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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陈荟雯.doc

1、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陈荟雯 作者: 日期:2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会计电算化专业毕 业 论 文 题 目: 论票据行为 姓 名: 陈荟雯 学 号: 20101221 班 级: 10会电(3)班 系 别: 经济管理系 指导教师: 丁佳佳 目 录摘要.。.。.。.。.。.。.。.。.。.。.。.。.。.。.。.。.。.。.。.。.。.。.。.。.。.。.。.。.。.。.。.21. 票据行为简介.。.。.。.。.。.。.。.。.。.。.。.。.。.。.。.。.。.。.。.。.。.。.。.。.。.21.1 票据的定义.。.。.。.。.。.。.。.。.。.。.

2、。.。.。.。.。.。.。.。.。.。.。.。.。.。.。.。.。.。.。.。.21.2 票据代理.。.。.。.。.。.。.。.。.。.。.。.。.。.。.。.。.。.。.。.。.。.。.。.。.。.。.。21.3 票据权利.。.。.。.。.。.。.。.。.。.。.。.。.。.。.。.。.。.。.。.。.。.。.。.。.。.。.。.。.。31.4 票据债务。.。.。.。.。.。.。.。.。.。.。.。.。.。.。.。.。.。.。.。.。.。.。.。.。.。.。.。.。32. 票据特点。.。.。.。.。.。.。.。.。.。.。.。.。.。.。.。.。.。.。.。.。.。.。.。.。.42.1 票

3、据行为是要式性法律行为。.。.。.。.。.。.。.。.。.。.。.。.。.。.。.。.。.。.。.42。2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42.3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42。4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52.5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52。6 票据行为是设权证券行为。.。.。.。

4、.。.。.。.。.。.。.。.。.。.。.。.。.。.。.。.。.。.52。7 票据行为是货币证券行为。.。.。.。.。.。.。.。.。.。.。.。.。.。.。.。.。.。.。.。.。.。.。.62。8 票据行为是缴还证券行为。.。.。.。.。.。.。.。.。.。.。.。.。.。. 。.。.。63. 票据行为的种类.。.。.。.。.。.。.。.。.。.。.。.。.。.。.。.。.。.。.。.。.。.。.。.。.。.。.。63。1 出票.。.。.。.。.。.。.。.。.。.。.。.。.。.。.。.。.。.。.。.。.。.。.。.。.63。2 背书.。.。.。.。.。.。.。.。.。.。.。.。.

5、。.。.。.。.。.。.。.。.。.。.。.。.。.。.。.。.。.。63.3 承兑.。.。.。.。.。.。.。.。.。.。.。.。.。.。.。.。.。.。.。.。.。.。.。.。.。.。.。.73.4 参加承兑。.。.。.。.。.。.。.。.。.。.。.。.。.。.。.。.。.。.。.。.。.。.。.。.。.。.。73.5 保证 。.。.。.。.。.。.。.。.。.。.。.。.。.。.。.。.。.。.。.。.。.。.。.。.。.。.。.。.。.。.。.。.。73.6 保付 。.。.。.。.。.。.。.。.。.。.。.。.。.。.。.。.。.。.。.。.。.。.。.。.。.。.7参考文献。.。

6、.。.。.。.。.。.。.。.。.。.。.。.。.。.。.。.。.。.。.。.。9论 票 据 行 为 陈荟雯 (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南昌330039) 【摘 要】: 票据行为,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一般票据法上所称的票据行为通常是指狭义的.尽管票据行为是民事该法律行为的一种,但票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自身独有的种种特征.而且在长期的商事活动中,形成了一系列有关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在处理票据纠纷,特别是确立票据行为的效力时,不能简单套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

7、规定,而应结合票据行为的独种特征来确定票据行为的效力。【关键词】: 票据行为, 特征,效力, 票据权利,票据业务,种类,票据活动,票据使用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1. 票据行为简介1.1票据定义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

