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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实务案例):一般纳税人管理新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必看(实务案例):一般纳税人管理新口径(完整版)(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12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备注1】财税(2016)36号文

2、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备注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区别 (1)销售额标准不同: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又未提出申请登记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计税方法不同: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

3、用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税率与征收率不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适用不同税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或5%。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征收率征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或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增值税发票使用上的区别: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4、 小规模纳税人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备注3】《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

5、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备注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例1】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不是指会计年度,可跨年度累计,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比如2018年第二季度至2019年第一季度,即使2018年第三季度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这也属于“连续四个季度”,就是一个经营期。 【备注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所称

6、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例2】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选择差额纳税,不考虑其他情况,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8年第四季度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63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

7、资400万元,支付五险一金125万,共计525万元,该纳税人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8年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630-525)/(1+5%)),但是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为600万元(630/(1+5%))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备注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

8、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备注7】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备注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

9、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备注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

10、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备注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备注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

11、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备注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

12、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备注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所规定期限的最

13、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备注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

14、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备注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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