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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者偷税-智者筹划-合法税收筹划的必胜法宝.doc

1、 愚者偷税 智者筹划 合法税收筹划的必胜法宝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是每个企业的必修课.事实上,部分筹划人员对税收文件研究不够深入,违法打税法的”擦边球”;有些所谓”专家”不是教纳税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帮助纳税人节省税收成本,而是教纳税人偷税,把如何偷税说成是税收筹划.这些行为严重败坏了税收筹划的形象,扰乱了税收筹划的市场秩序,给纳税人和国家带来损失.结果使企业付出了不菲的”专家费”,偷税不成反赔上滞纳金和罚款. 要知道,税收筹划有”三性”,即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合法性排在首位,是筹划得以立足的本质要求,违背了这一点,就谈不上筹划,就会成

2、为偷税.企业财务人员应分清税收筹划与非法避税的界限,谨防节税过头成偷税,更不能盲目的游走在法律边缘. 愚者偷税智者筹划合法税收筹划的必胜法宝 下面请看李老师如何教大家”树立纳税筹划风险意识莫落偷税逃税陷阱”! 愚者偷税智者筹划合法税收筹划的必胜法宝 案例再现: 某县国税局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在对某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15年1-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存在明显的税负偏低现象.经过纳税人对增值税税负低的现象进行举证及对纳税人的财务人员和老板进行约谈后发现该企业存有如下税收违法行为:该企业1-6月每月进项税额与销售税额基本相差不大,实际是该企业的财务经理”筹划”的结果!该企业的财务经理通过

3、参加培训班后听信某”专家”“税收筹划”方法:将企业当月实现销售收入与企业进项税额对比,将多出进项税额的部分转移到下月做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 对此企业的这一行为是否违法及按何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税务机关也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1、一部分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只要该企业将税款补缴并补缴相应的滞纳金就可以了! 2、另一部分人员认为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行为应按照偷税行为进行税款补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案情分析: 该企业税务经理将本应在当月做收入的收入采取滞后入帐的方式记入下月,在当月来讲属于明显的不计、少计收入及隐匿收入行为,并且每个月都有少缴税款行为.符合税收征管

4、法六十三条中偷税定义中的:偷税主体、偷税手段、不缴少缴税款的三个要件一个不缺.故该企业的税务经理的”税收筹划”实质就是偷税! 经过税务机关税政科进行认真审理,纳税评估部门最终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将该企业交由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最终该企业被税务机关将所有推迟到税款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当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将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并处企业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案例启示: 从此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失误就在于缺少对偷税定义的准确理解!”专家”也没有正确解读偷税的定义就盲目进行宣讲是造成这

5、一问题的根本原因!财务经理缺乏必要的判断标准更是企业出现问题的直接原因!偷税这一看似简单的概念其实并不是随口说说的问题,望广大朋友能够认真对待,是以圣人犹难之,故终无难也! 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 一、偷税定义: 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如是说: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

6、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偷税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一定要牢记! 1、偷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财务人员不可能作为偷税主体) 2、必须要有所列的偷税手段(没有不能构成偷税) 3、一定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后果(没有不缴或少缴税款后果的不构成偷税) 少了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是偷税!没有主体不行!没有手段不行!没有后果也不行! 三、如果有老师告诉你的方法是符合偷税定义的,你还迷信那样的”专家老师”吗?偷税的定义是检验”伪专家”和所谓”税收筹划”的”法宝”! 如果真想偷税里面的方法已经告诉大家了!防忽悠很重要! 辨别伪”专家”和税收筹划风险识别很简单!你只要真正了解了偷税定义就可以了!别信广告,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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