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对外捐赠财税处理方式【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今年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正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国内各大机构、企业和个人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大难之下,再次显示出企业和社会的力量,而本文仅从税务的角度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税处理作简要提示。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的, 对捐赠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或定期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无
2、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均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捐出资产会计核算还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3、。例1:2013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2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雅安地震灾区捐赠。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注: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雅安尚未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之前,捐赠支出所得税暂按12%的扣除,按17%缴纳增值税。)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借:营业外支出 25.1贷:库存商品 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3017%)本年利润=10025.1=74.9(万元),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74.912%=8.99(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25.1-8.99=16.1
4、1(万元),对外捐赠视同销售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0=10(万元)。考虑以上两个调整因素,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4.916.1110)25%=25.25(万元)。如果企业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捐赠,也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扣除规定部分,即规定所进行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可以税前列支。税务处理所得税方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
5、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还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企业年度经营中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盈利,一是亏
6、损。因此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存在三种情况:(一)全部扣除;(二)部分扣除;(三)不允许扣除。接例1:区分情况分析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情况: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10025.1)12%=8.99(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25.1-8.99=16.11(万元)假如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300万元,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0025.1)12%=32.99(万元),大于捐赠支出 25.1万元,因此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部扣除。假如当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30万元。捐赠支出的25.1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2)财
7、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向“汶川”和“玉树”灾区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目前还没有关于向“雅安”灾区捐赠可以全额扣除的规定。(3)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8、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即国税函2008828号将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处理,对于自制的资产,收入按照公允价处理,对于外购的,视同销售收入按购买价处理。而
9、会计准则对外捐赠不作为收入处理。增值税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分八款分别对八种不同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八款规定的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即按此规定实物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2)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3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捐赠经济事项,对捐赠的资产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
10、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地震造成的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他非正常损失。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
11、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地震造成的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5)“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不做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前面几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例2:某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
12、,2013年4月20日因地震库存原材料毁损8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进行转出。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0万元贷:原材料80万元经董事会研究审批后: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80万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0万元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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