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及时进行出口退税清算能申请退税吗? 问: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11月成立,主要从事出口业务,由于未满1年,故2006年11月到2007年10月出口应退税额未退。2007年11月份至今,每月都按时办理出口退税。由于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变化,企业未办理2006年11月2007年10月出口退税清算,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这期间的应退税额至今分文未退。请问:企业现在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并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
2、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
3、7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
4、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因此,根据上述两文件的规定,现在已取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制度。而且从2006年7月1日起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贵公司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这期间的应退税款已不符合上述规定,现在是2008年9月,已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并退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