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文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法治道路也走过了十几个春秋。然而,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出现了一些新的阶层,新的问题。这就给我们的法治道路进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大的难度。弱势群体就是其中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面对弱势群体,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老百姓,都在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献计献策。健全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完善各种法律保护制度,加强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转变弱势群体自身的观念,既是人道主义和法律正义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性的研究,结合国外的研究情况,对我国的弱势群体保护情况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望得到完善我国对弱势群体权益的
2、法律保护的对策。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完善AbstractWith the lapse of time, our countrys government by law path has also passed through ten several springs and autumns. However, in social reforming today, presented some new social strata, new question. This gave our government by law path advancement to set a higher re
3、quest, greater difficulty. The minority groups are a very obvious question. Facing the minority groups, on to the national leader, gets down to the ordinary people, in suggests plans for minority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The perfect minority groups legal protection, consummates each kind of legal pr
4、otection system, strengthens the government to minority groups protection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minority groups own idea, since humanitarianism and legal just manifestation, is also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society, promotes our countr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rgent need. This article through
5、 to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eserva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combining foreign research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o protect the vulnerable groups the specific situation exists problems were analyzed, Expecting to get perfect our countrys weak group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6、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disadvantaged; Legal protection;perfect完善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初探朱镕基总理在 2002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对弱势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在政府的有关文件中首次引用了“弱势群体”这个名词,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因而作为政治国家必须予以积极的干预。将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保护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监察视线范围内,及时监察、及时惩处,可避免更多的突发事件、过激行为的发生,增强弱势群体的社会安全感,进
7、而实现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我国政府相继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两个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都在2001年 2 月由我国全国人大批准,作为公约的签署国,我国应依法履行义务,而劳动权益的保护正是这两个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既是我国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体现,而实现社会民主、社会公平、社会正义也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终极目标之一。一、完善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要性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一说
8、是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另一说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张水山、焦江华.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的一点探索D .2007年8月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
9、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在当今中国,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及保障制度的建立十分重要。其理由如下:(一)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有利于实现实现社会平等与公平从法的价值看,平等为法的价值之所在。平等的价值理念一经出现就播及四海,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一切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基础。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障也正体现了法的平等价值。弱势群体是社会的弱者,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其财产上和人身上的弱势地位,而法理上的平等理念要求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无论是在人身上还是在财产上均应获得平等的对待。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是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法的
