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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1、AbstractIn a market economy,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s the Government to implement democratic management is one important way. As a new administration tool,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means of 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appear to be more moderate, but also more flexible. It is

2、not only conducive to the effective completion of administrative tasks to achieve administrative goals, to fully mobilize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activities,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enthusiasm, but also satisfy the rule of law and democracy, the deep-seated need, but also conforms to the dev

3、elopment trend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which has broad prospects for development. Under the current circumstances, with the increasing popularity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disputes has been increasing, but also to the traditional welfare system, presented new challenges. T

4、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corresponding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relief system is very important.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laborate relief in Chinas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status and problems of analysis to establish a sound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he need for relief system, in this based on th

5、e Perf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make their own relief system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contract;relief system;Perfection试论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行政合同的产生是客观实践的需要,它不仅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而且能充分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使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由于行政合同以合同的方式强化和落实责任,调动和发挥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公共财产的使用效率,推进

6、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受到行政管理各方的普遍欢迎,从而成为我国行政管理普遍的现象。随着行政合同普遍的运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合同纠纷也同时大量地出现,客观上就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但当下学界对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探讨仅仅停留在局部的、感性化的层面上,没有形成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的完整理论体系。因此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尽快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进而推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全面发展。一、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是行政合同制度构建的内在要求,能否有效地实现救济意味着行政合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得

7、到真正的保障。行政合同违约的主体是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合同具有契约性,其成立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之上的,在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和责任自负的原则,谁违反约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归根结底是一种行政行为,赋予行政主体种种特权,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或者公共利益。以上特点决定了行政合同既要体现契约自由当事人可以约定权利义务,也要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在我国由于行政合同法律地位的不明确,限制了行政合同救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造成了行政合同的救济规则十分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没有可依据的法律

8、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因此,在完善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研究中,需要先分析我国目前行政法上的各种救济手段的现状与特点,然后通过完善相应的救济规则,建立起适合行政合同救济需要的行政救济制度与司法救济制度。完善的救济制度能够很好保障行政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合同以公益优先、兼顾私益为其主要价值目标,而行政诉讼以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侧重于个体权益之维护。将行政合同适用行政诉讼救济方式既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特权,轻视合同约束力,也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公私利益之动态平衡。所以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可以很好地制约着行政

9、机关滥用权力,达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政权的法律效果。(三)有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进程行政合同的出现,丰富了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手段,也顺应了客观市场经济的需要,既然行政合同的的出现是必然,那么行政合同纠纷的出现也成为必然。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能有迅速地解决实践中的行政合同纠纷,从而使行政行为顺利进行。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救济制度能够填补行政合同制度的空缺,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从而使我国的法律体制更加健全,进一步推进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二、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人民法院虽然设有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但是对于大部分行政合同纠纷案件则是

10、由民事审判庭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合同毕竟与民事合同有很大的区别。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国家和公共的利益,行政性是它的本质属性。因此,我国对行政合同纠纷的民事化处理方式既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也不利于保护私人利益。如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想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却因法律的规定而要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滥用特权却因无法律规定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私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制度现状是非常混乱的,存在许许多多的不足之处。(二)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审视当前我国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其救济手

11、段主要有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制度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传统的仲裁不适应解决现代行政合同纠纷的需求。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建立仲裁制度的初衷。我国于1993年制定发布了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立了合同仲裁委员会。由于当时在理论上尚没有对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分,因此大量的行政合同也被视为经济合同一并纳入了仲裁的范围。但是,随着行政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形势的变化,利用仲裁作为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已经不适宜了。第一,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有着本质区别,利用为解决经济合同纠纷而设计的仲裁规则去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本身极不合适。

12、第二,随着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原来设置在工商、科委等行政机关内的仲裁委员会纷纷被撤销,依据仲裁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性质转变为民间组织。而行政合同涉及的是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争执,这种权利义务的属性从根本上排斥了民间仲裁的可能。第三,继续利用仲裁方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已失去了法律依据。根据仲裁法第3条第2项规定,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既然利用仲裁方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已不可能。(2)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缺少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现行行政复议是基于对权力支配关系的行政行为的控制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单向性救济结构,整个制度的基本设计思想是从保障相对人权益角度出发的。反映在启动复议机制上就

