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研究 姓 名: 王瑶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1班 学 号: 2265104 指导教师: 罗良 职称: 讲师 2009年5月15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1 (一)概念 1 (二)法律性质21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内容22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人格权的性质23夫妻忠实义务实质上是人格化的身份权 2(三)内容3(四)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价值31明确了夫妻忠实义务,确立了婚姻法中的正义取向32惩罚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婚姻家庭关系自然延续的行为人3
2、3补偿基于夫妻忠实义务而受到损害的夫妻一方3二、夫妻忠实义务法律的现状与规制3(一)理论及事实依据依据31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具有法学理论基础32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43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具有现实操作性4(二)法律依据4三、夫妻忠实义务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5(一)我国目前夫妻忠实义务法律保护现行规定及其不足5(二)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5(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5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52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构成6(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人6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向实施侵害的配偶一方提起停止侵害之诉62受害方有权向第三者提起停
3、止妨碍之诉和侵杈损害赔偿之诉7(五)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71请求离婚72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7结语 7致谢 8参考文献 8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研究法学专业学生 王瑶指导教师 罗良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思想文化领域日趋多元化,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内也经历着深刻的变革。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中民主、平等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一些腐朽、丑恶的消极现象也日趋泛化,婚姻价值观错综复杂。我国新婚姻法中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忠实义务是一个有着深刻历史根源而又至今无法准确定位的一个法律问题。本文拟探讨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法律
4、保护的可行性,并对相关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关键词:婚姻关系; 夫妻忠实义务; 婚外情; 配偶权 Study On The Connubial Loyalt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WANG Yao Tutor LUO LiangAbstract: With years practice of Reform an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greate change, together with problems, has been witnessed in marriage in China. O
5、n the one hand, the concept of democracy and equality is increasingly popular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on the other hand, some decadent, ugly negative phenomena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widespread, marriage values are complex.Chinas new marriage law added a provision that the husband a
6、nd wife should be faithful to each other and respect each other. Faithful duty of husband and wife has the deep history source, but up to now it cant be accurately fixed a law position.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explore the nature of the duty of loyal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the feasibility of leg
7、al protection, And make the improvement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pecific and related system, and make the improvement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pecific and related system Key words: Marriage relation; Marital loyalty; Non-marital love; Spouse power一、夫妻忠实义务的概述(一)概
8、念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增加的一个全新内容。那么,什么是“夫妻忠实义务”?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一法律规定呢?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这是现行婚姻法针对当前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做出的法律上的评判,也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外国法中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1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作广义与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他方的利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
9、义务。笔者认为,夫妻相互忠实是指夫妻之间应忠于感情,应该诚实、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2任何一方也不得为婚姻外之性交,须保持性的专一性。一夫一妻制的要义就是将人类的性行为规范在一对配偶之间,除此而外的性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对他方的严重伤害。在许多国家,夫妻一方的婚外性行为即可成为充分离婚的必要条件,导致婚姻的破裂与家庭的解体。不仅是我国大陆有这样的规定,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在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12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互相帮助与救助”。瑞士民法典159条明确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及扶助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也有类似
10、的规定:“婚姻双方相互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又如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532条也规定了“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二)法律性质1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特征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3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这种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之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之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
11、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4因此,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名为“义务”,实质上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或以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权利。2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缺少了人格权,人就无法生存。一个人可以终生不结婚,可以因此而无配偶权,但是他仍享有人格权。5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就是对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一般人格利益所作的抽象概括,其内在结构可归纳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四个方面。6夫妻忠实义务具有这种一般人格权性质,在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婚外性行为,侵害夫妻对方人格尊严时表现最为突出。其中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和基