10、这种普遍性内在地要求法对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对待。但社会上无论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都要求法的例外优待,这是对法的普遍性提出的挑战。强势群体寻求更多的法外特权以保证自己的强势地位,而弱势群体则希望法的倾斜保护以改变自己弱势地位。显然,法所面对的是如何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寻求平衡,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是以“不平等”求正义。正义所需求的平等绝非物理量上的绝对相等,而应当是实质的平等。立法上并不禁止对公民权利的差别性规定,其根本目的是实现法的实质平等与正义。平等与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理念和基本的行为准则。法治社会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平等与公平。(二)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有利于
11、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人权历史可以追溯到世界各地的古老文明,而近代欧美等国的人权事业更是蓬勃发展,现代的人权意识已经散步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人权的精神体现于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有机而完美的结合之中。当今世界,人权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人权事业蓬勃发展。但是,不论在哪个国家,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依然十分严峻,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整个社会人权状况的普遍改善与提高。而当前世界最严重的人权问题大量地、主要地存在于弱势群体当中。因此,对弱势群体权利予以特别的保护,帮助改善和提高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地位,将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人权状况的改善。若没有弱势群体人权状况的改善,则整个人类社会人权事业的进步
12、是不可以想象的徐显明.人权研究第1卷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版,序言。(三)保护弱势群体权利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发展法作为国家的一种重要的统治手段,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的首要作用是确立社会秩序,使社会有序、稳定。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稳定,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只有稳定才能避免冲突这一危害社会秩序的根源。构建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制度,必须坚持发展的理念。只有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广大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自身利益上的冲突,实现社会的稳定和不断进步。曹葆.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D.2009年12月
13、二、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条文的缺乏和滞后我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许多内容缺乏细节性的规定和程序性保障,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对弱势群体具有重要意义的生存权,迄今仍没有写进宪法;尽管立法规定了对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特殊保护,但实现对这些弱势群体保护所需要的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在立法中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侵犯弱势群体权利的行为,应当通过何种程序予以防止和惩处,也缺乏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很多法律法规内容在不同程度上都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于是总体上可以认为:有关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条文呈现出政治口号
14、化的倾向,而没有很好地确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中的很多条文都是对宪法、刑法、民法等有关规定的汇总和重复,因此,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作为保护弱势群体的专门法,应该针对其弱势群体特点,确保他们业已由宪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有效、充分的实现和保障,而不应该只是简单的重复。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由于立法技术、指导思想等方面的原因,很多法律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亟待修订。此外,还存在着一些立法盲区。如关于难民方面,相关的立法还是付诸厥如。(二)在立法上弱势群体的权利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弱势群体的权益与强势群体的权益相比,处于被
15、漠视的境地司空见惯,而理性的国家应该运用国家力量去尽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必要时,还应该在某些法律中,通过一定的利益倾斜来达到社会各阶层或群体利益的平衡,即实现矫正正义。从我国现行有关保护弱者的法律法规来看,不仅数量偏少、内容空洞,而且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操作性差,全面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有可能成为空中楼阁或水中之月。例如,农民工的存在为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我国城乡二元制与现行户籍制度的制约下,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和身份没有明确,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决策者、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等