13、是只允许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裁决的基础上就是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裁决的结果上就是针对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而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行使合同优益权是有限制的,不是在任何时间和场所都能行使的。所以在纠纷中要求解决争执的一方不一定就是相对方,也可能是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却有没有提出复议申请权,从而导致忽视了行政机关的权益。司法救济制度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问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行政合同受案范围未予明确。由于行政合同具有双重性质,在行政合同发生争议时,如何实施救济是目前法律实践的一个难题。“行政合同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于安、江

14、必新、郑淑娜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4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上,也出现对行政合同是否属于司法审查范围的反复。在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一条排除了行政合同的行政诉讼救济,199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合同的受理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对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救济,在我国目前主要按民事合同纠纷由民事审判庭依民事合同规则处理。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270然而,行政合同的民事诉讼救济方式不能体现行政合同的内在价值和特点,在实践中

15、引发了行政合同领域的混乱,使许多行政合同纠纷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往往无法兼顾。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模式以平等为原则,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利益,体现自由与公平,无法适用于行政合同纠纷的诉讼需要。行政合同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会限制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全面审查,给行政相对方带来不利后果。(2)行政机关缺乏起诉权和行政合同相对人缺乏举证责任。在我国传统的司法救济制度中,司法救济的提起只能是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主体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它在司法救济中的身份是恒定的,即总是以被告的身份出现。这是因为在司法救济制度建立之初,只针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救济进行设计,而对行

16、政行为的特性认识不充分,从而形成这种单向性救济模式,并且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也存在不合理,大部分举证责任落在了行政机关身上。(3)缺少对调解原则的运用。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调解结案,只能依法裁判,这主要是针对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行政主体不能处分行政法实体权力和放弃自己的职责。但却忽视了调解原则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中的中大作用,而始终无法突破原有的传统理论。(4)审判依据和判决形式过分单调。目前在我国行政合同案件纠纷中,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规章则是“参照”适用。但在实践中,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却运用了大量的其他法律,但审判依据却非常

17、的有限。与此同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行使也比较少,缺乏灵活运用判决形式。三、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行政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行政行为的救济应首先考虑行政内部救济方式,在行政救济无法达到效果的情况下,才考虑司法救济。行政合同既然从本质上讲属于一种为推行行政政策、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手段,因此对行政合同的救济,我们也应该首先考虑行政救济方式。在美国,行政首长对政府合同纠纷拥有裁决权,这种裁决一度曾被认为是最终的、终结性的裁决。即使在国会通过法律否定了行政终审论的观点,确定法院开始对政府合同案件司法审查之后,行政首长对政府合同的裁决也未被否定而仍然实行。在英国,因政府合同引起的纠纷几乎很少诉诸法院,

18、通常都是由政府和当事人通过非正式谈判或者仲裁解决。在法、日、德等国,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责任,在提起诉讼前,均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下面,我们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个方面来对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进行研究和设计。(一)完善行政合同的行政救济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可以依照国家设立的法律制度寻求救济。一般来说,这种法律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救济,另一种是司法救济,即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 郝明金行为的可诉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牡,200567行政救济实质上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诉请法院司法救济前,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

19、制度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1.确立行政仲裁制度笔者所讲的行政仲裁是指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民事或行政纠纷进行评判,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的行为。仲裁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开始出现了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的分野。我国现阶段的行政仲裁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内普遍保留了人事仲裁机构,专门受理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这种模式对于解决行政合同,特别是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下级行政机构及公务员之间缔结的行政合同的纠纷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借鉴作用。二是仲裁法将涉及农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排除在了民间仲裁的范围之外。吴登龙行政合同诉讼探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3(03) :16实

20、际上也就是授权给了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仲裁委员会,受理因缔结或履行农业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的争议的权力。目前,农业部、林业部都正在制定具体的仲裁规则。笔者认为,尽管目前我国行政仲裁的适用范围还比较狭窄,但是,其意义和作用不容低估。一方面,运用行政仲裁的方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符合行政合同的特点,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是为了公共目的,是执行国家公务。为了保证公共目的的实现,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纠纷产生后应当将第一次判断权赋予行政机关内部一个相对超脱的专职机构。另一方面,一些特定的行政合同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如执法责

