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护照的沿革护照的起源可追溯到公元二三世纪罗马帝国时期,当时向一种担任国际信差的人颁发盖有官方印章的特别证书,信差凭此证书在旅途中可享有某种特权和优待。到了中世纪,这种特别证书又发给皇家使节,以便出使的国家给予特别的优遇。随着航海和贸易的发展,有的国家又把此种证书发给本国商人,使他们在国外经商时能受到优遇和保护。初期这种证书只是一纸简单的公文,后来逐步演变成现代形式的护照。到18世纪末期,要求旅行者入出国境时持有护照的国家逐渐增多。19世纪末,波斯、俄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等国规定入境的外国人必须出示本国护
2、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出现了要求统一护照式样和简化入出境手续的趋势。1920年和1926年召开了两次国际护照会议,对护照的国际格式和简化入出境手续提出具体建议,供各国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普遍对国际旅行实行严格管制。一方面,通过本国立法建立健全护照(及签证)制度,美、英、法、德、日、意。西班牙、古巴、墨西哥、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等国都制定和颁发了护照法规及相关法令;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寻求建立统一的国际护照制度,以统一护照格式、内容和使用办法,尽量方便国际旅行。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都为实现这一目标召开会议,并通过相应文件或建议。国际
3、民航组织促进分部在1968年第七次会议上提出引人能最终代替常规护照的机读护照建议书,并获得航空运输委员会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批准,1968年11月成立了护照小组。1980年11月国际民航组织公布了指导各国发行机读护照的DOC9303技术文件。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率先颁发了机读护照;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12个欧共体成员国于1995年颁发了欧共体统一式样护照,该照中的个人信息项目与机读护照相同;其他国家也在为早日实现以机读护照代替常规护照的目标而努力。与此同时,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布鲁塞尔条约组织、比荷卢经济联盟、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英联邦国家、阿拉伯联盟、拉丁美洲国家
4、组织、欧洲共同体等国家集团和地区组织分别采取简化以至取消护照查验手续或凭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取代护照入境等措施,以方便和促进本集团或组织成员国公民之间的往来和交流。1985年6月1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签订申根协定,决定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边境检查,人员可自由流动,1995年3月26日正式生效。1996年12月19日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五国加入申根协定。申根协定签字国间完全取消护照检查。中国护照的发展历史在中国,护照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时代。古代的中国人凭用竹简、布帛、木板、金玉或纸张做成的“封传”、“契”、“照碟”、“过所”、“符节”。“符传”、“路证”、“路引”等证件出入边
5、塞关津,类似现代签证的内容记载其上。清朝康熙年间,中国已有护照。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清朝的中国护照是一纸公文式,除记载有持照人姓名、籍贯、年龄、职业及发照机关和主管官员姓名、发照日期、盖官方印鉴等项内容外,还记载护照系“奉上谕”、为“宣布朝廷德意”应持照人请求而发,以便各关卡验证放行和地方官员给持照人以切实保护等内容。进入20世纪,清廷重视对护照的管理,出现了“游历护照”的类别,吉林将军衙门还制定有护照章程,并附有护照式样。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护照制度,1932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护照条例。新中国成立后,印
6、制并启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制定了护照的印制、颁发、使用和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印制并于1950年1月启用了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1951年8月启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1956年8月将普通护照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1964年10月二日启用新版官员护照,后于1978年2月停止使用。1991年8月启用新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1992年8月启用了新版因私普通护照。旧版护照与新版护照同时使用,直到用完为止。中国先后印制启用了30多种版本护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持上述各种中国护照
7、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的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护照的种类一、外交护照外交护照(Diplomatic Passport)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高级官员、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人从事外交活动使用的护照。护照封面颜色多种多样,但般都印有“外交护照” 字样的明显标识。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外交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外交护照的持照人应有的尊敬、礼遇和外交特权与豁免。至于持照人在国外能享受到何种程度的待遇,还要视接受国所
8、发给的签证类别及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而定。持同中国建交国外交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的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限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外交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封皮为大红色,俗称“红皮护照”,有32页普通型和96页加厚型两种版本。除“注意事项”使用中文说明外
