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这12个问题请您留意!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是如何界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问题二、企业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年限为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
2、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问题三、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是否可以计算为当期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
3、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问题四、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相关规定:(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
4、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问题六、企业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以后年度若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以后年度若再转为查账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度不能超过法定年限,实行核定征收的年度应连续计算法定年限。问题七、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5、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中报表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所示,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八、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能否用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进行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
6、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问题九、企业因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形成的年度亏损,能否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
7、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问题十、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分立企业间结转弥补?如何计算弥补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项相关规定:“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问题十一、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重组处理规定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能否在合并企业间结转弥补?如何计算弥补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
8、四)项相关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问题十二、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