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地税: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
事项名称: 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事项
办理机构: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
受理方式: 上门办理
办税程序: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1.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2.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3.全部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4.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二)时限
无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限于委托代办时出示)
2、二)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一式三份)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一式三份)
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银行对帐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审批范围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
3、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制作《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送达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发〔1986〕90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六条(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
咨询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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