12、本需求,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对其都有一种稳定的、牢固不变的、内在的需要或欲望,一种对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的尊重的需要或欲望。7由此,人格尊严从道德伦理方面对人的品质、良知等人格因素加以规制,从而把人真正当成“人”,承认人作为一个“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保证每个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最起码的尊重。人格尊严这种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必然要求确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保护。3夫妻忠实义务实质上是人格化的身份权笔者认为,首先,身份权是夫妻忠实义务的根本属性。没有婚姻关系不可能产生夫妻忠实义务,婚姻关系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前提性条件,夫妻忠实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的必然结果,而婚姻关
13、系则是以身份为其基本特征的。其次,人格权是夫妻忠实义务的依附性属性,只有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存在,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婚外性行为使夫妻对方或第三人间接或直接得知等条件均得到满足时,这种性质才能显现出来。基于夫妻忠实义务身份的根本属性和人格权的依附性属性,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实质上是人格化的身份权。这种定位一方面科学地厘定了夫妻忠实义务的根本法律性质,另一方面也为违反或侵犯夫妻忠实义务,从而又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提供了一种法律依据。8(三)内容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其内涵之核心是夫妻间忠诚,即任何一方也不得为婚姻外之性交,须保持性的专一性,具体表现为任何一方不得有重婚、与他人同居、通奸
14、以及卖淫嫖娼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往往可能导致离婚而破坏婚姻家庭,损害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9其中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还违反我国新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是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法律责任的内容。比如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四)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价值国家用法律的形式限制和干预个人的私生活,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对违反其义务,严重损害公民利益的行为加以制裁和处罚实质上是保障和促进了正义在婚姻法中的实现。具体表现在:1明确
15、了夫妻忠实义务,确立了婚姻法中的正义取向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承认夫妻忠实义务在法律上的地位,将其纳入配偶权并规定的婚姻法中,实际上是将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把这种正义具体化为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102惩罚违反法律规定妨碍婚姻家庭关系自然延续的行为人一般而言,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并不以夫妻一方或双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前提。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利,导致婚姻关系非自然结束的行为人(包括夫妻对方,也包括第三人)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可以上升到刑法的制裁。这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113
16、补偿基于夫妻忠实义务而受到损害的夫妻一方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要求。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上家庭城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由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必然牵涉的第三人,其实质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实施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使有责任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对于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和
17、精神创伤的,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以一定的金钱、物质来惩罚过错方,补偿抚慰无辜方。法律对责任承担的支持,尤其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为恢复理性的正义提供了救济的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种救济手段的确立真正在正义上支持和肯定了基于夫妻忠实务而产生的权利。二、夫妻忠实义务法律的现状与规制(一)理论及事实依据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均没有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因为忠实义务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法律无需干预。但是,现行婚姻法则对夫妻忠实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笔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1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具有法学理论基础夫妻忠实义务是禁止配偶双方为婚外性行为,如将其纳入
18、人道德范畴,则其实现的保障力仅为人们自身的修养和来自外部的舆论压力,这使其保障实施的力量相对较弱。在面对违反忠实义务带来的损害时,仅仅由道德来调整无法满足保护他人利益、家庭利益、社会利益的需求。12此时,将忠实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即成为必须,它不仅可以在婚姻家庭领域约束只追求个人私利的行为,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而且还可以更好地保护各种利益,实现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2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13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变动期,封建夫权思想、男女不平等观念以及外国性解放、性自由的思潮都有一定的影响,直接违反一夫一妻制,如重婚纳妾、“包二奶”等现象仍大量存在并呈逐年增多之势。据统计,在法院
19、判处的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造成婚姻解体的占2030。这些行为不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导致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违背了夫妻关系应有的忠实之意,在我国这个传统家庭观念较重的国家,其带来的危机往往是灾难性的。3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有人认为,将忠实义务规定在法律中会因性行为涉及个人私生活造成司法实践中操作难的问题。其实,这种担忧可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解决。现行婚姻法第46条就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因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换言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于婚姻一方合法权益受侵
20、犯的法律救济。第46条还规定,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这些规定不仅明确确认夫妻一方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而且确定行为人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法律依据我国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并明确规定配偶一方若发生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诉请离婚,并享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主要有两种情况14:一是无过错方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因配偶违背忠实义务而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1、,不得依据婚姻法第46条单独起诉,即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此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二是无过错方为被告提出损害赔偿。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当事人为被告的,如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第二、三款规定,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起诉。对于因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侵害另一方利
22、益,给另一方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无疑处于受害人的弱者地位,让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使抚慰金起到补偿受害人以及惩罚侵害人的作用,已被现行多数国家立法所确认。在我国婚姻法中第46条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救济,体现法律对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的承认,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以法律的力量对两者利益给予平衡。15它对于制裁、遏制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3、等违法行为,完善婚姻立法,促进依法治国以及弘扬社会公德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三、夫妻忠实义务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一)我国目前夫妻忠实义务法律保护的现行规定及其不足依据我国婚姻立法,受害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不忠配偶损害赔偿,如果他(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则不予受理。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配偶没有任何请求权,同时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第三者也无任何法律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婚姻法的规定仍不尽完善。在婚姻法中明确夫妻忠实义务,也就确立了夫妻的忠实请求权这一配偶身份权。这种份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如果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