9、,护照内的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其相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下方印有“外交护照” 及其相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为请求页,印有“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及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加厚型为第796)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护照有效期根据持照人职务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有效期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
10、理换发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回国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第六条及有关文件对外交护照的颁发和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二、公务护照公务护照(Service Passport)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和政府的一般官员、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行政技术人员等人从事公务活动使用的护照。护照封面的颜色多种多样,但一般都印有“公务护照” 字样的明显标识。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公务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公务护照的持照人执行公务应有的通行便利和特权与豁免。持同中国建交国公务护照的外国
11、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务护照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公务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除“注意事项”只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墨绿色,封面顶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相对应的英文,中间印有中华
12、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底部印有“公务护照” 及相对应的英文。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印有“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用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职务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护照有效期期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回国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第七条及有关文件对公务护照颁发
13、和适用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由于公务活动的范围较广、各国的管理体制不一,因此公务护照的分类和名称也较多。除通用的“公务护照”外,国际上常见的属于公务护照类别的护照还有:官员护照、特别护照、部级护照、外交公务护照等。现将常见的几种公务护照介绍如下:1、官员护照:官员护照(Official 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指定的政府官员、议员、法官等人从事政务或公务活动使用的护照,其形式和内容同一般的公务护照。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马尔代夫、巴基斯坦、新西兰、泰国、美国、德国等国颁发此种护照。中国曾颁发过此种护照,后取消。2、特别护照:特别护照(Special Pass
14、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指定的政府官员或专业人员执行专项任务使用的护照。护照的形式和内容同一般的公务护照,但对颁发的范围和对象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约旦发给外交部以外的各部副大臣和司局级官员;缅甸发给出访代表团的一般成员、驻外使领馆及在国际机构中任职的非外交人员;伊拉克发给信使;喀麦隆发给去麦加朝圣人员等。3、外交部护照:外交部护照是丹麦外交部颁发的具有公务性质的护照。颁发对象为:在外交部和驻外代表机关以及国际机构中担任职位较高尚不符合领取外交护照的人员;司局长以上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及将军以上高级军官;教区区长等。此种护照还发给在国外担任丹麦名誉领事官员(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的丹麦公民。
15、4、集体官员护照:集体官员护照是古巴移民和外侨事务局颁发的一种公务护照,发给国家机关、政治团体和群众团体派出进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的团组使用。此种护照一次出人境有效。5、议员护照:议员护照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护照的一种,专门发给参众两院的议员使用。三、因公普通护照因公普通护照 (Passport for Public Affairs)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从事除官方活动(包括外交活动和政务活动)以外的一切公务活动人员使用的一种护照。各国因公普通护照的式样与其他护照相同,封面颜色各有不同,但其明显的标识是在护照封面印有“因公普通护照”字样或在护照页内注明“因公”字样。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
16、关可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按规定确定。持照人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中国、朝鲜、蒙古等国颁发此种护照。中国旧版因公普通护照是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的护照首页下方加注“因公”(For Public Affairs)字样作为标识,以区别因私普通护照。还有一些国家,在因私普通护照上加注“政府公务”、“因公”、或“公费”、“免费” 字样,或将公务签证做在普通护照上,以方便持照人出国从事此类公务活动。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中,承认此种护照的“因公”性质,同中国的因公普通护照同
