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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doc

1、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 某服装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7月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该企业2002年度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02年10月份的一次火灾中,刚刚采购不久的一批原材料被全部烧毁。企业对此的帐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1200000 贷:原材料 1200000 借:营业外支出 12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1200000 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批原材料购进时的进项税额174?358.97元已全部申报抵扣。某市稽查局认定该企业在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时,该货物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转出的行为构成偷税。 案情分析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之规定,增值税一般

2、纳税人依法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的,该专用发票注明之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从而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但是,并非企业取得的所有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相反,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了进项税不予抵扣的多种情形,如果企业错误的在此种情形下将增值税进项税予以了抵扣,则依法应当作进项税额的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

3、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之规定,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该企业原依法可以申报抵扣,并已实际申报抵扣的所购原材料进项税额,应当在发生火灾烧毁后,即予以转出该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但该企业却没有依法及时转出,在发现当期申报增值税时也没有将该转出在纳税申报表上予以反映,并据以补缴税款,从而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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