16、容易对经济类的立法产生积极性,客观上是由于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各类经济活动需要经济立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规范的经济行为和保障的经济秩序等在总量上繁多复杂,因此经济立法成为国家立法工作的重点,而社会保障立法则处于相对滞后状态,而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上的存在问题尤其严重。(三)某些宗教、民族的固有传统与现代社会人权保护观念相冲突在这一点上,东方民族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像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主张“礼”治天下,“三纲五常”的人伦道德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儿童、妇女都没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自主权。在这样的理念之下,儿童、妇女的权利自然得不到很好的尊重与保护。既使是在现代社会,这种传统观念依然在
17、许多人的思维中存在。在广大乡村不准女孩上学,不准女性工作等情况依然随处可见。而体罚、打骂儿童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四)监督机制与司法救济的乏力我国往往重视立法而忽视执法,更轻视监督与落实。同时,执法部门与主管机关之间缺乏有机的衔接与整体的监控;民商执法的“法律白条”屡见不鲜,执法效率低下;诉讼中惟“经济利益”是论,“葫芦僧判糊涂案”的事例不断上演,司法腐败严重。弱势群体无力也不敢进行诉讼消费,诉权被践踏,权益得不到维护,加上监控和监督难以到位,执法与司法的“黑洞”越来越大。对此,立法的保障显得苍白无力。而且大量弱势群体由于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没有太多的了解和理解,当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而
18、采用私力救济无法解决时,当事人往往想到诉讼解决。但由于经济贫困及其他社会资源不足,往往对法院望而却步。我国的司法领域虽有法律援助和减免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但很不严谨,缺乏强制性规定,致使形同虚设。现实生活由于利益因素,司法者对涉及到弱势群体的案件往往互相推诿,出现司法冷漠现象。弱势群体在主观意识上的相对剥夺感比较强烈,其行为极易游离于社会规范范围之外,导致其社会风险承受力脆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系数当前,由于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完善,而新的多种改革措施又相继出台,使得弱势群体成为在改革中获益较少但承担的改革成本却很大的一个群体在紧张贫困生活的压力下,弱势群体表现出强烈的受挫感
19、和对现实的悲观失望甚至是疏离怀疑社会政策和法律在缺乏自我调解和减压能力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很轻易产生各种攻击性心理复性心理及其他反社会心理,并可能采取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成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大隐患。三、国外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状况早在1893年,美国已跃居世界头号经济大国,随着整个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美国对各种弱势人群的权利保护日益关注。 美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在于罗斯福总统签署社会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Act)。在罗斯福的大力推动下,社会保障法提案终于在国会通过。罗斯福在1935年8月14日签署社会保
20、障法时说:“过去百年文明社会的发展伴随着惊人的工业变革,使人们变得没有安全感:年轻人开始担忧他们将来的生活会是什么样,有工作的人担心自己是否会失业。现在这部法律虽不完善但却是一个初步的基石 。简单地说,它可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同时健全美国的经济结构。”罗斯福的理想是将美国人从恐惧及担忧中解脱出来:使退休的人老有所依,使失业的人不致一无所有,使贫困的人得到救济。 社会保障法通过以后,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逐步触及到每一个美国人的生活,该体系的内容与保障范围也逐步扩大。其除了失业保障外,社保系统主要包括五大部分:退休保障、残疾人保障、老人及残疾人医疗保障、贫困保障以及丧偶者保障。2008年有将近
21、5100万人受益于社保福利,金额高达6153亿美元王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一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935年通过社会保障法时,主要目的是保护失业者,此后随着社会变化与经济发展,在数十年的岁月中,国会多次补充立法,社保体系才发展到如今的规模,并且重点转移到保护老年、残疾人以及贫困阶层方面。社会保障体系保护的另一个重要群体是残疾人。1954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法令,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此,残疾人保障成为社会保障系统内仅次于老人退休保障的重要部分。根据社保署的最新资料,2009年约有890万人享受残疾人福利,领取的残疾金平均每月1064美元,每月总计91亿,每
22、年约一千亿。享受残疾人福利者的平均年龄是53岁,其中53%是男性。总而言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美国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经历了一个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其基本特点是:立法进程快,法律体系完备;照顾重点保护对象,体现社会公平;各级政府之间有效划分社会保障权限;管理多部门、多层次,但职责清晰、明确;遵循多贡献多受益的原则,突出公平和效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2年美国的人权纪录M.2003年第2期。(二)德国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状况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推出对弱势群体权利进行保护的国家。1881年,经“铁血宰相” 俾斯麦倡议,德国皇帝威廉一世颁布皇帝诏书,宣布工人在患病、发生事故、伤残
23、和老年人经济困难时应该受到保障,他们有权要求救济。 德国1889年颁布实行了伤残及养老保险法。1974年通过了保障重残人员权利的法律,保护所有养家糊口能力受到限制的人,而不考虑造成残疾的原因是什么。德国联邦政府采取许多措施向妇女提供就业机会,努力降低女性自身、父母、培训者、雇主对妇女工作效率的偏见,开放女性职业培训和职业工作机会。同时,为妇女提供孕期保护、妇女生育前后的健康保护,确保妇女不会因为怀孕而有经济损失。德国1957年的农民年老资助法(该法1965年修改)规定:每个农民从1980年1月1日起,如果已年满65岁,而且至少已交了180个月保险费,并已把其家产交给了子女,那么他每月可领取43
24、2.7马克(已婚)或288.7马克(未婚)。每个农民,如果失去了从业能力而且至少交了60个月的保险费并已移交了家产,那么他就可以提前得到同等数额的养老金。张静.国外对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之考察D .2011年4月依据德国劳动法院法的规定,对有关劳动的权利争议进行专属管辖。劳动法院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和平,追求社会正义;经由劳资双方的荣誉法官及职业法官所组成的审判庭,容易获得劳资双方的信任,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借此达到简化程序,缩短时间,降低裁判费用的目的,并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德国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各项救助制度不仅继承了自身独特的文化传统,同时借鉴了英国的成功历史经验,强调国家负有“扶助贫困”
