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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知的2015税收新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精华:不能不知的2015税收新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新近发布应追溯2014年全年执行的税收政策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组通字〔2014〕42号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

2、5〕21号 内容提要:中石油公司将2014年度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到所属分公司列支。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1号 内容提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

3、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02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编者注:2013年及以前年度规定此项额度为5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09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

4、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

5、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4〕116

6、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

7、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

8、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5〕9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

9、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5〕3号 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金融企业按照“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小企

10、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影响较大的涉税规定 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1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4年12月17日) 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

11、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从2015年1月开始施行的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要点提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 要点提示: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12、〕3号)第一条第(三)项调整为“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要点提示: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

13、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要点提示:个人转让股权,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首次对被投资企业在股权发生转让时的涉税义务予以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14、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 要点提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评估值)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要点提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15、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 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13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13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

16、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 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6日起,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离境口岸(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 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

17、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自2015年4月1日起: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 要点提示: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6项及附件9同时废止。

18、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关税〔2014〕54号) 要点提示: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规定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7号) 要点提示: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9、 从2015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要点提示: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20、75号) 要点提示: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要点提示: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编者注:原规定相比,增加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要点提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

21、后送达执行。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内容提要: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避税安排具有两个特征: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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