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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总分机构税率不同该如何去汇总纳税?.doc

1、总分机构税率不同该如何去汇总纳税?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江西南昌,成立于2001年,主要从事通信设备的生产加工和批量销售。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鑫达集团先后在长沙、南京、武汉、青岛和深圳等城市设立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中,深圳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当时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深圳分公司2009年适用20%的所得税过渡税率。上述分公司符合汇总纳税的条件,并采取分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办法。已知鑫达集团2009年第三季度汇总后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0万元,除深圳分公司适用20%的所得税率外,总公司和其他各分公司均

2、适用25%的税率。各分公司的经营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占分公司合计数的比重,长沙分公司分别为29.27%、27.21%和25.53%;南京分公司分别为23.21%、22.17%和21.12%;武汉分公司分别为9.27%、13.20%和13.76%;青岛分公司分别为6.85%、11.80%和12.29%;深圳分公司分别为31.40%、25.62%和27.30%。鑫达集团总分支机构如何汇总纳税? 第一步,计算各分公司的分摊比例。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鑫达集团2009年第三季度的所得,南昌总公司应按照2008年各分公司的经营收入、职工工

3、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求得长沙分公司的分摊比例为29.27%0.35+27.21%0.35+25.53%0.3=27.43%。同理可以求得南京、武汉、青岛和深圳分公司的分摊比例分别为22.22%、11.99%、10.21%和28.15%。 第二步,计算鑫达集团的应纳税总额。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

4、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比例,计算分摊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鑫达集团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60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其中50%在各分公司间分摊,50%由总公司分摊,即南昌总公司分摊所得额1600050%=80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所得额1600050%=8000(万元)。在各分公司分摊的所得额中,长沙分公司分摊800027.43%=2194.4(万元),南京分公司分摊800022.22%=1777.6(万元),武汉分公司分摊800011.99%=959.2(万元),青岛分公司分摊80001

5、0.21%=816.8(万元),深圳分公司分摊800028.15%=2252(万元)。则鑫达集团应纳税总额=(8000+2194.4+1777.6+959.2+816.8)25%+225220%=3887.4(万元)。 第三步,计算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应预缴的应纳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6、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具体而言,鑫达集团2009年第三季度的应纳税总额3887.4万元中,南昌总公司应分摊3887.450%=1943.7(万元),各分公司分摊3887.450%=1943.7(万元)。在各分公司分摊的1943.7万元中,长沙分公司应分摊1943.727.43%=533.16(万元),同理可以求出南京、武汉、青岛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应分摊431.89万元、233.05万元、198.45万元和547.15万元。该集团第三季度预缴税款的合计数=1943.7+533.16+431.89+233.05+198.45+

7、547.15=3887.4(万元)。 第四步,汇总清算。在2009年度终了后,鑫达集团南昌总公司应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总公司和各分公司预缴的所得税款时,按照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计算各分公司的分摊比例时,采取的是各分公司以前年度的指标。而在汇总清算环节,鑫达集团为计算年度应纳税额,仍需要按照上述方法对集团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分摊,但是在确定各分公司的分摊比例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采用的是2009年度的指标,不再是以前年度的指标。鑫达集团南昌总公司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按照上述办法统一计算集团2009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公司

8、、各分公司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平衡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收收入和反避税工作的需要,对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所得税率的情况,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都要求在进行汇总纳税时必须进行两次分摊。第一次分摊的对象是企业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目的是求出应纳税总额;第二次分摊的对象是应纳税总额,目的是确定各总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纳税额。因此,如果总分支机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则不需要进行两次分摊。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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