25、的法定责任。德国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救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社会公众基本生存权利与平等的最终保障。 综上,德国对弱势群体的生、老、病、死、伤、残、孤、寡、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事宜,都有详尽的立法。其范围之广、项目之全、标准之高,堪称世界典范。(三)国外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状况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国外弱势群体保护法律制度的考察,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可以考虑将弱势群体的保护写进宪法。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将弱势群体的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无疑更能够从根本上加大对其权利保护的力度。世界各国在保障弱势群体人权的时候,很多就是通过宪法以及宪法性规范文件来保
26、障的。而且宪法确认了弱势群体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以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规范文件对其进行保护。通过一系列的宪法性法律,才能有效建立起了一套能够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制度。其次,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必须足够全面。从国外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立法来看,其保障的领域覆盖较为全面,涉及了弱势群体的生老病残、衣食住行、学习工作、职业工种等各个方面。如美国分别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失业者、低收入者等弱势人群分别制定了养老保险制度、残疾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以及低收入家庭补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并且这些制度本身的涵盖面较广,层次也较高。再次,制度运行模式可以依靠多方力量来共同构建,而不应该仅仅依靠国家单方面的力量。
27、例如美国政府在权利保障资金的筹措上体现出了多渠道化和市场化的特征,企业、个人、社区、社会福利组织以及慈善捐助都是其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这种模式强调由政府引导社会共同来关注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问题,通过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的努力来构建保障体系,这种体系尤其适用于国家财政较为紧张的国家。最后,应该加强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司法。现今很多国家在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时候都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通过赋予弱势群体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起诉权,使他们能够通过法庭审判来保障自身权利。例如在日本,政府通过宪法司法化来保障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同样在英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家也都采用司法化的模式对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法律保护,由此
28、建构起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最后底线。四、 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对策(一)完善并贯彻相关制度体系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低层次的,缺少相应的制度性保障。由于弱势群体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待遇,加上法律保护上的缺陷,难免造成弱势群体的心理失衡而采取极端的救济方式,这对社会和谐秩序的破坏是很大的。因此构筑更加完善有力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不仅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也能消除社会隐忧,维护社会安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是立宪保护弱势群体,加强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且宪法第2章具体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平等权、政治
29、权和自由权,物质保障权、教育、科研、文化的权利等,对妇女、儿童和老人保护等基本权利。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出现了难以想象的新问题,即便在具体的法律操作中,许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是根本大法,因此有必要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当中。其次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法律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四个部分。社会救济主要是面向贫困者,社会保障主要是面向工薪劳动者,社会福利主要是面向全体公民,社会优抚主要是面向军人。新中国自成立至今,基本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
30、体制的建立,新的社会保障法律也急需出台。因此,首先应制定社会保险法,在工业发达国家,社会保险法已经发展成为独立于民事立法的新兴法律,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需要特定的调整原则,已形成专门的内容体系,具有跨部门发展的趋势。但在我国却发展滞后,仅仅出现了中国人寿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不全面,不完善;其次是建立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由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公民在遭受灾害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建立灾民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济,城乡特困人员救济等制度;最后应该建立社会互助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规定由不同的社会组织建立起成员间的相互帮助的制度。(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首先是要强化法制意识,规范
