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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doc

1、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两法”合并后,外资企业将失去部分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如降低税率、扩大扣除范围等。笔者通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来分析新税法与现行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现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对于内资企业

2、的广告费支出,现行税法规定实行分类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

3、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

4、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5、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

5、,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

6、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根据上述政策,下文举例说明新税法与现行税法下广告费在税前列支方面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例:某内资企业2006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

7、的广告费为200万元。现行税法规定(除特殊企业)可扣除广告费为20万元(1000万元2%),可扣除业务宣传费为5万元(1000万元5),合计25万元(20万元5万元):“两法”合并后,则其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万元(1000万元15%)。新税法比现行税法多扣除125万元(150万元25万元)。特殊行业亦可同理比较。 如果上例中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现行税法规定广告费可全额扣除,即可扣除200万元:“两法”合并后,则当年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50万元(1000万元15%)。新税法比现行税法少扣除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对内资企业来说,新税法比现行税法更优惠;而对外资企业来说,现行税法则比新税法更优惠。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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