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板材类外墙外保温系统推广认定条件
一、企业规模
1、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
2、具有自动化干粉砂浆生产工艺系统,具备电脑配料系统,自动化的搅拌和成品自动包装设备。具备原材料在线自动计量、出料自动计量装置,计量精度达到0.5 %。主要粉尘污染点应配有自动除尘装置;
3、系列配套材料界面砂浆(剂)、粘结砂浆(胶粘剂)、抗裂(抹面)砂浆必须由企业自行生产;混合机大于1.5m3,单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应大于2万吨;
4、生产厂房面积大于1500m2,现场标识规范、清晰。
5、生产、生活等设施通过“环评”,并持有环评认证证书。
二、技术条件
1、
2、申报单位应有成熟的技术来源。拥有建材类及相关专业、具有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熟悉本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应配备2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试验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3、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需经建筑节能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试验人员申报认定备案时需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社保证明等;
5、板材类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各类相应保温系统的技术规定。
(1)难燃型模塑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执行《难燃型模塑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
3、T 009-2014;
(2)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执行合肥市《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002-2011;
(3)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执行合肥市《匀质改性防火保温板建筑外保温系统》DBHJ/T015—2014。
(4)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执行合肥《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016—2015。
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执行市城乡建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在技术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质量管理
1、企业应建立试验室,配备满足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应包括:水泥砂浆搅拌机、水泥凝结时间
4、测定仪、万能试验机(50kN)、恒温干燥箱、水泥标准养护箱、电子天平、憎水仪、标准法维卡仪、雷氏测定仪、水泥振动台等主要检测仪器和设备(申请认定备案时应提供计量仪器和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及购置证明;
2、企业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或通过ISO9001认证,有配套的组织机构。有原材料进场检验、产品出厂检验的检验记录台账,试验记录应表格化、规范化;
3、生产厂家每半年应委托省级法定检测机构对系统产品的干密度、导热系数、抗压强度、抗拉强度、吸水率、憎水率等性能指标,以及外协产品的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报备市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四、影像资料
影像包括:企业厂容厂貌、生产车间、生产
5、工艺及设备、试验室及检测设备,影像记录应全面、真实。
五、业绩证明
提供不少于两个典型工程的系统应用情况说明,需有工程所属建设单位确认并附相应意见(须注明工程名称、地理位置、应用时间和面积、建筑物的类型和层数、外饰面类型及用户评价意见和联系方式)。
六、其它
1、同时生产各类保温板材系统的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之外,还应满足各类保温板材生产企业申报推广认定条件;
2、外购系统配套各类保温板材,所选择配套保温板材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保温板材生产企业申报推广认定条件”,并已获得合肥市建设科技“四新”产品推广认定备案。
3、可再分散乳胶粉、耐碱玻璃纤维网布、热镀锌电焊网等主要外协产品,应有有效的抽样型式检验报告,严格按照《合肥市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
4、企业申请认定备案时应按照《合肥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备案认定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