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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doc

1、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收政策在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之路,在创业的过程中,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因为其在所得税方面是税收透明体而被广大投资者广泛采用。在此,对合伙企业所得需要注意的相关税收政策简要解析如下。一、合伙企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法人企业,其本身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是谁财政部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是一致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三、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

3、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判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

4、,应当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关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 收益”,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例如: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 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

5、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有部分地方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随着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 的下发,这些不规范的税收优惠将逐步得到清理,国发201462号要

6、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 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四、合伙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 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

7、红利所得,分别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时,从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个人所得税率为20%.但是对于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该如何纳税呢?对于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 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8、资 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居民企业;同时,合 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资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这就是说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 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但是,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 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 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这就是说明合伙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法人合伙人时,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可以享受免 税投资收益的政策规定。这只是地方性政策规定,不能放大到全国范围。在国发201462号文件下发后,此文件是否能继续得到落实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 明确。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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