24、关系,也就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6日本、法国等外国立法、判例都有关于与夫或妻一方通奸的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可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做出扩张解释,比如受害方享有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享有向第三者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等,通过这些来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制止侵害方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惩罚,以体现法律的公正。(二)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明确规定夫妻互相忠实在世界各国立法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13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相互帮助与救助。”瑞士民法典第159条明确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诚实与扶助的义务。”德国民法
25、典第1353条规定:“婚姻双方相互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婚姻双方互相向对方负责。”意大利民法典第143条也有类似规定:“根据婚姻的效力,夫妻之间互负忠实的义务,相互给予精神与物质扶助的义务,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合作和同居的义务。”又如,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533条规定:“夫妻双方互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及扶持之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违背这一义务被看作是对配偶权的侵犯。所以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以妻子或丈夫与第三人通奸为由,向过错方和该第三人要求赔偿。(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笔者认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具备民法侵权行为的基本
26、特征,同时又有其特殊性。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权行为一般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者违反婚姻法的规定,与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配偶权。(2)有损害事实第三者的违法行为使配偶另一方受到损害,威胁合法婚姻关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受害方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与配偶一方发生通奸、姘居等侵权行为所引起的。(4)行为主观上有过错第三者故意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发生婚外性关系。第三者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应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受害配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者停止妨碍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至于受害配偶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问题,可涉及财产
27、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配偶尤为重要。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因为存在第三者的情况下,受害配偶的身份权和感隋专一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排他专属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所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配偶所受到的感情伤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第三者的严厉惩戒。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特别的案件,丈夫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妻子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该案件的审理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视和对受害配偶的法律保护。2违反夫妻忠实义
28、务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构成(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法律重婚是指在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重婚是指在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未经结婚登记,便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重婚构成犯罪,该罪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配偶的人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即为犯罪主体。无配偶一方的重婚,在主观上有善意和恶意之分,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29、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因此,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配偶一方亦构成犯罪主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在实践中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或者是喜新厌旧,或者是贪图享乐,或者是好逸恶劳,或者是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作怪等等,动机并不影响重婚的成立。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
30、须实施了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姘居。也就是社会上所谓的“包二奶”。由于姘居是临时性的同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彼此以“姘头”相对,而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姘居是单纯非法同居。 在这种情形下,同居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且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通奸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暂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通奸双方不同居生活。通奸的男女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表现为明知对方有配偶或明
31、知双方均有配偶,仍然发生两性关系。在客观方面必须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事实,即既存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人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必须保持两性关系。侵害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对一夫妻制的严重践踏。通奸行为造成破坏婚姻家庭的后果,并引起离婚纠纷。这种行为与离婚纠纷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4)夫妻一方不尽扶助义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持协助,在经济上互相给予支持,以保障夫妻共同生活费用;在精神上应当互相安慰,以追求夫妻共同生活的愉悦。如果夫妻一方恶意虐待,遗弃另一方,则违背了受害者对婚姻共同生活目的的合理预期,同时构成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 (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人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违反夫妻忠
32、实义务的责任人。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向实施侵害的配偶一方提起停止侵害之诉如前所述,对配偶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婚姻法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救济制度。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方没有任何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是关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人身权包括配偶身份权,是配偶一方对婚姻的人格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可对本条作扩张解释,法律所列举的三项人身权之外的其他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应适用。因此,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受害方也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提起要求侵害方停止
