的地点是否在“工作场所”范围内?2、老孙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3、老孙本人行走当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本案中,位于办公楼八楼的公司办公室,是老孙的工作场所,而其
3、完成工作需驾驶的汽车,是老孙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放在办公楼一楼门外,老孙要完成开车任务,势必要从位于八楼的办公室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八楼到停车处是老孙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应当认定为老孙的工作场所。公司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关于老孙是否“因工作原因”摔伤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老孙是为完成开车接送人的工作任务,才从位于办公楼八楼的公司办公室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老孙下楼过程中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
4、所致。 最后,老孙本人在行走当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会影响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老孙受伤显然排除在这三种情形之外。《工伤保险条例》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不影响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因果关系的成立。而且在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一般均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 如果将职工主观上的过失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所以,即使老孙在行走之中确实有失谨慎,亦不影响本次
5、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这正是《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去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虽然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但是通过理解立法目的,不难看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应当做宽泛的理解,这样才更有助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险
6、 本市的工伤保险实现了全覆盖,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政府近日印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也制定了配套文件,调整和完善了本市工伤保险现行政策。 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于2010年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已经涵盖了除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的全部用人单位,此次,我市将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纳入到工伤
7、保险制度范围内,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 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工伤认定政策进行六项调整 调整一 解决劳动争议不算在申请时限内 依照《条例》规定,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一年,242号令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该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调整二 上下班途中受伤应附相关证明 根据《条例》对工伤认定情形的修改,重新梳理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不同情形
8、规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具相关司法、执法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调整三 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 本次调整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及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调整四 规定了工伤认定终止程序 本次调整规定了工伤认定终止程序,对于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但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调整五 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 本次调整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行调查取得
9、的或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决定。 调整六 明确工伤认定程序相应时限 根据《条例》和《若干规定》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明确了申请、延长申请、指定管辖、受理、认定、中止、终止、送达等具体程序以及相应的时限。 五六级伤残津贴单位负责 依照《条例》,市人保局、财政局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标准。 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明确了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
10、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医疗机构增加至79家 按照《条例》和242号令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可以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 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因病情治疗需要到北京市以外的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转至医院的建议和诊断证明,经工伤职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同意,报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到外省市基本医疗定点机构治疗。 骗工伤险最高可罚2万元 此次工伤政策的调整,对用人单位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
11、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同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职工未做鉴定 用人单位可不付护理费 工伤维权理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但是职工张先生在因工负伤之后,并未依据该条例寻求法律保护,而
12、是依据《民法通则》提起诉讼。记者昨日从某法院获悉,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获法律支持。在此记者提醒大家:维权一定要遵循法律并选对法律。 工伤导致抑郁症 诉讼谋求护理费 今年32岁的张先生,2005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2006年6月研究所安排张先生参加中科院组织的足球联赛,结果比赛中张先生不慎腿部骨折,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8级。2007年研究所向张先生发出终止聘用关系通知。结果张先生受刺激后精神失常。2008年4月,海淀区劳动部门确认张先生骨折后导致抑郁症。 今年7月,张先生父母作为张先生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研究所支付张先生的生活护理费。
13、仲裁机关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其受案范围,未予受理。张先生父母不服起诉至海淀区法院。 选错法律 难讨说法 庭审中,张先生父母称,张先生因工伤导致抑郁症,已被工伤部门认定,现张先生因病存在自杀和伤害他人倾向,需有人严加监护,请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判决研究所支付其发病后至2011年9月间的护理费,标准为每月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张先生因工伤导致抑郁症,工伤护理费争议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现张先生法定代理人提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审
14、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工亡职工家属无权诉求精神赔偿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今年4月的一天,李某上班工作时,由于操作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机器卷入履带内,当场死亡。因该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的家属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仲裁委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某家属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驳回了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评析:工伤保险赔偿是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保险机构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当然,如果单位没
15、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遭受工伤,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从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可见,精神损害赔偿金适用于民事侵权,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不同,所以工伤案件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仲裁委驳回李某家属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16、 工伤保险的特点六点谈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 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
17、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
18、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已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
19、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 从法律上讲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
20、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
21、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
2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如何维权问答 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开始施行。12月8日,本报记者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运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问:《
23、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既包括城镇企业,也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 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义务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
24、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问:职工的工伤保险权利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问:工伤保险基金都有哪些资金构成? 答: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问: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如何确定? 答: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
25、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我市现有的费率分为三档:一类行业基准费率1%、二类行业基准费率1.5%(其中建筑行业基准费率为3%)、三类行业基准费率2.5%。 问:工伤保险费应该由谁来缴纳?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
26、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问: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27、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职工符合新《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
28、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问: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超出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怎么办? 答:自发生
29、工伤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由此发生的待遇问题由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
30、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问: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怎么办? 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问:工伤事故需要调查核实的怎么办?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
31、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问: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32、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答: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问: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问: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
33、动能力鉴定。 问: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要求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有哪些?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问: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
34、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工亡补助金待遇
35、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问:恶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该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遵循的十个原则有哪些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36、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问答 1、哪些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劳动者有权利知道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3、工伤保险主管机构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37、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4、那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8、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哪
39、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7、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与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
40、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41、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9、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0、劳动能力障碍的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1、劳动能力行政鉴定的提起、鉴定机构、应
42、提交的材料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2、劳动能力行政鉴定程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
43、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3、不服鉴定结论是怎么办?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对最终结行政鉴定结论论仍然不服,只有在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14、鉴定后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的怎么办?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
44、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5、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
45、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6、工伤残疾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7、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46、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8、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
47、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9、一至四级伤残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48、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五、六级伤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
49、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1、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2、工伤复发
50、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待遇。 23、因公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