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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草案正在审议-个税提前筹划.doc

1、草案正在审议 个税提前筹划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已于8月23日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新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00元上调到1500元,并且规定各地应统一执行该标准,不允许擅自浮动。 对此,一些筹划专家提出,在新法正式实施前可作适当筹划。现假定新法年内实施,一种筹划思路是,从现在起每月工资尽量少发,留待新法年内实施后再补发,年终奖也可在新法年内实施后再补发,现简要分析如下。 对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的预期变化。如果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额的每月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上调到1500元,在其他诸如税率、级距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办法不变

2、的情况下分析。 以一个员工为例,从今年9月开始筹划,假定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1500元,无其他可税前扣除金额。 第一种情况:(1)按现行标准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800=700元,应缴个税700×10%-25=45元,如果新法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按1500元减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则不需要缴税,应缴个税4个月合计为3×45+0=135元。 (2)如果从现在开始每月少发收入200元,9月、10月、11月3个月合计为600元,则在余下的1个月(12月)增加收入600元;9月、10月、11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200-800=500元,应缴个税为500×5%=25元,余下的

3、1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600-1500=600元,应缴个税为600×10%-25=35元,应缴个税4个月合计为3×25+35=110元。筹划后较筹划前人均少缴税135-110=25元,主要原因为税率降低。 第二种情况:(1)假定每月收入为5000元,按现行标准则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800=4200元,应缴个税为4200×15%-125=505元,如果新法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按1500元减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500=3500元,应缴个税为3500×15%-125=400元,应缴个税4个月合计为3×505+400=1915元。 (2)如果从现在开始每月少发收入50

4、0元,9月、10月、11月3个月合计少发为1500元,则在余下的1个月(12月)增加收入1500元;9月、10月、11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500-800=3700元,应缴个税为3700×15%-125=430元,余下的1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500-1500=5000元,应缴个税5000×15%-125=625元,应缴个税4个月合计为3×430+625=1915元。筹划后与筹划前缴税相等,主要原因为税率未变。 (3)如果从现在开始每月少发收入1000元,9月、10月、11月3个月合计少发为3000元,则在余下的1个月(12月)增加收入3000元;9月、10月、11月每月应纳

5、税所得额为5000-1000-800=3200元,应缴个税为3200×15%-125=355元,余下的1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3000-1500=6500元,应缴个税6500×20%-375=925元,应缴个税4个月合计为3×355+925=1990元。筹划后较筹划前多缴税75元,该筹划失败。主要原因为是适用税率上升。 上述分析是建立在新法年内能实施的假设上,如上述第一种情况。如果新法年内未能实施,则不进行筹划的情况为:应纳税所得额为700元,应缴个税4个月合计为4×(700×10%-25)=180元。 进行筹划后每月如果从现在开始每月少发收入200元,9月、10月、11月3个月合计

6、为600元,则在余下的1个月(12月)增加收入600元;9月、10月、11月3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应缴税500×5%=25元,余下的1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600-800=1300元,应缴税1300×10%-25=105元,应缴个税4个月合计为3×25+105=180元。筹划后与筹划前缴税相等,主要原因为税率未变。 笔者认为以上方法对低收入者来说有益,因为级差的原因,对中高收入者基本没什么筹划空间。如月收入5000元者不可能筹划为少缴税;月收入6000元以上只有每月少发200元才可节税20元,这对他们来说微不足道。根据上面分析,筹划要把握一个度,在一定期间内合理安排筹划前少

7、发的金额与筹划后分摊到每月的金额。 对年终奖的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等文件的规定,因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与平常工资发放无关(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后再考虑),每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所缴个税将减少,即使年内未实施也不会发生变化,所以在允许的情况下,待新法实施后

8、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为佳。 前面的分析只是建立在工资、薪金一般按年计算(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工效挂钩企业也一般按年核定基数等)的情况下。如果新法要到明年才能实施,对年终奖来讲,因一个年度之内该政策只能应用一次,则在当年12月一定要发放,到第二年不能再筹划了;对工资、薪金则还有一定筹划空间,比如将今年剩下的4个月与明年一定月份综合考虑,即总额一定,但发放时间推后。不过,要考虑企业所得税(主要为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以及职工接受态度的影响等。 以上只是笔者提供的一个筹划思路,纳税人只有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和对国家税收政策变化的判断分析,在合理、合法、有效的情况下适时进行适当筹划,才会获取筹划收益。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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