17、等对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除“注意事项”只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深棕色。封面顶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对应的英文,中间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底部印有“因公普通护照”及相对应的英文。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为请求页。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及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页。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有效期届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
18、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完成指定的出国任务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机构出国从事非政府间、非官方的经贸、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宗教交流等活动的人员,包括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和进行学术交流的人员。四、因私普通护照()因私普通护照概述普通护照(Ordinary Passport)亦称“国民护照”(National 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本国公民因私人事务出国使用的护照。因此也称“因私普通护照”。护照封面多数只标明“护照”(Passport)字样。此种护照也颁发给在国外
19、定居的本国公民。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普通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准予人境、过境的持照人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如持照人在旅行中遇到麻烦,可凭照向当地或就近的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或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准予人、出、通过中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的外国普通护照的持照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公民因私出国的情况复杂,各国管理体制不一,因此各国颁发的普通护照的名称很多。属于此类护照的还有:外国人护照(Aliens Passport)、领事护照(Consular Passport)、旅
20、行护照(Travel Passport)、家庭护照(Family Passport)、学生护照(Students Passport)、儿童护照(Childs Passport)、劳工护照(Pasaporte de Trabaiador,哥伦比亚)、海员护照(Seafarers Passport)、商人护照(Trade Passport)、使命护照(Mission Passport)、紧急护照(Pasaporte de Emergencia,委内瑞拉)、临时护照(Temporary Passport)、无国籍人护照(Passport for Stateless Persons)、难民护照(Pas
21、sport for Refugees)、团体护照(Collective Passport),以及欧洲共同体统一式样普通护照等。因私普通护照系普通护照或国民护照在实际使用中的另一种称谓,为明示此种护照的“因私” 性质而得名,同因公普通护照相对称。因私普通护照的颁发对象为因私人事务出国或在国外定居的发照国公民。各国的因私普通护照,形式上为通用的本式护照,封皮颜色多种多样。封面印有发照国国徽图案及发照国国名和“护照”字样。护照内通常设有请求页、个人资料页、护照资料页、偕行儿童页、延期页、备注页、签证页、个人应急资料页、注意事项页等。机读护照另辟有专门的机读区。护照的请求页印有发照国外交部请求各国军政
22、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在护照注意事项页内,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对持照人妥为使用和保管护照以及遗失护照的处理办法,做出明确规定。护照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持照人出国事务或在国外定居和发展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有效地区。护照的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的实际需要按本国有关规定确定,常见的有1年、2年、3年、5年或10年。持照人在国外旅行或居留如遇到麻烦或意外事故,可凭护照请求所在国当局给予协助,或向当地或附近的本国大使馆和领事馆请求协助和保护。(二)中国的因私普通护照简介1、中华人氏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 现行的1997年版中华人民共
23、和国因私普通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封皮为深紫红色。封面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下方用中文和英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字样。封二为持照人个人资料页,包括持照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以及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持照人身份证号码、护照的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第一页为请求页,另印有签发机关栏。第26页为备注页。第732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页,并有持照人签名栏。旧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有两种,一种是1992年版的封皮为紫红色的因私普通护照,另一种为1992年以前的封皮为浅棕色的因私普通护照。这两种旧版护照同1997年版护照同时使用,用完为止。按照中国护照法规的规定