8、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狭义的票据行为还可以分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和附属的票据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即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有效成立后,票据才可以有效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出票行为引起的.附属的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已成立的票据上所做的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的签发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签发票据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其他票据行为的基础,所以它是创立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根据基本行为产生的承兑、背书、保证、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据行为没有基本属性和原始创造性特征,称为

9、附属票据行为。 1。2票据代理 票据代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票据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记载;票据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记载;票据代理人签名。票据为绝对票式证券,票据代理为票据证券上行为,有严格的书面性和示义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据法规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注重形式外观。代理可分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前者是由委托、雇佣等契约而被授权的代理,后者是由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派或选任行为而被授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依法律的规定而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得为子女的利益而处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权。这样,父母或监护人对于子女或被监护人就管理财产有代理权,而在该

10、范围内享有票据代理权.意定代理权的范围依特定授权行为而决定。票据代理,有限于特定票据行为的个别代理权及根据特定范围内一切票据行为的概括代理权.1.3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又称票据债权,指执票人直接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相对于票据债务人的义务而言的,票据债务人有票据主债务人或担保债务人之分,而票据权利则相应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义务人依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或其保证人依票据法负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当不获付款或汇票不获承兑或其他到期日发生付款受阻、争议等情况时,持

11、票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支付追索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方式.出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将其交付于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基本票据关系因而产生。受款人则成为基本票据关系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据权利。按一般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有两种方法:背书的交付和单纯的交付。除此之外,票据权利还可因票据法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继受取得。如企业的合并、继承等。持票人取得有背书人背书的票据,按背书的连续性而取得享有持票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在票据法上的法律效果是:该持票人被推定为票据所有人及权利人;票据债务人因对于该持票人履行付款或偿还义务而即免除票据上的责任; 第三人由该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的

12、,当然取得票据权利。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或请求背书人,或汇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给付追索金额行使票据权利的证券上行为或非证券上行为。一般有提示付款行为和作成拒绝证书的请求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有时间、地点的限制。1.4 票据债务 票据债务属于金钱债务,但与其他基于法律行为的金钱债务比较,它具有两个特点: 无因债务及证券上债务的双重性质.票据债务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原因即使无效,也不影响票据债务的有效性。票据债务必须有两个基本要素才能发生效力:a。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b。票据具备“绝对应记事项”。因此,票据债务因票据的作成并经票据行

13、为人签名或盖章而发生,依票据而存在,所以又具有证券上债务的性质。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汇票及支票付款人只有付款的权限而不负付款的责任。要付款人负担付款的责任,必须有特定的票据行为存在.这样,付款人负担的付款责任就可分为三种情况:。汇票付款人因承兑而负担付款的责任;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负付款的责任;c。支票付款人为保付人负有付款的责任。担保责任由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负担,担保责任在不获付款、不获承兑的情况发生时充分显示其补充付款的作用,所以是从属的票据债务,而付款责任则是主要的票据债务。2. 票据行为的特点2。1票据行为是要式性法律行为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

14、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票据法第4条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即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第七条明确了签章的内涵,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是化名、笔名、艺名等.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

15、流通。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具体表现在:(1) 票据行为形式的要式性。每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口头形式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不允许变更. (2)票据行为效力的要式性.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签章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责的表示,是确定票据责任主体的方式,每一种票据行为只要在签章后,票据行为才发生效力。 (3)票据行为内容的要式性.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即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记载一定的内容,否则,该记载无效或者导致整个票据无效。2.2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

16、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的文义性具体表现在: (1)票据行为内容上的文义性。在票据上签章者,依照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 (2) 票据行为抗辩上的文义性。按照票据法原理,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事项,向票据债务人有所主张,而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未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有所抗辩.(3) 票据行为解释上的文义性.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不得以其他事实或者证据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也不得任意变更或者补充当事人之意思。因此,票据行为解释一般遵循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则以