21、任书、行政委托书、聘用合同等,而且可能涉及国家机密,不适宜诉诸人民法院。因此,需要确立行政仲裁制度来更好地解决大量的行政合同纠纷。2.赋予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313。毫无疑问,行政复议是通过非诉形式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主要渠道,这一点得到了我国学者的普遍认同。在行政实践中也存在运用行政复议解决农村经济承包合同案件的实例。但是,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否能够适应解决

22、大量行政合同纠纷的需要,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很大分歧。肯定论学者所持的主要理由是两点:一是行政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决定,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应该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对待。二是现行法律事实上已经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了行政复议程序。如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5款关于“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规定和第6款关于“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为把行政合同纠纷纳入复议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否定论学者所持的观点也有两点:一是行政合同本质上仍属于双方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合同行为是一个整体,不能把行政主体行使合同优益权的行为与行政机关的给付行为、相对人的履约行为等拆分开来。对这个

23、问题,笔者也是持否定论的,即认为利用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无法满足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需要,必须对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修改。理由是:行政合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单方性,也不能被拆分,因而不符合行政复议管辖的范围。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在双方处于一种命令与服从关系的基础上,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发生不以双方的合意为前提,具有“单方性”;而行政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对于法律效力的产生都具有“同值性”。这就说明,两者法律效力发生的基础是不一样的。尽管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单方行使合同优益权在外观上近似具体行政行为,但这些优益权不是直接来源于法律授权,也不是因双方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而

24、延伸出的必然结果,而是来自对方当事人的允诺,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协商的产物。退一步讲,如果我们把行政主体行使合同优益权的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从行政合同行为中拆解出来,那么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其他缔约和履约行为是不是就意味着属于私法行为呢?如果行政合同纠纷不仅涉及行使合同优益权问题,而且涉及其他违约行为,是不是复议机关就不能对其他违约行为进行裁决呢?这显然是错误的。即使撇开理论上的困惑不说,单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5、6款规定的适用范围来说,也无法囊括所有的行政合同纠纷。因为行政合同的内容决非仅限于经济内容,还可能包括纯粹的行政事务,如行政委托协定、执法责任书、人事聘用合同等。这些合同的纠纷,按照行政复

25、议法的上述规定就被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了。再退一步讲,即使我们在行政复议制度审查对象中加入行政合同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并列,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不能完全适合于解决行政合同纠纷,需要进行修改。因为现行行政复议是基于对权力支配关系的行政行为的控制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单向性救济结构,整个制度的基本设计思想是从保障相对人权益角度出发的。反映在启动复议机制上就是只允许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裁决的基础上就是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裁决的结果上就是针对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而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行使合同优益权是有限制的,不是在任何时间和场所都能行使的。而在纠纷中要求解决争执的一方不一定就是

26、相对方,也可能是行政机关。这就要求法律提供一个可供双方都能主动申请解决问题的场所与制度,而且解决问题的基础应建立在对双方行为的审查上,处理结论也应是针对双方中违约一方做出。因此,笔者建议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时,赋予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二)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从促进公平的角度看,诉讼方式最有力度,其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案件的审理中,而且对其他方式具有督促和保障功能,因此各国都将司法最终处理作为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一个原则。赵大光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合同纠纷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可也没有将行政主体鉴定、变更、撤销行政合同

27、的行为完全排除在具体行政行为范畴之外。司法实践中,行政合同纠纷一般被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行政合同看作一般的民事合同,而忽视合同的行政性特点。这种做法的弊端是很明显的,因为在有法律规定行政特权时,其往往放弃对特权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对相对人权利保障不利;在法律没有规定行政特权时,则完全按照一般合同标准来审理,将行政机关行使特权的行为认定为违约行为,不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为了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

28、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到行政诉讼的领域中来。行政合同纠纷实际上是一种行政争议,是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特权行为不服而发生的争议,运用民事诉讼规则无法解决行政合同纠纷,而且背离我国的诉讼体制,因此应适用行政诉讼规则来解决此类纠纷。吴鹏行政救济法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9从实践角度看,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已经成为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笔者认为,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合同案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理由如下:第一,从本质上看,行政合同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行政合同责任更是种行政责任。