24、,中国的因私普通护照是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人境的主要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存和使用,不得损毁、涂改和转让。护照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可申请换发。护照的颁发、加注及换发、补发,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授权的公安机关办理;在国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报告,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passport,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
25、n,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向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的护照,有32页普通型和48页加厚型两种版本。护照的各项说明均用中文繁体字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深蓝色,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国徽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方印有“护照”的字样,上述文字均用中文和英文烫金文字印制。护照封二为请求页,第一、二页为中、英文护照说明页,第三、四页为备注页,第531(加厚型为第547)页为签证页,第32(加厚型为第48)页为应急
26、资料和持照人签名页,封三为持照人个人资料页。该护照为机读护照,机读区设在封三个人资料页下方。护照有效期为十年,签发给16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持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持照人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和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本护照期满或护照签证页用完,须换领新护照。本护照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人境事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代表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三)外国的因私普通护照简介除通用的“普通护照” 或“国民护照” 外,下列几种护照也属于因私普通护照。1、外国人护照:外国人护照(Aliens Passport
27、 )俗称“外侨护照”,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居住在本国境内外国人的国际旅行证件。此种护照在形式上同一般的普通护照。封面上印有发照国国徽,并用发照国官方文字和英文(或法文,或发照国所在地区国家的通用文字)印有发照国名称和“外国人护照”字样。发照国颁发此种护照旨在向持照人提供一种能用作代替其国籍国护照的旅行证件,供持证人到发照国以外旅行。护照必须有持照人签名方为有效。护照的有效地区和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照人如欲前往护照有效地区的国家旅行,必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持此种护照不影响持照人的国籍。持照人不是发照国国民,不享有发照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保护,也不免除持照人遵
28、守发照国有关外国人居留、就业和出入境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内或主管机关签注的期限内无须申请签证即可返回发照国,但多数国家规定,持照人出境后如欲返回发照国必须持有有效人境签证或入境许可证。持照人如果取得其国籍国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所持的外国人护照即告失效,并须将其缴回原发照机关。此种护照系发照国政府财产,持照人必须妥为保管和使用。德国、奥地利、瑞士、荷兰、芬兰、瑞典、丹麦、挪威、冰岛、罗马尼亚、爱沙尼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巴西、阿根廷等国颁发此种护照。其他国家大多使用外国人旅行证或通行证代替此种护照。2、团体护照:团体护照(Collective Passport)又称“集体
29、护照”。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等出国进行非政府间的科学、文化、体育、教育、宗教活动或旅游的团组使用的护照。持此种护照的团组须有一人领队,全体成员须集体出人国境和进行国际旅行。旅行结束后护照即失效。古巴的官员团体护照、瑞典的青年人团体护照、英国发给未满18岁公民的团体护照即属此类。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埃及、突尼斯、芬兰、斯洛文尼亚等国也颁发此种护照。中国19531964年曾颁发此种护照,后废止。国际上使用团体护照原是西欧国家在二战后为方便未成年人团体旅行而采取的一项措施。1952年1月布鲁塞尔条约组织专家会议达成协议,同意成员国为未成年人颁发团体护照并由一名持有效个人护照
30、的成年人带领在成员国之间旅行。1952年4月1日该协议生效。这一做法得到欧洲委员会的承认而被推广。1961年12月16 日,该组织的部长委员会通过关于青年人持团体护照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间旅行的欧洲协议供成员国签署,1962年1月16日生效。比、荷、卢经济联盟还为接受非联盟成员国国民持团体护照旅行做出规定。3、领事护照:领事护照(Consular Passport ) 系一些国家的驻外领事官员依法颁发给本国侨民、临时出国丢失护照的本国公民及本国委派的名誉领事等人的一种普通护照。该护照的形式和内容一般同普通护照。有的采用简易护照的形式,供持证人在国外旅行、居留或回国使用。目前仅智利、古巴、匈牙利、
31、波兰等少数国家颁发使用此种护照,且有逐渐被普通护照代替的趋势。4、海员护照:海员护照是俄罗斯、利比亚、古巴、芬兰等国发给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上的本国船员使用的护照。许多国家使用海员证代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介(一)护照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国政府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国(境)外旅行或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简称“因私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2、10年。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二)颁发对象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部门县(处)级以上官员、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因公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各级政府、社会团体的一般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因私普通护照主要颁发给出国定居、