31、执法司法行为。同样的法律,不同的政策执行、不同的司法行为,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当前很多矛盾都是从政策和法律关系、从法律的实施中产生的。当前,在法的适用领域,存在这样的现象:执法司法要有经济利益,要能够创收,因而有的案件会有各个部门去抢,而有的案件却被相互推诿。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而且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形象。钱再见、高晓霞.弱势群体社会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理论求证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因此,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强化执法司法机关服务公民的意识,杜绝社会上存在的对弱势群体的执法司法冷漠现象。我们主张执法司法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不是错误的或简单对弱势群体的怜悯
32、以及执法司法方面倾斜,而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行政和公平司法,真正做到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是严格执法的社会保障,只有全体公民对于加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意义有了明确的认识,才能形成有效地社会监督机制,素质较差的执法人员才不敢任意妄为。其次是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法律实施机制。对现行的多头主管的法律实施机制,应当进行大胆而果断的革新:首先,树立司法权威,强化司法保障的功能。对于弱势群体的诉讼案件,实行普遍的法律援助制度,设立专门的审判法庭;其次,统一纳入全国人大常委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的监督体系与内容之中,提
33、升监督的档次和权威;再次,由政府的专门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督职责,理顺条块关系,减少监督和实施的部门,避免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陋习;最后,倡行社会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应减收或免收弱势群体的诉讼费用,高额的诉讼费用是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的最大障碍。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高昂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因而,法院应当放宽申请减免受理费的条件,对弱势群体参与的诉讼尽量免收受理费,其他专门司法保护机构一律实行免费,其活动资金由国家或社会捐助提供。再者,应完善简易诉讼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少额诉讼”和非诉讼
34、专门司法程序等,从而尽力简化我国的诉讼程序及减少诉讼成本,使法律消费不是昂贵的奢侈品。为了方便弱势群体诉讼,还应改革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的设置,增设派出法庭,特别是贫穷落后的地区,要设置必要的派出法庭,在农村,乡镇司法所的功能也要不断得到加强。(三)健全法律保护制度上文关于国外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状况对我国的启示中也提到过这一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可以依靠多方力量来共同构建,而不应该仅仅依靠国家单方面的力量。首先,我国应该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支持网络。虽然政府应该在弱势群体的救助中发挥主导性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的限制,仅靠政府单一的社会支持和保护是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的。关心弱势群体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
35、,也是强势群体的责任,更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责任。现阶段我国社会弱势群体规模庞大,很多弱势者根本无法纳入到政策的救助范围之中,因此充分的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的真正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各社区组织、群众组织、新闻媒体、慈善机构、志愿团体以及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家庭、个人和企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政府无法代替的力量。因此,政府应该在积极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的同时,努力促成综合性社会支持网络的建立,填补政府和个人需求之间的空隙,有利的促进社会整合。其次,应该加强弱势群体团体的作用。弱势者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如果个体联合起来,组成弱势群体的社会团体,则影响力无疑会增强许多。在这方面国
36、外往往是通过立法来保障弱势群体的“集体行动权”。欧阳山.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09年3月在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团体还不是很多,主要有妇联、残联、工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团体,它们的作用往往也很有限。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通过立法鼓励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建立自己的社会团体,创立基金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弱势群体由于种种原因,法律信息封闭,守法意识的培养和形成难以养成,相关的弱势群体团体应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不但应成为弱势者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地方,而且在弱势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应该成为他们强大的后盾,为他们提供帮助,甚至支持起诉。同时,国家在制定法律政策时要听取弱势群体团体的意见,
37、弱势群体团体应该成为弱势者表达意愿的渠道,成为政府与民间沟通的桥梁,使制定的法律和政策真正体现弱势群体的利益,反映他们的呼声。最后,应该促进弱势群体自身的完善。弱势群体往往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大部分人不懂法,有时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如何救济,法律意识淡薄。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国家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确保弱势群体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然而,一直以来,弱势群体的厌诉心理比较明显,弱势群体要花费大部分时间与精力为生计而奔波,
38、力争获取足够的基本生活资料。对他们来说,与法律接触的机会是不多的,且相当有限,他们即使被动的涉足法律事务,也往往被高额的诉讼费用和漫长的诉讼时间挡在法院的大门外,累诉强化了他们的厌诉心理。因此,国家应该坚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普法教育,国家应当促使并帮助弱势群体的每一个成员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并用于实践,弱势群体既要了解自身的权益,更要在权益被侵害时,理直气壮的为争取权利而斗争。我们应当看到,弱势群体自身权利意识及能力的缺失,也是造成其弱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弱势状态,是摆脱弱势地位的最有效的方法。我们应当加强公民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使弱势群体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和诉讼
