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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陕西地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流程.doc

1、陕西地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流程 一、标题: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流程 二、业务概述: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的待遇除外),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后,应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

2、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 四、办理部门: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等实际情况确定后及时公布,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暂时没有内容!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起的下列时

3、间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做出审批决定(包括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做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者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一、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20个工作日; 二、由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30个工作日; 三、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为40个工作日。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的,视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已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 2、在审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有权审

4、批的税务机关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以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暂不执行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及理由,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启动相互协商或情报交换程序的,应同时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程序。 处理前款所述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直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3、《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是指《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即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应自收到上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5、8218;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八、应提供资料: 在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时,非居民可免予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但

6、应报告接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接受时间。 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九、办事程序: 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后,应分别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不是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但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的规定直接上报或层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二、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或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的情况; 三、对不予受理的审批申请,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书面

7、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理由; 四、审批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存在不准确、不齐全等不能满足审批需要情形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更正或补正。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一、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不构成纳税义务的所得事项; 二、申请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属于应该审批的范围; 三、提出审批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可以追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时限; 四、未按照规定提供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通知更正或补正后90日内仍不补正或更正,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在取得准予享

8、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可在申报纳税时按照审批决定执行,但应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实际执行情况。 十、告知文书: 暂时没有内容!十一、其他说明: 同一非居民的同一项所得需要多次享受应提请审批的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的,在首次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后的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可免予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同一项所得重复提出审批申请。 同一项所得是指下列之一项所得: 一、持有在同一企业的同一项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 二、持有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债权所取得的利息; 三、向同一人许可同一项权利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同一项税收协定待遇是指同一税收协定的同一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不包括不同税收协定的相同条款或者相同税收协定的不同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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