33、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等因私事出国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颁发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三)发照机关外交部负责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自2002年5月1日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统一由外交部签发。经外交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因公护照的各类手续。新版外交护照启用后,外交护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向外交部
34、领事司申办。目前,包括外交部全国共有58家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经公安部授权,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颁发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因私护照的各类手续。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区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港、澳特区政府依照法律分别签发港、澳特区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总领事馆和领事馆负责颁发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各类手续;办理香港、澳门特区护照及其他旅行证件的有关事宜。外交部驻港、澳公署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
35、照的各类手续。护照有哪些代用证件护照代用证件(Travel Documents In Lieu of Passports)指一国政府依法颁发供持证人国际旅行时代替护照使用的各种旅行证、通行证、身份证的总称。颁发对象为本国公民和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中国政府颁发的护照代用证件有:供本国公民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和归国证明书(已停止使用)等;供居住在境内外国人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通行证等。上述证件得到外国政府的承认和接受。此外,中国地方当局依据中国政府同有关邻国政府的双边协定,颁发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边境居民通行证和边境公务通行证等,供中
36、国有关边境地区的公务人员及边民到邻国边境地区执行公务或探亲、旅游、从事边贸活动和联谊活动。有关邻国政府也根据协议,在互惠的基础上向本国边境地区公民颁发类似的通行证。此种通行证也是一种护照代用证件,但只在有关协议规定的边境地区使用有效,不具有国际旅行证件的效力。一、世界各国的护照代用证件(一)旅行证件的概念旅行证件 (Travel Documents)指一国政府依照法律规章或国际协议颁发并被外国承认和接受可用做国际旅行凭证的各种证件的总称,包括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组织按其章程颁发的通行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是指包括护照和旅行证件在内可供国际旅行使用的各种证件;狭义是指除护照以外的旅行证件
37、,即护照代用证件。(二)旅行证件的分类按照持证人的身份和旅行目的旅行证件大致可分为三类:(1)供本国公民使用的旅行证件,如各种旅行证、海员证、归国证明书、国籍证明书(芬兰)、应急身份证(马来西亚)、外交通行证和公务通行证(越南)、加勒比地区旅行证(圭亚那)等。(2)供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使用的旅行证件,如各种外国人旅行证(通行证)、外国人身份证(瑞士)、难民旅行证、无国籍者旅行证(法国)、被占巴勒斯坦人旅行证(利比亚)、身份证和旅行证(德国、古巴)等。(3)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国际组织颁发的通行证,如联合国通行证。欧共体通行证等。此外,有的国家允许本国公民和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使用同一种旅行证件,
38、如泰国的临时通行证、澳大利亚的身份证(Document of Identity)等。各国通常都明确规定旅行证件的颁发对象和有效地区,有的旅行证只限于在缔约国之间或某地区范围内使用。为方便国际旅行在更大的范围内加速旅客在口岸通关的速度,国际民航组织和一些国家正在研制开发机读旅行证件。机读旅行证件(Machine Readable Travel Documents,MRTD)指适于用机器阅读的供国际旅行使用的各种证件,包括护照、签证、通行证和身份证等。国际民航组织为调整和改进Doc9303文件关于机读护照的技术要求,于1986年6月成立机读护照技术咨询部。随着经验的积累和科技的进步,出现了将机读护
39、照技术扩展使用于各种旅行证件的可能性。于是,199O年又将机读护照咨询部改名为机读旅行证件咨询部(TAGMRTh)。该部的职责除维护机读护照技术要求Doc3032文件的日常检查和评审工作外,还包括开发机读签证的技术要求,以及全体乘务人员的机读证件和供旅行用的官员身份证等。(三)世界通用的几种旅行证件1、外国人旅行证:外国人旅行证(Travel Document for Aliens)俗称外侨旅行证,系一国政府依照法律规章颁发给居住在本国境内外国人的旅行证。此种旅行证在形式上大多数同一般普通护照。封面上印有发证国国徽,并用发证国官方文字和英文(或法文,或发证国所在地区国家的通用文字)印有发证国名
40、称和“外国人旅行证” 或“旅行证” 字样。个别国家(如荷兰)的此种旅行证在封面上无任何标识,而将旅行证的名称印在第一页上。发证国颁发此种旅行证的目的,在于向持证人提供一种能用作代替其国籍国护照的旅行证,供持证人到发证国以外旅行。旅行证必须有持证人签名方为有效。旅行证的有效地区和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证人如欲前往旅行证有效地区的国家旅行,必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持此种旅行证不影响持证人的国籍。持证人不是发证国国民,不享有发证国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的保护,也不免除持证人遵守发证国有关外国人居留和出人境的规定。持证人如欲返回发证国,一般需要持有有效的人境签证或人境许可证
