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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76号: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财税〔2016〕7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7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制定了《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

2、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 2016年7月13日 附件: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对地方涉企收费清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确保国家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地生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进一步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3、 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检查的重点是: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文件见附件),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 (四)没

4、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五)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六)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 (七)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 (八)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 (九)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 (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 (十

5、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 (十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各省(区、市)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涉企收费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查清涉企收费种类、性质、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同时,通过书面调查、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缴费情况及负担水平。在调查摸底的

6、基础上,对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对本地区涉企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过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各省(区、市)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民政部门要对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于8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和国办督查室。 (二)实地检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4个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省份和时间另行通知。同时,审计署将对涉企收费情况进行

7、重点审计,持续跟踪,审计结果按月抄送财政部和国办督查室。 (三)整改治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各省(区、市)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和实地检查情况,公布取消、调整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同时,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对查实的乱收费问题,将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处理情况将纳入国务院大督查问责范围。整改治理阶段结束后,将及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国务院。 四、其他事项 (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实施,民政部按职责分工承担

8、有关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价格、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等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加强舆论引导。专项检查工作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加强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普遍性降费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办发〔2014〕30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9、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9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 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2014〕10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

10、2014〕122号) 9、《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92号) 10、《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2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136号) 12、《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1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1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42号)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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