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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积分奖励税务处理的误区.doc

1、积分奖励税务处理的误区近年来,消费行业广泛使用积分奖励活动,如航空公司积分换里程,医药零售企业积分抵优惠等,积分奖励这一促销方式更是被大型综合购物广场所青睐。那么对积分消费方式,增值税与所得税又该如何缴纳呢?在税会处理上存在哪些差异呢?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案例分别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方面进行分析。例:某大型综合购物广场采取购物消费送积分活动,按照商场活动规定,每消费满100元赠送价值1元的积分,销费金额不足100元不赠送积,该企业未规定积分兑换失效期限,截至2016年12月,积分递延收益期末余额高达680万元。那么,该企业积分消费是如何做账务处理的呢?经了解,其账务处理简述如下:例如:某顾客消

2、费金额117.00元(含税),商场赠送其价值1元的积分用于抵减以后的购物款项。该商场在收到顾客消费款项赠送积分时做了如下账务处理:借:现金/银行存款117.00贷:主营业务收入99.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6.83递延收益1.17该商场在顾客将积分兑换消费时又做出如下账务处理:借:递延收益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17对商场做出的上述账务处理,初看貌似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仔细想想却又存在问题,如果顾客获得1.17元的积分后一直没有兑换消费,那么该商场就存在着没有缴纳0.17元增值税的问题,况且商场对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增值税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在顾客消费117.00元(含税)时,商场已经全额收讫销售款项,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因此,该商场应该在此时全额缴纳增值税17.00元,而不是将0.17元的增值税延时缴纳仅缴

4、纳增值税16.83元。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场取得100元不含税收入,当期结转主营业务收入99元,确认递延收益1元,这样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因此,该商场会计处理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那么,税法对收入确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5、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在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综合零售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2013年版)中,对积分奖励兑换做出如下规定:送出积分时的会计处理: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综合零售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

6、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处理;对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综合零售企业,送出积分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确认收入,不在商品销售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送出积分时的税务处理:综合零售企业送出积分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确认收入,不在商品销售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综合零售企业,送出积分时收入确认金额上存在差异,对年末积分对应的未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的递延收益,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对以前年度已调增过的递延收益,在积分兑换并结转当年损益时,可做纳税调减。积分兑换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1.积分达到一定的数额,综合零售企业返还消费

7、券的,通常是以电子消费券的形式存于积分卡中。综合零售企业送出消费券时不作会计处理,待销售商品收回消费券时作为商业折扣或计入消售费用。此方式下,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法一致。2.积分达到一定的数值,综合零售企业赠送商品的情况:会计处理:由于赠送的商品是由综合零售企业提供的,对赠品不确认收入,而是按赠送商品的成本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借机“销售费用”科目,同时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务处理:赠品应视同销售,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综上所述,该商场已取得全额销售货款,其收入与成本均能可靠计量,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符

8、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规定。同时,因该商场未设定积分兑换失效期,大量累计结转下来的未兑换积分,实际上已成为失效积分。根据该企业的账务处理,每价值1元的积分就会存在少缴纳增值税0.17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25元,这显然是存在问题的。笔者建议:对于积分奖励兑换问题,商场在收到顾客消费款项赠送积分时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上可按照准则规定对赠送积分做递延收益处理,但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时对未兑换的积分应做纳税调增收入处理。以后年度该笔积分兑换时,因对应的收入已纳税,会计上虽然确认当期收入,但当年所得税汇算时做纳税调减收入处理,从而避免产生涉税风险。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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