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问:我企业2011年因债务单位抵债获得其购买的债券60万元,其中包括2009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50万元、铁路建设债券10万元,请问这些债券的利息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答:首先贵公司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的利息所得应当按照其发行时间确定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于这部分地方债券发行于2009年,符合财税[2011]76号文的规定故债券本身取得的利息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时间范畴;但铁路建设债券发行于2009年,不符合财税[2011]99号的规定,因此不得享受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其次,由于贵公司是通过抵债方式获得的地方债券,并非从
2、发行方直接取得。相关政策上有一定空白,建议企业向税务局申请参照总局公告[2011]36号执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36号)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
3、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
一、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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