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临时工工资”的税务处理“临工工资”是指企业因经营需要‚临时雇佣工人所发生的支出‚这类支出无论是财务规定还是现行税法规定‚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在什么条件下扣除、以什么形式扣除‚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着不同的影响.现就”临工工资”的税务处理作简要解析.一、”临工工资”相关政策2008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性支出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提到”受雇员工”的劳动报酬也应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受雇
2、员工”是指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法律关系是雇佣人与雇工之间依口头或书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雇佣关系属民法范畴‚劳动合同关系属劳动法范畴).因而企业因经营需要临时雇佣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即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用工资单形式支付并在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第一款规定
3、: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二、正确区分”临工工资”与”劳务报酬”临工是指具有固定工作岗位‚临时性招用的人员.比如说保安、保洁等‚人员可能经常性变更‚甚至两三天就换人‚但这个工作岗位在该单位是长期存在的.劳务是指因临时发
4、生的事项而临时招用的人员.企业不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比如厂房修缮、装卸搬运等.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三、”临工工资”的税务管理企业雇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所支付的薪酬均属工资薪金‚在支出时可都以工资单的形式体现.”临工工资”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5、科目‚并且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l5号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这表示支付的劳务派遣用工费用也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作为计提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费等的依据.四、风险防范及相关建议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作出的规定‚与其它法律相衔接‚以注重事实为出发点‚较好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税务人员要仔细核实企业用工情况的真实性‚防止税收违法行为的出现.常见的税收管理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虚
6、列临时工人数‚降低高收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虚列临时工工资‚冲减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针对上述问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应对:1.加强对企业法人、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其熟悉税收法律法规‚提升纳税遵从度.2.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并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3.建议企业规范工资发放‚变现金方式为信用卡方式发放.4.对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的临时用工‚要求企业在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中附列能证明用工真实性、工资额正确性的资料‚如出勤记录、工作量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5.在纳税
7、评估或税务核查中通过实地查看、询问核实等手段进行验证.6.对无法提供用工真实性‚工资真实性的支出‚要求企业必须开具劳务发票方可税前列支.7.核实企业发放的临工工资是否已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企业临工工资发放比例较高、金额较大、且有异常的‚进行风险推送‚开展纳税评估.如涉及两处以上所得的‚督促其合并申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