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新疆地税: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的应注意哪些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必须要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的种类 (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适用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制定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各项会计制度,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相关附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补充报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附表。 自2008年1月1日起,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自2008年1月1日起),以及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按照《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
3、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所规定,编制、报送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应税所得表。 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按照《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执行,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 个体户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个体户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业主和会计主管人员(或代理记帐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在新疆地区,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要求纳税人另行提供的,由各县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并报(州、市)地税局备案。 三、企业会计制
4、度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企业会计制度》 2000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除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所有企业。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11月27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施行,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
5、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年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2004年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
6、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六)《工会会计制度》 2009年5月31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版《工会会计制度》,财政部2009年5月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四、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标准如下: (一)工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
7、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建筑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
8、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四)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住宿和餐饮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
9、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上述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上述标准自2003年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三
10、财务报表报送时限 (一)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必须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新疆地区纳税人向地税系统报送的财务报表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与纳税申报一并报到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在新疆地税系统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 (二)新疆地区纳税人向地税系统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
11、上按季度或年度报送。因税收管理需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按规定需要建帐的个体户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执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的个体户,可只编制应税所得表),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留存利润表由个体户参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的规定自行编制。各地财税机关要求按季或按月报送会计报表的,可按其规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
12、出。 (四)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五)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间,按照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上述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四、纳税人报送及税务机关接受方式 (一)纳税人报送方式 1、直接上门报送 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办理财务会计报表。目前,新疆地税系统主要采用此种方式。 2、邮寄方式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报送凭据。邮寄报送的,以寄出日的邮戳日期为实际报送日期。 3、电子介质及网络
13、方式 纳税人以磁盘、IC卡、U盘等电子介质(以下简称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税务机关提供数据接口,进行报送。 税务机关将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且数据质量比较高的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报送纸质资料的时限,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由省级税务机关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取消纸质资料报送方式试点,并报税务总局备案,试点成功后,逐步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 纳税人按规定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报送。 (二)税务机关接收
14、处理方式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予以”一次性”办结。对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予以即时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限时办结,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 1、纸质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以下简称办税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和归档;对于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通过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作报送记录。 凡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
15、务会计报表。办税厅及时将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各项数据,准确、完整地采集和录入。 2、电子介质 以电子介质报送的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由办税厅负责接收、读入、审核和存储;对于电子介质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安全过滤并进行系统校验性审核。 凡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打印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限期内补正,限期内补正的,视同按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3、网络方式 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部门通过系统接收、读入、校验,主管税务机关对于通过网络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实施安全过滤后实时进行系统性校验。 凡符合规定的,系
16、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五、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
17、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六、执行日期 对缴纳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的纳税人报送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政务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
18、政执法行为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把执法的依据、过程和决定一律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对于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等,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长期公开;对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等,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长期公开;对于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长期公开。 对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对
19、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3月1日国税发〔2005〕20号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2003年11月4日 国资
20、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1号)、《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4月30日财会字[1997]19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总局涉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文件清单》(国家税务局二00五年三月一日国税发[2005]20号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新
21、地税发[2005]21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五日新地税发〔2007
22、〕9号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MPA公共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05-31发文字号:财会[2009]7号)等。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