17、及有效解释原则。 2.3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无因法律行为是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在票据行为中,票据的设立虽然有一定的原因,但是,当票据转入流通过程中时,为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及为了便于流通,票据债权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需要说明其票据授受原因;票据债务人在履行其义务时,也无须追问票据让与、受让的原因,不应以票据原因方面的欠缺对抗善意的持票人.因此,票据行为是无因法律行为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

18、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具体表现在:(1) 票据行为存在上的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完成生效,除对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义务都必须承担票据义务,即使基础关系不存在、无效或者发生变更,也不能免除票据义务人的票据义务. (2)票据行为效力上的无因性。票据行为一旦发生有效,就意味着票人取得票据权利,持票人没有证明票据给付原因的义务,即持票人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依何种原因关系或者基础关系取得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抗辩上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为理由对抗非直接的善意持票人.2。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独立性票据行为是一种独

19、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有独立法律行为与连带法律行为之分。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是一种独立法律行为,也称为“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意思是说,多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易言之,一个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它票据行为之效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1) 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2) 票据行为代理上的独立性。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

20、3)票据行为瑕疵上的独立性.这主要体现在票据伪造中,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4)票据行为保证上的独立性.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 (5)需要指出,票据行为尽管具有独立性,但在责任上却具有连带性,即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他们对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5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

21、带责任。2。6票据行为是设权证券行为票据属于设权证券,即票据权利义务是由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通过制作票据而设立的。一切票据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所设定的票据权利和义务。其中,出票行为是设立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制作票据,即由出票人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了当事人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再通过票据的交付,一般是出票人将制成的票据交给收款人,使票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并完成了票据权利义务的设定。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付款行为、保证行为则都属于实现票据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所以,票据行为属于设权证券行为.2。7票据行为是货币证券行为 票据作为汇兑工具、支付

22、工具、结算工具、信用工具,只能采用货币形态,而与此有关的票据行为是以货币为目的的行为,如汇票行为的主要内容和目的是通过银行汇出货币,并在异地银行凭汇票兑付货币.所以,票据行为属于货币证券行为。2。8票据行为是缴还证券行为 票据作为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全部记载于票据上,因此,在持票人或收款人收到付款人所付票面金额后,就应当把票据缴还给付款人,以结束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该付款人持有票据后,再向其前手追索有关款项。 3. 票据行为的种类3。1出票出票又称发票,是指票据创立和交付行为,即出票人依法定格式制作票据,并交付收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所谓“作成就是出票人按照法

23、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所谓“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出票的习惯用法是DRAW A BILL (DRA FT ),且出票行为其实是包括两个独立的过程:出票人填妥汇票并签名,将汇票交到收款人手上.只有这样在汇票时到达收款人时,出票才算结束这个复杂的过程。如图所示:收款人 签名 出票人受票人3.2背书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时在票据商所为的行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票据转让的主要方法是

24、背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单纯交付.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相反我认为背书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如图所示: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项目定义权力行使办理规程委托收款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

25、交开户银行.质押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3.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承兑的种类包括以下二种形式:普通承兑和限制性承兑带有条件只有在交单后承兑部分承兑 只承兑800元限制性承兑限定地点只能在某银行承兑延长时间出票后2个月付款

26、的汇票4个月付款3。4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无法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因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持票人作承兑提示;货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第三人以参加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3。5保证 保证是指票据保证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3.6保付 保付是指银行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所作的保证付款的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

27、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 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

28、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总结:票据行为是于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且是于票据特点,票据之间的连带性和各类票据之间的种类所形成的票据行为法制。票据行为是经出票,汇票,背书,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形成一个纽带,从而来完成票据之间这个复杂的程序过程。票据行为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票据行为归纳如下:票据的种类我国票据行为总类包括:出票、

29、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票据的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的特点要式性、连带性、无因性、独立性、文艺性、参考文献: 1。邢海宝: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但绝大多数关于票据行为的商法或者票据法论者则均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定义。2。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3.刘永光、陈恭健:票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4.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我国现行票据法没有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行为。所谓参加承兑,是指参加人为某一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保付,是指支票付款人以负担付款义务为目的而为的行为。5.赵新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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