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企业扣缴人风险加大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进行了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并专列章节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作出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针对的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以境内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由于这部分税源较为分散而隐蔽,管理难度较大,加之缺乏规范性的管理办法,近年来税收流失问题日益凸显。 2008年江苏省扬州市国
2、税局查处的一起案件,典型说明了非居民企业税收流失的严重性,同时也说明了制定办法,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必要性。 2007年12月,扬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在与工商部门的定期信息交流过程中,获得了一条重要信息:江苏某造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方发生了变更,其外方股东一下子从1家变成了6家。税务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查明2007年9月,在该公司中拥有50股权的外方股东J公司,将其所拥有的26.75股权转让给了包括原中方合资方在内的14家企业,其中9%的股份转让给了境外的5家公司,而股权转让增值也恰恰体现在与这5家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共计增值1.02亿美元。查明情况后,扬州市国税局国际
3、税务管理处立即要求该造船公司就这次股权转让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向投资方J公司通报。税企双方就J公司所得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属于股息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该公司在税务部门提供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面前,认同了税务机关的征税认定。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7163万元税款顺利入库。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认为,造成非居民企业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务机关缺乏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手段。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性的管理办法,在税源监控、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办法共分6章25条,从以下方面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作出
4、了规范:第一,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难以控管的局面,办法设定了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以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为抓手,从源头上控制税源信息。办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有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申报扣缴税款登记;要求扣缴义务人把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对于股权转让双方在境外交易的,要求被转让的境内企业把合同复印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针对扣缴中税款计算、享受协定待遇以及法律救济等征管方面不够规范的实际问题,办法规范了税款计算和税款追缴的方式方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股息、红利等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
5、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办法规定,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规范了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追缴税款的程序。 第三,办法规范了后续管理制度,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建立管理台账,加强税后跟踪管理;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施税务检查等。 第四,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
6、税务机关对不办理扣缴登记、不报送相关资料、不履行扣缴义务、不申报等行为实施处罚。 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
7、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关专家指出,按照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加大了。扣缴义务人只有按规定履行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义务,积极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才能规避相应的涉税风险。 链接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把企业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这是我国税收立法上的一
8、大进步,有利于我国对非居民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谈签和执行税收协定,既维护了国家税收主权,又保护了非居民税收权益。 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目前,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构成纳税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外国企业在我国取得国际运输收入,以及外国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