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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缴税前限额扣除项目调整提示.doc

1、 所得税汇缴税前限额扣除项目调整提示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即。笔者发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缴中,纳税人对“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扣除问题把握不准,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三项费用” “三项费用”,即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上述规定看出,“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是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

2、法》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是判断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应准确把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内涵,正确计提“三项费用”。例如,某企业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6500万元,实发工资总额为350万元。企业自行归集的职工福利费46万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350×14%=49(万元),但企业为员工支付的通信补贴4万元、交通补贴3万元未计入职工福利费。为此,当年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46+4+3=53(万元),多列支福利费=53-49=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3、业务招待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

4、收入额。例,某企业201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8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5000+80=5080(万元),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5080×5‰=25.4(万元);按业务招待费60%扣除限额计算,扣除额=50×60%=30(万元),应纳税所得调增额=50-25.4=24.6(万元)。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

5、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某企业2010年销售收入为2200万元,另将300万元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420万元。企业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200+300)×15%=375(万元),应调增企业所得额=420-375=45(万元)。如果该企业为饮料制造

6、类企业,则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200+300)×30%=750(万元),无须调增企业所得额。 公益性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捐赠一般有现金捐赠、实物捐赠、现金和实物一并捐赠三种形式。现金捐赠按照不超过会计利润总额的12%扣除。实物捐赠则还涉及增值税的处理,如果捐赠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处理,捐赠购买货物作进项转出处理。例如,2010年11月,某公司将50台电脑通过当地教委捐赠给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7、电脑售价3400元/台,该公司2010年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实际捐赠额=50×3400=17(万元),当年捐赠准予扣除的限额=100×12%=12(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7-12=5(万元)。 佣金及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续费企业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扣除,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费等后余额的10%计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超出税法允许当期税前扣除金额的列支部分,予以纳税调增处理。例如,某县人保公司2010年保费收入7000万元,当年退保金额300万元,公司支付的佣金及手续费86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支付的佣金计手续费=(7000-300)×10%=670(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860-670=1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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