29、行政合同虽然不同于传统的单方行政行为,究其实质仍然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活动方式。我国的的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但与民事诉讼有本质的区别,民事诉讼只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无法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只能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第二,从权益保护角度来看,由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单方变更权、解除权、制裁权等优益权,相对方在合同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将司法审查的重心偏向对行政主体一方行为的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立法宗旨中最

30、主要的方面,因此将行政合同案件纳入行政诉讼范畴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行政合同关系到公共利益,与行政管理权直接关联,适用的多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需要法官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这些都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法解决的。第三,从司法实践和司法资源来看,民庭法官由于缺乏对行政行为审查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在审查意识上难以摆脱原有民事审判的模式,对行政主体一方行为是否合法难以把握,审查时容易忽视行政合同的特殊性,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而我国法院系统存在独立的行政审判庭,行政庭法官不管在理论方面还是司法实践方面都具有相对的优势,由他们来解决行政合同纠

31、纷更加合理可行。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来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诉讼制度:第一,明确行政合同诉讼范围。构建行政合同诉讼程序,首要的问题是明确行政合同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三项规定侵犯经营自主权,第七项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以及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均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侵权行为司法审查提供了依据,但这并不能涵盖行政合同纠纷中其他违约和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行政合同诉讼范围应包含三大部分,一部分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产生的纠纷,通常由行政相对方提起诉讼。另一部分则是行政相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一般可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优益权解决,在法律对行政优益权强制

32、实施做出限制的时候,则通常由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则是合同双方对合同内的经济问题产生异议形成的纠纷,此类纠纷则类似于民事纠纷,可由合同任意一方提起诉讼。第二,赋予行政机关起诉权与要求行政合同相对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在传统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由于其在行政关系中的优势地位,没有被赋予起诉权,在行政诉讼中恒为被告,而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需负责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合同案件中,行政法学界也通常认为行政机关由于享有行政优益权,一旦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事项,可直接制裁,或为公共利益变更、终止合同,故行政机关不需作原告。并且仍然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采取

33、这种理论的话,则前述行政受案范围的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则无法实现,相当于一部分行政合同纠纷则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且从西方各发达国家的行政合同制度看来,行政机关往往没有完全的行政优益权,某些情况下优益权的行使应受到法院的制约。因此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合同诉讼制度均承认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我国也应该在行政合同诉讼中赋予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起诉权,即当行政机关为维护公益而需要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但却无法行使行政优益权时可向法院提起行政合同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赋予行政主体起诉权,行政主体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地法院在审查对象上也要突破以往只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单向性审查的惯

34、例,而对行政合同作双向性的审查。即不仅要审查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要对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即不仅要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要审查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仅要审查行政主体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也要审查相对人的违约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必须修正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改变行政诉讼的单向性诉讼构造为双向性诉讼构造,建立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应允许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和提出反诉的权利允许被告反诉,合并审理,以利于纠纷的全面审查和提高诉讼效率。在行政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应该充分考虑到行政合同“合意性”特点,可做如下安排:如因行政主体单方变更、解除合同、实施制裁而引发的纠纷中,由

35、行政主体负主要举证责任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对人负次要的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涉及民事权益的情况下,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三,适当引入调解原则。当调解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发挥巨大作用而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时,调解制度在行政合同救济活动中却备受冷落。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合意或相互讨价还价的结果,在行政合同纠纷中适用调解,经由当事人同意或合意解决纠纷有助于增强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契约争议的能力。 陈解君、顾冶青行政契约的诉讼制度构架探索J江苏社会科学,2003(06) :26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调解结案,只能依法裁判,这主要是针

36、对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行政主体不能处分行政法实体权力和放弃自己的职责。但随着现代国家职能的扩张,行政的多数职能趋向于服务性。大多数学者主张,无论从实践角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来看,还是从诉讼内部发展规律来看,行政诉讼都应确立调解原则,建立调解制度。实际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主体仍有较大的自由判断余地和裁量空间。在司法实务中,许多行政案件撤诉是因为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庭外和解而形成。与其让他们庭外和解,还不如在行政诉讼确立调解制度,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行政合同案件。笔者建议适当地引入调解制度。从行政合同的内容来看。实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有关法律