41、。此种旅行证系发证国政府财产,持证人必须妥为保管和使用。持证人如果取得其国籍国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此种外国人旅行证即告失效,并须将其缴回原发证机关。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发此种旅行证。2、海员证:海员证是由各国政府海运部门为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工作的本国海员颁发的护照代用证件,为各国政府所承认。3、归国证明书:归国证明书是一国政府颁发的一种护照代用证件,供本国公民应急单程回国使用。但是,各国的发证范围有所不同。俄罗斯发给申请回国的本国侨民;匈牙利发给在国外遗失护照的本国公民;蒙古发给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如系公务人员,则在归国证明书上加盖“外交” 或“公务” 印章。、难民旅行证:
42、难民旅行证(Refugee Travel Documents)泛指一国政府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颁发给境内外国难民的旅行证。通常特指一国政府根据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28条及1967年1月31日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颁发给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难民的旅行证。在形式上与一般的普通护照相同。发证国颁发此种旅行证的目的在于向持证人提供一种能用作代替其国籍国护照的证件,供持证人到发证国领土以外旅行。旅行证必须有持证人签名方为有效。旅行证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或由发证机关视需要限定的地区;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年或两年。持证人如欲前往发证国之外旅行,必
43、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但是,欧洲委员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爱尔兰和瑞士根据1959年4月20日关于取消难民签证的欧洲协定的规定,同意缔约国一方境内的难民持有效难民旅行证前往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访问不超过三个月者免办签证,超过三个月或要求多次入境者仍需办理签证。持证人如获准在第三国居留,原发证国所发的旅行证即告失效,持证人如想再到别国旅行,必须按规定申请并领取新居留国的旅行证。发证国一般允许持证人在旅行证的有效期内或主管机关签注的期限内无须另申请签证即可返回发证国,但往往要求在人境时出示持证人在该国的居留登记证,以便办理人境手续。此种旅行证为发
44、证国政府财产,要求持证人妥为保管。如有损毁或遗失,在发证国境内,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发证国境外,应立即报告就近的发证国领事机关。持此种证件不影响持证人的国籍或国民地位。持证人无权享有发证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保护,也不免除遵守发证国关于外国国民居留和人出境等项规定。持证人如果从国籍国政府取得本国护照,则所持的旅行证即告失效,并须将此证缴回原发证机关。谈到难民旅行证,不能不提及“南森护照” 这一名称。南森护照(Nansen Passport)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发给欧洲难民和无国籍人的类似护照的身份证件。因由南森创意,故称南森护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乱和国家领土的变更,欧洲出现大批难民及
45、无国籍人;而内战。外国武装干涉和饥荒又使大批俄国难民流落异国,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国际联盟于1921年任命挪威著名海洋学家、极地考察家和社会活动家弗南森博士(DrFridtj of Nansen,18611930)为国联高级专员处理俄国难民问题。南森倡议召开国际会议,以便有关国家向难民颁发一种代替护照且具有国际旅行效力的身份证件。1922年有53个国家参加的日内瓦会议通过关于发给俄国难民身份证的协议。该协议后来得到国联行政院承认。按照协议规定,此种身份证由难民所在国颁发,有效期一年,是否延期或更换由发证国酌情处理;如发证国没有明示许可,持证人去他国后无权再返回发证国。这种身份证有助于难民申请
46、居留、就业或前往第三国的人境签证,避免停留国当局的任意处置。根据后来的有关协议,此种护照也发给来自亚美尼亚、亚述、库尔德、叙利亚、萨尔等地的难民和无国籍人。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和萧条笼罩全球,各国政府采取保护本国劳工的就业政策,对外来移民采取限制措施,南森护照遂失去应有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难民旅行证件多系参照南森护照制定。、无国籍人旅行证:无国籍人旅行证 (Travel Document For Stateless)泛指一国政府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颁发给境内无国籍人的旅行证。通常特指一国政府根据1954年9月28日联合国无国籍人地位公约第28条的规定颁发给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
47、无国籍人的旅行证。此种旅行证的形式同一般普通护照。发证国颁发此种旅行证的目的在于向持证人提供一种能代替国民护照使用的证件,供持证人到发证国领土以外旅行。旅行证必须有持证人签名方为有效。旅行证的有效地区和有效期由发证机关根据持证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持证人如欲前往旅行证有效地区的国家旅行,必须事先办妥前往或途经国家的签证。持证人如获准在第三国居留,原发证国所发旅行证即告失效;持证人如想再到别国旅行,必须按规定申请并领取新居留国的旅行证。发证国一般允许持证人在旅行证的有效期内或主管机关签注的期限内无须另申请签证即可返回发证国,但往往要求在人境时出示持证人在该国的居留登记证,以便办理人境手续。此种旅行证系发证国政府财产,要求持证人妥为保管。如有损毁或遗失,在发证国境内,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在发证国境外,应立即报告就近的发证国领事机关。持此种旅行证不影响持证人的国籍或国民地位。持证人无权享有发证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保护,也不免除遵守发证国关于外籍人居留和人出境等项规定。持证人如果从原国籍国政府取得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则所持的无国籍人旅行证即告失效,并须将此证缴回原发证机关。英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立陶宛等国颁发此种旅行证。难民旅行证和无国籍人旅行证在国际上又统称为公约旅行证。公约旅行证(Convention 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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