39、意识,使其在遭受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普法也能够唤起人们同情、关爱弱势群体的爱心,对弱势群体进行各种有益的帮助,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1. 基于C8051F单片机直流电动机反馈控制系统的设计与研究2.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Web服务器的研究 3. MOTOROLA单片机MC68HC(8)05PV8/A内嵌EEPROM的工艺和制程方法及对良率的影响研究 4. 基于模糊控制的电阻钎焊单片机温度控制系统的研制 5. 基于MCS-51系列单片机的通用控制模块的研究 6. 基于单片机实现的供暖系统最佳启停自校正(STR)调节器7. 单片机控制的二级倒立摆系统的研究
40、8. 基于增强型51系列单片机的TCP/IP协议栈的实现 9. 基于单片机的蓄电池自动监测系统 10. 基于32位嵌入式单片机系统的图像采集与处理技术的研究11. 基于单片机的作物营养诊断专家系统的研究 12. 基于单片机的交流伺服电机运动控制系统研究与开发 13. 基于单片机的泵管内壁硬度测试仪的研制 14. 基于单片机的自动找平控制系统研究 15. 基于C8051F040单片机的嵌入式系统开发 16. 基于单片机的液压动力系统状态监测仪开发 17. 模糊Smith智能控制方法的研究及其单片机实现 18. 一种基于单片机的轴快流CO,2激光器的手持控制面板的研制 19. 基于双单片机冲床数控
41、系统的研究 20. 基于CYGNAL单片机的在线间歇式浊度仪的研制 21. 基于单片机的喷油泵试验台控制器的研制 22. 基于单片机的软起动器的研究和设计 23.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高速快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床短循环走丝方式研究 24. 基于单片机的机电产品控制系统开发 25. 基于PIC单片机的智能手机充电器 26. 基于单片机的实时内核设计及其应用研究 27. 基于单片机的远程抄表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28. 基于单片机的烟气二氧化硫浓度检测仪的研制 29. 基于微型光谱仪的单片机系统 30. 单片机系统软件构件开发的技术研究 31. 基于单片机的液体点滴速度自动检测仪的研制32. 基于单片机系统
42、的多功能温度测量仪的研制 33. 基于PIC单片机的电能采集终端的设计和应用 34.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光栅解调仪的研制 35. 气压式线性摩擦焊机单片机控制系统的研制 36. 基于单片机的数字磁通门传感器 37. 基于单片机的旋转变压器-数字转换器的研究 38. 基于单片机的光纤Bragg光栅解调系统的研究 39. 单片机控制的便携式多功能乳腺治疗仪的研制 40. 基于C8051F020单片机的多生理信号检测仪 41. 基于单片机的电机运动控制系统设计 42. Pico专用单片机核的可测性设计研究 43. 基于MCS-51单片机的热量计 44. 基于双单片机的智能遥测微型气象站 45. MCS
43、-51单片机构建机器人的实践研究 46. 基于单片机的轮轨力检测 47. 基于单片机的GPS定位仪的研究与实现 48. 基于单片机的电液伺服控制系统 49. 用于单片机系统的MMC卡文件系统研制 50. 基于单片机的时控和计数系统性能优化的研究 51. 基于单片机和CPLD的粗光栅位移测量系统研究 52. 单片机控制的后备式方波UPS 53. 提升高职学生单片机应用能力的探究 54.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研究 55.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水下焊接电源的研究 56. 基于单片机的多通道数据采集系统 57. 基于uPSD3234单片机的氚表面污染测量仪的研制 58. 基于单片机的红外测油仪
44、的研究 59. 96系列单片机仿真器研究与设计 60. 基于单片机的单晶金刚石刀具刃磨设备的数控改造 61. 基于单片机的温度智能控制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62. 基于MSP430单片机的电梯门机控制器的研制 63. 基于单片机的气体测漏仪的研究 64. 基于三菱M16C/6N系列单片机的CAN/USB协议转换器 65. 基于单片机和DSP的变压器油色谱在线监测技术研究 66. 基于单片机的膛壁温度报警系统设计 67. 基于AVR单片机的低压无功补偿控制器的设计 68. 基于单片机船舶电力推进电机监测系统 69. 基于单片机网络的振动信号的采集系统 70. 基于单片机的大容量数据存储技术的应用研究
45、 71. 基于单片机的叠图机研究与教学方法实践 72. 基于单片机嵌入式Web服务器技术的研究及实现 73. 基于AT89S52单片机的通用数据采集系统 74. 基于单片机的多道脉冲幅度分析仪研究 75. 机器人旋转电弧传感角焊缝跟踪单片机控制系统 76. 基于单片机的控制系统在PLC虚拟教学实验中的应用研究77. 基于单片机系统的网络通信研究与应用 78. 基于PIC16F877单片机的莫尔斯码自动译码系统设计与研究79. 基于单片机的模糊控制器在工业电阻炉上的应用研究 80. 基于双单片机冲床数控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81. 基于Cygnal单片机的C/OS-的研究82. 基于单片机的一体化智
46、能差示扫描量热仪系统研究 83. 基于TCP/IP协议的单片机与Internet互联的研究与实现 84. 变频调速液压电梯单片机控制器的研究 85. 基于单片机-免疫计数器自动换样功能的研究与实现 86. 基于单片机的倒立摆控制系统设计与实现 87. 单片机嵌入式以太网防盗报警系统 88. 基于51单片机的嵌入式Internet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89. 单片机监测系统在挤压机上的应用 90. MSP430单片机在智能水表系统上的研究与应用 91. 基于单片机的嵌入式系统中TCP/IP协议栈的实现与应用92. 单片机在高楼恒压供水系统中的应用 93. 基于ATmega16单片机的流量控制器的开发
47、 94. 基于MSP430单片机的远程抄表系统及智能网络水表的设计95. 基于MSP430单片机具有数据存储与回放功能的嵌入式电子血压计的设计 96. 基于单片机的氨分解率检测系统的研究与开发 97. 锅炉的单片机控制系统 98.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电磁振动式播种控制系统的设计 99. 基于单片机技术的WDR-01型聚氨酯导热系数测试仪的研制 100. 一种RISC结构8位单片机的设计与实现 101. 基于单片机的公寓用电智能管理系统设计 102. 基于单片机的温度测控系统在温室大棚中的设计与实现103. 基于MSP430单片机的数字化超声电源的研制 104. 基于ADC841单片机的防爆软起动
48、综合控制器的研究105. 基于单片机控制的井下低爆综合保护系统的设计 106. 基于单片机的空调器故障诊断系统的设计研究 107. 单片机实现的寻呼机编码器 108. 单片机实现的鲁棒MRACS及其在液压系统中的应用研究 109. 自适应控制的单片机实现方法及基上隅角瓦斯积聚处理中的应用研究110. 基于单片机的锅炉智能控制器的设计与研究 111. 超精密机床床身隔振的单片机主动控制 112. PIC单片机在空调中的应用 113. 单片机控制力矩加载控制系统的研究 项目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推广,项目研究报告,项目设计,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本文档支持完整下载,支持任意编辑!选择我们,选择成功!项目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推广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