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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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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

2、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2省交通运

3、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有关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3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同时接受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等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4、管。属于国家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投标监管的项目,可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施工招投标监管。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订、完善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对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备案。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

5、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 (三)备案程序1.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应将拟招标事项行文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招标文件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的水运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由招标人直接报国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招 标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确定,并符合招标人资格标准要求;(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复;(三)建设资金已落实。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公路、水运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核准的

7、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向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宜以类似项目的招标代理业绩、专业人员的类似项目招标代理经验等为择优选取条

8、件;不得以超出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或者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资质、业绩、条件等来限制或排斥潜在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三)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四)草拟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的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等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9、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浙江交通网(免费)以及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采用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

10、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

11、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以下合同额控制:高速公路48亿元,一级公路1.54亿元,二级公路3000万元1.5亿元,跨海通道等特殊项目除外。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港口码头的水工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划分,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沿海航道疏浚工程原则上按一个标段

12、划分;内河航道宜以3000万元1亿元合同额为一个标段;航运枢纽工程原则上以一座船闸作为一个标段;航标、信息化、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材料,并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初步审查。法律法规等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

13、公告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规定。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或冻结财产等情形;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二十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与投标人(或申请人)的信用情况挂钩。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设置一定的信用奖惩措施:(一

14、)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允许其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2个标段的投标(或资格预审申请),最多能中1个标段。(二)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履约担保优惠奖励。(三)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奖励。(四)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应给予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一定的加分奖励。加分幅度按以下情形依次递减:1.近三年来投标人(

15、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为AA级的;2.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近三年来投标人(或申请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都在A级及以上的。(五)根据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评价结果,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D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限制其投标;对于最新信用等级为C级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扣分;对于最新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四)款第1、2项规定的投标人(或申请人),招标人应不予加(或扣)分。(六)投标人(或申请人)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的,招标人应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上述信用奖惩涉及加分、扣分的具体分值等事宜的,由省交通运输行

16、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结合项目特点来编制。第二十二条 应当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其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依法报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

17、请招标的,经批准后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四)采用资格预审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五)对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六)向资格预审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包括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还应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十)确定中标人,将中

18、标结果、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情况、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情况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资格预审申请

19、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高速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等宜适当延长时间。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 招

20、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

21、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一般为90天,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

22、,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且最高不宜超过5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推行无标底招标,评标办法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大型航运枢纽、大型港口码头、机电工程等,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房建、绿化等技术简单的

23、附属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第三十五条招标用的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由招标人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编制,或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的单位(机构)不得参加受托项目的施工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施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将招标用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工程量清单预算

24、超出概算相应部分的,招标人应同时将超概原因分析书面报送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省、市交通运输造价管理部门的预算审定职责分工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7日前将工程量清单预算书面告知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到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25、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 投 标第四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

26、标竞争的法人。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省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且符合国家交通运

27、输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第四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第四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

28、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此期间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在此期间,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个以上法

29、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省以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四十八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四十九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成员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

30、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第五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1、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五十三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

32、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五十五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有关投标人

33、的规定。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第五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应安排其他人员对宣读内容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

34、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制作记录,并双方签字。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以及整个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五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的数量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国家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招

35、投标监管和备案的项目、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按一定比例推荐相应数量的评标专家,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六十二条评标委

36、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第六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第六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

37、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六十六条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

38、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为1-3名,并应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按以下格式和要求记录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预审和开标记录);(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四)评标结果;(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

39、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媒介宜与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一致。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有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经查询中标候选人或其拟委任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七十条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投标人有下列(一)至(八)款不良行为的,招标人应将其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

40、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投标人的以下行为属于投标不良行为:(一)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或申请人)多次购买同一标段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二)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三)同一投标人(或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四)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五)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六)无故放弃投标;(七)因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八)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九)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十)无

41、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十一)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第七十一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直接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重新公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投标情况和

42、中标结果以决标报告形式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决标内容包括:决标报告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及其拟委任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行为查询记录、投标人的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等。第七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七十四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等)。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

43、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合同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交通运输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第七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七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

44、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分包管理的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细则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一个标段)少于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一个标段)少于3个的;(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五)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等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重新招标

45、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七十九条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第八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就本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八十一条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按浙江省招

46、标投标实施条例及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按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权限,由相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八十二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第八十三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负责受理投诉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人进行通报。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八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12日发布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5137号)同时废止。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备案表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决标报告单3.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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