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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港口、码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审批.doc

1、港口、码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审批一、标题:港口、码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审批办税流程二、业务概述: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从事港口、码头项目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或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五、纳税人办理时限: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

3、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办理地点:八、应提供资料: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九、办事程序: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十、告知文书:暂时没有内容!十一、其他说明:暂时没有内容!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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