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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万元赠与合同范本牵出荒唐情债.doc

1、190万元赠与合同牵出荒唐情债-法律190万元赠与合同牵出荒唐情债 文复林 俗话说,“朋友妻,不可欺”。 一名小有成就的广告商,为了追求亲如兄弟的同窗学友之妻,与对方签下一份“安置补偿”协议,将190万元汇入同窗学友之妻账户。最终,他并未如愿。为此,他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190万元赠与款。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黄金单身汉的另类爱情 陈然和郑伟是大学时的同窗好友。毕业后,两人各奔前程,少了交往。陈然到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工作,凭借其出色的能力自立门户。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陈然华丽转身,成为上海市一家颇具规模的广告公司的老板。陈然虽事业有成,但年过三十的他仍是单身。 2008年5月,郑伟邀陈然参

2、加他的婚礼。在婚礼现场,陈然被新娘文丽的美貌深深地吸引。从此以后,陈然和郑伟恢复了昔日的交情,陈然经常邀请郑伟夫妇吃饭、唱歌。他们偶尔还一起外出旅游。 有一天,郑伟向陈然欲言又止地说文丽在单位干得不开心,有辞职的打算。陈然对郑伟说:“让文丽到我的公司上班吧。”郑伟自然乐不可支。 文丽初到陈然的公司时,出于与郑伟的同窗情义,陈然对她以礼相待。但到了2012年年底,陈然与文丽夫妇的一次同行旅游,改变了陈然的情感走向。 这次结伴外出与以往和谐轻快的氛围截然不同,郑伟和文丽显得格格不人。一路上,两人不停地为一些小事斗气。在到达目的地的当天晚上,陈然听到两人在房间里激烈争吵并夹杂着文丽的哭泣声。为此,他

3、们不得不提前结束了旅程。 回到公司后,陈然找文丽询问究竟,文丽只是轻描淡写地说了几句对郑伟的不满,但陈然却从中听出了他们之间累积已久的矛盾。陈然本来就对文丽倾慕,他趁机向文丽表白,劝她离开郑伟,与他结婚。惊闻此言,文丽有些错愕。她当场婉拒称,自己已是他人妇,凭陈然的条件,应该会找到比她更好的女人。 岂料,文丽的婉言相劝却激发了陈然不懈追求的信念。之后,陈然不仅上班时通过MSN、微信频频向文丽诉说自己对她的思念,而且每天上下班时,他还将自己的车子停靠在隐秘的地方,借故接送文丽,并经常以各种理由单独邀请文丽共进午餐或晚餐。 文丽终究没有抵挡住陈然的追求攻势,两人开始了婚外情。纸里包不住火,郑伟很快

4、发现了陈然和文丽的暖昧关系。郑伟不准文丽去陈然的公司上班。但这并没有阻断两人已经燃烧起来的恋情,他们甚至立下了永结同心的海誓山盟。 见此情景,郑伟请文丽的母亲出面协调。2013年2月,文母召集家庭会议,并请陈然参加。当文母见女儿离婚之事已不可逆转时,就提出自己现在住的是女婿的房子,一旦女儿离婚,她就要搬出去,陈然必须解决她的居住问题。文母本欲吓退陈然,不料陈然一口答应。文丽也当面承诺,陈然还可以给郑伟100万元作为离婚补偿费。 为了表示对文丽的忠心,2013年6月,陈然分两次将190万元汇款给文丽,并发邮件给文丽称:“为了爱,可以伟大付出没有回报也无所谓。” 见事已至此,郑伟拿着一份打印好的“

5、安置准岳母和补偿文丽丈夫”为内容的赠与协议,让文丽签字。文丽签好字后,他又找到陈然,让其在协议上签字。为尽快实现与文丽结婚的目的,陈然爽快地签署了这份协议。 百万元赠与合同无效 陈然付款后,静候着文丽的离婚消息。由于文丽不再到陈然的公司上班,他们见面的机会少了许多。这期间,陈然因生意和社交应酬接触了一些女性,被文丽发现,两人为此发生争吵。 文丽心生疑虑,认为陈然并非像他所说的那么忠诚。此刻,文丽反思自己的婚姻,觉得郑伟虽然在事业上没有什么成就,但他对家人体贴入微、悉心照顾,算是打着灯笼也难找的暖男。特别是在她有了婚外情后,郑伟还如此包容她,并多次表示只要她不离开家,他将不计前嫌,一如既往地善待

6、她。想到这些,文丽后悔了,下定决心不再与陈然往来。 文丽突然消失,让陈然满腹狐疑。他认为文丽和郑伟联手上演了一出诓骗自己钱财的戏码。 2013年12月,陈然带了几名朋友来到郑伟家中,要求文丽退还190万元。郑伟对陈然早就积怨已久,见陈然找上门来,便当面痛斥对方,双方为此发生争斗。陈然和郑伟夫妇为此事闹到了派出所。派出所认为他们是因情感引起的债务纠纷,劝他们到法院处理问题。 2014年9月17日,陈然一纸诉状将文丽起诉至法院,称其付款190万元的目的是使文丽与丈夫离婚并与自己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只有达到这个目的时赠与才成立。现文丽已明确表示不与其结婚,故自己赠与的钱款不成立,文丽理应返还并承担资金

7、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文丽辩称,她并未向陈然索要钱款,是陈然为了追求自己而主动赠与,其赠与行为是陈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请求法院驳回陈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道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陈然在知晓文丽已婚的前提下,双方关系暖昧且保持往来。本案涉案款项是基于文丽与其丈夫离婚事宜中涉及解决文母居住地及向文夫支付的离婚补偿款。同时,陈然给付款项的目的是让文丽与其丈夫尽快离婚并与其结婚。陈然和文丽之间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本案的赠与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2015年1月16日,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文丽返还陈然19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

8、9月17日至实际返还日之间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文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6月4日,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链接 公序良俗原则优先于民事自治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的实质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它与意思自治原则是矛盾统一体。 公序良俗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并非只是现代民法的产物,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中就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然而,在崇尚绝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自由经济时代,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至高地位牢不可破,公权被排斥于私权之外。但是,随着国家干预的加强,公序良俗原则得到重新的价值评估。另外,民法中

9、的意思自治原则走过了从绝对自由到相对限制之路。法律既保障自由免受侵犯以实现自由,又保障自由不被滥用以实现正义。 在我国,民法作为私法,虽然主要致力于保障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受公权力的干预。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即我国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据此可得出结论,公序良俗原则因限制意思自治原则而产生,应优先于意思自治原则而适用。 本案中,陈然与文丽之间的赠与协议虽然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协议的前提违反了善良风俗并影响社会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谢绝一切形式的转载、摘编)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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