33、侵害之诉,要求法院判令实施侵害的配偶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受害方有权向第三者提起停止妨碍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关于第三者责任问题,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有赞成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的,也有认为第三者责任不应由法律规范调整,应由道德规范调整。对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关系,其行为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忠实请求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五)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对于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受害方的救济措施。1请求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
34、由, 受害方可请求离婚。2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因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违反忠实义务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一、配偶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二、因不忠行为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请求, 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不允许请求。三、受害方受到损害。因配偶的不忠导致离婚, 受害方在精神上遭受的痛苦无疑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人身权受侵害所受痛苦更为严重。这种精神损害无需受害人负举证责任, 只要过错方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法律就推定精神损害的存在, 这样才符合立法惩罚婚姻过错方的目的。四、请求人无过错, 即如果请求人也有违反忠
35、实义务的行为, 则双方均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和抑制加害人的行为, 赔偿为手段。17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形式是支付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尽管存在“ 精神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人格不能商品化”的观点, 但精神损害赔偿所起到的补偿、慰藉受害人和惩罚加害人的作用, 已被现代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18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这对于保护公民配偶权, 惩罚违法行为具有深远的意义。结语 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而不仅是个人私事和家庭琐务。社会的安定,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需要一个幸福、健康的家庭港湾做基础的,而这最终取决于我们每一个
36、家庭单元是否建立了相互尊重、相互忠实的氛围,这需要我们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参与。要做到互相忠实,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通力合作,相互协商,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修改所引起的一系列争论告诉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倾听多方面的声音,才能形成一种在社会生活和学术研讨中应有的民主而宽松的氛围。专家学者对法律的作用和调整范围从学理角度考虑得多,社会民众对法律的希望和实际效应考虑得多。相关的争议充分体现了对当前中国某一社会领域的社会问题,有识之士有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的社会责任感和道义感。这些问题的争论说明法律是世俗的,不是理想主义的,法律就是在不同的人追求他们各自的个人
37、利益、职业利益、集团利益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它不是什么思想家或者学者的产物,而是整个社会的产物。19有关夫妻忠实义务问题的论争使法学界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从而使法学研究更加贴近现实生活,这也是笔者写作这篇文章的一个重要的动因。致谢历时几个月,论文终于成稿。写作过程中确实发现自己在很多方面都有欠缺,以后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专业知识,提高各种能力,正所谓“学无止境”。本文能够顺利完成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罗良老师!罗老师十分尽职尽责,细心,认真,不厌其烦的指导我论文写作的全过程。同时也感谢法律系的各位老师,在本科期间对我的教诲,使我打下了扎实的法学功底。同时也要衷心感谢法学系所有
38、同学,感谢大家四年来陪伴我学习,成长,以及对我一点一滴的支持与帮助。很珍惜也很怀念与大家一起度过了四年美好时光。祝愿我们南农法学系的所有师生都能够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锐意进取,有所成就!祝愿我们的法学系更加蓬勃向上!参考文献:1齐爱民,刘娟,陈峻杉,陈文成.新婚姻法原理释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苗文全.配偶权的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24史尚宽.亲属法论M.台湾: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1980.5 William L S. Nullity of Marriage in Canon Law and Eng
39、lish Law J.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998 (2).6姚辉.论一般人格权J.法学家,1995(5).7刘金凌.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D.北京:清华大学,20058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马强.配偶权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0蒋月.婚姻与家庭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0 11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12廖红.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之探讨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13王利民.夫妻忠实义务法定化的价值研究J.山东
40、审刊,2005(3)14王丽萍,李燕.新婚姻法释义与典型案例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7)15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争议问愿精神损害赔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蒋月.配偶身份权的内涵与类型界定J.法商研究,1999(4)17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18 Miller J L,Kundsen D.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M. New York: New Plenum Press, 1993.19朱苏力.法律是世俗的,不是理想主义的N.中国青年报,2000-10-111. 基于C8051F单片机直流电动机反馈控制
41、系统的设计与研究2.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Web服务器的研究 3. MOTOROLA单片机MC68HC(8)05PV8/A内嵌EEPROM的工艺和制程方法及对良率的影响研究 4. 基于模糊控制的电阻钎焊单片机温度控制系统的研制 5. 基于MCS-51系列单片机的通用控制模块的研究 6. 基于单片机实现的供暖系统最佳启停自校正(STR)调节器7. 单片机控制的二级倒立摆系统的研究8. 基于增强型51系列单片机的TCP/IP协议栈的实现 9. 基于单片机的蓄电池自动监测系统 10. 基于32位嵌入式单片机系统的图像采集与处理技术的研究11. 基于单片机的作物营养诊断专家系统的研究 12. 基于单片机
42、的交流伺服电机运动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 13. 基于单片机的泵管内壁硬度测试仪的研制 14. 基于单片机的自动找平控制系统研究 15. 基于C8051F040单片机的嵌入式系统开发 16. 基于单片机的液压动力系统状态监测仪开发 17. 模糊Smith智能控制方法的研究及其单片机实现 18. 一种基于单片机的轴快流CO,2激光器的手持控制面板的研制 19. 基于双单片机冲床数控系统的研究 20. 基于CYGNAL单片机的在线间歇式浊度仪的研制 21. 基于单片机的喷油泵试验台控制器的研制 22. 基于单片机的软起动器的研究和设计 23.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高速快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床短循环走丝方式研
43、究 24. 基于单片机的机电产品控制系统开发 25. 基于PIC单片机的智能手机充电器 26. 基于单片机的实时内核设计及其应用研究 27. 基于单片机的远程抄表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28. 基于单片机的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仪的研制 29. 基于微型光谱仪的单片机系统 30. 单片机系统软件构件开发的技术研究 31. 基于单片机的液体点滴速度自动检测仪的研制32. 基于单片机系统的多功能温度测量仪的研制 33. 基于PIC单片机的电能采集终端的设计和应用 34.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光栅解调仪的研制 35. 气压式线性摩擦焊机单片机控制系统的研制 36. 基于单片机的数字磁通门传感器 37. 基于单片机的旋转变压器-数字转换器的研究 38.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Bragg光栅解调系统的研究 39. 单片机控制的便携式多功能乳腺治疗仪的研制 40. 基于C8051F020单片机的多生理信号检测仪 41. 基于单片机的电机运动控制系统设计 42. Pico专用单片机核的可测性设计研究 43. 基于MCS-51单片机的热量计 44. 基于双单片机的智能遥测微型气象站 45. MCS-51单片机构建机器人的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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