37、上的强行性规定的内容,如关于行政管理的目的、方式、手段、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相对人的义务等,对这部分内容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来换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妥协,这一部分不适用调解。其二是有关非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内容,即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协商而自由设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如关于报酬、违约金赔偿等这部分内容,则可赋予行政机关和合同相对方一定的自由处分权。允许他们和解,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但调解的进行及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遵循“自愿、合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第四,实行审判依据及判决形式的多元化。在一般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司法

38、审查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规章则是“参照”适用。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不但依据了大量的政府规章和地方规章,有时还依据非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中大量引用了民法中的理论,如要约与承诺、合同自由、行为能力、代理、不可抗力等。鉴于行政合同援引的实体性规范的多样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合同案件中也应当采取灵活的态度。笔者建议不能固守以行政法规范为唯一判案标尺的观念,而必须在依据行政法规范的同时,灵活地适用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尤其是民商法规范及相关的惯例。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健全行政合同案件的判决形式,人民法院除了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确认判决、履行判决、撤销判决、变

39、更判决、维持判决之外,还可以根据情况对具有私法性质问题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变更判决,给付判决等。综上所述,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行政行为的行政效果。完善行政合同法律救济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难关,我们必须努力攻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可以从多角度分析、多方面着手,力求灵活运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笔者在此提出的浅薄建议,希望有更多的学者能够更深入研究行政合同救济问题,健全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使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最终促进现代社会的和谐发展。 1. 基于C8051F单片机直流电动机反馈

40、控制系统的设计与研究2.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Web服务器的研究 3. MOTOROLA单片机MC68HC(8)05PV8/A内嵌EEPROM的工艺和制程方法及对良率的影响研究 4. 基于模糊控制的电阻钎焊单片机温度控制系统的研制 5. 基于MCS-51系列单片机的通用控制模块的研究 6. 基于单片机实现的供暖系统最佳启停自校正(STR)调节器7. 单片机控制的二级倒立摆系统的研究8. 基于增强型51系列单片机的TCP/IP协议栈的实现 9. 基于单片机的蓄电池自动监测系统 10. 基于32位嵌入式单片机系统的图像采集与处理技术的研究11. 基于单片机的作物营养诊断专家系统的研究 12. 基于单

41、片机的交流伺服电机运动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 13. 基于单片机的泵管内壁硬度测试仪的研制 14. 基于单片机的自动找平控制系统研究 15. 基于C8051F040单片机的嵌入式系统开发 16. 基于单片机的液压动力系统状态监测仪开发 17. 模糊Smith智能控制方法的研究及其单片机实现 18. 一种基于单片机的轴快流CO,2激光器的手持控制面板的研制 19. 基于双单片机冲床数控系统的研究 20. 基于CYGNAL单片机的在线间歇式浊度仪的研制 21. 基于单片机的喷油泵试验台控制器的研制 22. 基于单片机的软起动器的研究和设计 23.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高速快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床短循环走丝方

42、式研究 24. 基于单片机的机电产品控制系统开发 25. 基于PIC单片机的智能手机充电器 26. 基于单片机的实时内核设计及其应用研究 27. 基于单片机的远程抄表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28. 基于单片机的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仪的研制 29. 基于微型光谱仪的单片机系统 30. 单片机系统软件构件开发的技术研究 31. 基于单片机的液体点滴速度自动检测仪的研制32. 基于单片机系统的多功能温度测量仪的研制 33. 基于PIC单片机的电能采集终端的设计和应用 34.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光栅解调仪的研制 35. 气压式线性摩擦焊机单片机控制系统的研制 36. 基于单片机的数字磁通门传感器 37. 基于

43、单片机的旋转变压器-数字转换器的研究 38.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Bragg光栅解调系统的研究 39. 单片机控制的便携式多功能乳腺治疗仪的研制 40. 基于C8051F020单片机的多生理信号检测仪 41. 基于单片机的电机运动控制系统设计 42. Pico专用单片机核的可测性设计研究 43. 基于MCS-51单片机的热量计 44. 基于双单片机的智能遥测微型气象站 45. MCS-51单片机构建机器人的实践研究 46. 基于单片机的轮轨力检测 47. 基于单片机的GPS定位仪的研究与实现 48. 基于单片机的电液伺服控制系统 49. 用于单片机系统的MMC卡文件系统研制 50. 基于单片机的时

