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发费用/残疾人工资能否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又到了申报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能否加计扣除的问题,再次引起热议。
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发布,简称“2015年31号公告”)发布后,因其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第30行出现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由此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按照该预缴申报表的栏次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
2、计扣除;还有人提出疑问,同属加计扣除,为何“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时又不能加计扣除呢?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按现行税收政策,该两项均不能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对此问题,笔者的看法如下:
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允许据实扣除,但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按照惯例,如果
3、要改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要么出台新的相关单行文件宣布废止该条规定,或者在发布“2015年31号公告”中会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第十二条自即日起废止”。
但,我们可以看到,“2015年31号公告”并未宣布废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至今也未见有相关文件改变该项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依然有效。
有人会问,既然不能计算加计扣除,为何今年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之附表1《
4、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又要设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项呢?
众所周知,申报表是要做进税务局的申报系统的,为了尽量减少对纳税申报表软件的修改,特别是避免以后又要修改申报系统软件,在本次发布新申报表时,未雨绸缪,预先设置这一栏,也未尝不可。
同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对于“支付给残疾职工
5、的工资”在预缴所得税时的加计扣除问题,同样也是这样,在现行税收政策下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暂时尚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很显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都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都是对既往已实际发生了
6、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特定费用(如果是委托他人研究开发的,肯定还需相应的研发费发票入账)实行加计扣除,而这些费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则每月每季度都有可能发生变化,还可能出现这个月有而下个月无该项费用的情况,因此不同于其他固定项目的定期减免税,也就很难说以后的“政策存续期”,因此,也不宜适用“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的规定,只宜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在汇算清缴时按年度备案。
基于此,在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出台正式文件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
7、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进行修改之前,依据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和“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预缴所得税时只允许据实计算扣除而不能进行加计扣除,而应等到准确核算相关项目的金额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加计扣除并办理备案。
也许有人会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已经发布了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已经废止了,那我2016年1月申报2015年4季度所得税时能否加计扣
8、除呢?答案仍然是:不行。
因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是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申报2015年4季度所得税时,仍应按原规定执行。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施行后,预缴所得税时能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我们下篇文章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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