44、控和计数系统性能优化的研究 51. 基于单片机和CPLD的粗光栅位移测量系统研究 52. 单片机控制的后备式方波UPS 53. 提升高职学生单片机应用能力的探究 54.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研究 55.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水下焊接电源的研究 56. 基于单片机的多通道数据采集系统 57. 基于uPSD3234单片机的氚表面污染测量仪的研制 58. 基于单片机的红外测油仪的研究 59. 96系列单片机仿真器研究与设计 60. 基于单片机的单晶金刚石刀具刃磨设备的数控改造 61. 基于单片机的温度智能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62. 基于MSP430单片机的电梯门机控制器的研制 63. 基于

45、单片机的气体测漏仪的研究 64. 基于三菱M16C/6N系列单片机的CAN/USB协议转换器 65. 基于单片机和DSP的变压器油色谱在线监测技术研究 66. 基于单片机的膛壁温度报警系统设计 67. 基于AVR单片机的低压无功补偿控制器的设计 68. 基于单片机船舶电力推进电机监测系统 69. 基于单片机网络的振动信号的采集系统 70. 基于单片机的大容量数据存储技术的应用研究 71. 基于单片机的叠图机研究与教学方法实践 72. 基于单片机嵌入式Web服务器技术的研究及实现 73. 基于AT89S52单片机的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74. 基于单片机的多道脉冲幅度分析仪研究 75. 机器人旋转电

46、弧传感角焊缝跟踪单片机控制系统 76. 基于单片机的控制系统在PLC虚拟教学实验中的应用研究77. 基于单片机系统的网络通信研究与应用 78. 基于PIC16F877单片机的莫尔斯码自动译码系统设计与研究79. 基于单片机的模糊控制器在工业电阻炉上的应用研究 80. 基于双单片机冲床数控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81. 基于Cygnal单片机的C/OS-的研究82. 基于单片机的一体化智能差示扫描量热仪系统研究 83. 基于TCP/IP协议的单片机与Internet互联的研究与实现 84. 变频调速液压电梯单片机控制器的研究 85. 基于单片机-免疫计数器自动换样功能的研究与实现 86. 基于单片机的

47、倒立摆控制系统设计与实现 87. 单片机嵌入式以太网防盗报警系统 88. 基于51单片机的嵌入式Internet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89. 单片机监测系统在挤压机上的应用 90. MSP430单片机在智能水表系统上的研究与应用 91.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系统中TCP/IP协议栈的实现与应用92. 单片机在高楼恒压供水系统中的应用 93. 基于ATmega16单片机的流量控制器的开发 94. 基于MSP430单片机的远程抄表系统及智能网络水表的设计95. 基于MSP430单片机具有数据存储与回放功能的嵌入式电子血压计的设计 96. 基于单片机的氨分解率检测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97. 锅炉的单片机控制

48、系统 98.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电磁振动式播种控制系统的设计 99. 基于单片机技术的WDR-01型聚氨酯导热系数测试仪的研制 100. 一种RISC结构8位单片机的设计与实现 101. 基于单片机的公寓用电智能管理系统设计 102. 基于单片机的温度测控系统在温室大棚中的设计与实现103. 基于MSP430单片机的数字化超声电源的研制 104. 基于ADC841单片机的防爆软起动综合控制器的研究105.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井下低爆综合保护系统的设计 106. 基于单片机的空调器故障诊断系统的设计研究 107. 单片机实现的寻呼机编码器 108. 单片机实现的鲁棒MRACS及其在液压系统中的应用研究 109. 自适应控制的单片机实现方法及基上隅角瓦斯积聚处理中的应用研究110. 基于单片机的锅炉智能控制器的设计与研究 111. 超精密机床床身隔振的单片机主动控制 112. PIC单片机在空调中的应用 113. 单片机控制力矩加载控制系统的研究 项目论证,项目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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